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思考(2)

作者:秩名 更新时间:2010-10-15 23:1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民法典;无效合同;效力;《合同法》;《物权法》
【职称论文摘要】
(一)无效处分合同效力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不管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是否取得处分权,该买卖合同自始有效,该学说我们称之为合同有效说(持此观 点的学者代表是韩世远教


  
  (一)无效处分合同效力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不管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是否取得处分权,该买卖合同自始有效,该学说我们称之为合同有效说(持此观 点的学者代表是韩世远教授)。第二种观点是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这时应考虑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是否为善意,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则该合同有效;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为恶意,则该合同无效;该学说可以称之为合同效力未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说(持此观点的学者代表是王利明教授)。第三种观点认为: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买卖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买卖合同无效,此种学说我们称之为合同效力待定说(持此观点的学者代表是梁慧星教授)。在物权变动模式未定的情形下,上述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来说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服对方。三种学说之争直至《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方尘埃落定,主流观点认可了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说。下面我们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角度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进行评析。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评析
  其实,对《合同法》第51条之讨论实际上可以分为“解释论”和“立法论”。立法论者多以其价值观做主观上的理论,不受或少受既有法律体系、立法政策等因素的制约,有效说、效力待定说乃至无效说,在这个意义上都可以立足。若采取解释论,则论者需遵循民法解释学的基本规则,受立法目的、立法政策、现行法体系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随心所欲”的情况不多。从立法论角度分析,可以不受或少受既有法律体系、立法政策等因素的制约,以其价值观和与之相一致的原理,“随心所欲”的角度越大。从这个角度上分析,“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都有一定道理。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说已脱离了《合同法》第51条的文义,可以称之为“立法论”而非“解释论”。但“当人类关系每天都在改变时,绝不可能有持久不变的法律关系,只有流动的、弹性的或者有限度确定性的法律制度,才能适应这种人类关系,否则社会就会受束缚”。因此,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同时也为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经济效率,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法律的要求和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有理由、有必要对《合同法》第51条作出修改,承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
  
  三、无权处分合同的立法思考
  
  通过结合《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对《合同法》中无权处分制度的分析研究,可见《合同法》中无权处分合同制度是不科学的,不仅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理论基础不一,而且本身也违背《合同法》生效要件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基于此,笔者就将来民法典下的《合同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修订工作提出以下立法思考,求教于同仁。
  
  (一)确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有效的原则
  《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在不同情形下得出三个不同结论,立法上缺乏理论支持,司法实务上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民法典下的《合同法》必须承认无效处分合同效力有效,现行《合同法》无权处分合同的修订,首先坚持合同生效要件原则和相对性原则。
  1.坚持合同生效要件原则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表示真实而达成一致的协议,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个:(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合同具备了此四项要件,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即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以无处分权之标的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既然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当然也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无权处分制度的修订一定要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合同生效是对社会经济交易的保护。
  2.坚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合同规则,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合同相对性规则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规则,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规则,应当在无权处分的特定领域发挥作用,即合同的效力应当由合同的当事人决定,不能取决与第三人。但是,在现行的《合同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原权利人。明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确保无权处分制度统一,自成体系原则
  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统一性,无权处分行为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只有保障无权处分行为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致,文义相同,才能在司法实务中得以贯彻落实。
  1.确保无权处分制度理论基础统一
  无权处分合同的理论基础物权变动模式,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着不同效力表述,存在三种典型的代表观点,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无权行为主义;三是以瑞士等国家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我国以瑞士等国家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物权变动行为中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以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为前提,该法和《物权法》中无权处分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因此《合同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修订也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
  2.确保无权处分制度司法实务统一
  在现行《合同法》的背景下,买卖合同作为法律事实同时肩负着发生债权债务、使物权发生变动的双重任务,从最终目的考察,系完成发生物权变动的任务,实现典型交易目的。只有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有效,才可依据相关制度保护交易的安全。《侵权责任法》明确把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返还原件或者赔偿损失。这为无权处分行为中原权利人追究无权处分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无权处分行为不论是适用《物权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所得结果相同,避免因同一件纠纷因适用不同的法律得出不同的裁判,引起司法实务的困难。同时,还要和“善意取得”制度、“瑕疵担保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相一致,协调统一,使无权处分制度形成完整的体系。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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