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思考(3)

作者:秩名 更新时间:2010-10-15 23:1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民法典;无效合同;效力;《合同法》;《物权法》
【职称论文摘要】
(三)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 法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其中生产关系直接决定法律,生产力间接决定法律。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


  
  (三)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
  法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其中生产关系直接决定法律,生产力间接决定法律。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生产关系服务的目的。现行《合同法》无权处分合同,更侧重于保障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静的安全”,而弱化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忽视了经济交易“动的安全”。这样的规定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以,无权处分合同的修订必须要能保障和规范社会经济的发展。
  1.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在经济交易,通过经济交易使得市场主体各取所需,并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市场交易的特点更趋向于快速、迅捷和频繁,因此在市场交易中大量非现货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存在则不足为奇,不能为了一味地追求对财产关系静态安全的保护而忽略了对财产动态安全的保护,即交易安全的保护。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不再单纯地奉行“所有权高于一切”的法则,而将保护交易安全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来追求。因而,我们立法者的观念必须能够对经济社会的发展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反映,否则,固执己见,墨守陈规,只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商业交易异常发达的当代社会,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保护交易安全尤其是动态交易安全,注重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权利人的利益是这种经济背景下法律的必然价值取向,甚至在某些场合下,我们还必须牺牲权利人的利益,籍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对于这些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追究侵权责任,完善《合同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无权处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合同无效说以及合同效力待定说,均未能妥善权衡“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在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上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与方向。从比较法和国际立法发展的趋势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都趋向于承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来看,合同当事人对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财产无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和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需要来看,承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并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基于此,笔者对将来民法典中的无权处分合同条款做如下设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涉及动产的,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交付或者未办理物权登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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