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在民意中保持司法的公正

作者:张强强 更新时间:2010-11-06 18:4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民意 司法公正 法官 保持
【职称论文摘要】
 司法公正是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目标,然而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民意却正以不同的方式对司法的公正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官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博弈正考验着中国司法系统。

邓玉娇一案终因舆论的坚持和努力,将司法公正从干扰和扭曲中挽救出来。但与其说邓玉娇案是民意的胜利,不如说是司法经与舆论民意互动,而趋向公正的成功。贯穿始终的蓬勃民意更是再次证明了舆论对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此案也成为社会舆论维护司法公正的又一案例。
  一、民意与民意在司法适用中的必然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民意一直对中国的司法裁判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在当今新闻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司法的公正与民意之间有着更有密切的关系,因而法官在面对社会舆论压力非常大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时中如何保证司法适用的公正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民意,它是代表着广大公众的利益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考虑民意是一种必然。法律在指定地过程中本身就考虑了民意,而司法是立法份具体化。如果将民意排除在司法门外,是违背人之常情的,与民众的普遍期待和正义感相分离,实际上对立法民法,司法民主一种极大 背叛。因此,司法应该倾听公众的呼声,尽可能体现民意,实现司法判断的社会价值。
  二、民意与司法适用之冲突关系辨析
  司法的民主化是现代刑事司法的蕴意,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来谈民意,这个一个法治社会所必须坚持的。但是由于民意本身存在诸多不可理性,所有在司法中,应当运用专业知识排除不合理的民意,这是司法独立性原则的当然要求。
  具体来说,当民意与司法产生冲突,立法应当合理地去应当民意,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尽量去倾听民意,做出统一的标准和规则。但是一旦标准、规则制定以后,就应当严格遵守,而不应当受到民意的不恰当的干预,这是法治原则的当然要求。对于民意和司法适用的问题,应当通过立法、司法去引导民意,而不是由民意来影响司法,司法和民意之间,局主导地位的应当是司法。在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下,即使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作无罪化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似乎是背离民意的,放纵了“犯罪”。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个一个国家走向成熟的法治社会所必经的阶段,最终还应当认为是顺应了民意,这是以法律的理性规定对抗民意的冲动、非理性所必须坚持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辛普森案件中,民意倾向于辛普森杀人了,司法判决辛普森无罪,但民众还是最终尊重了法律,这说明在司法的长期坚持正义的社会背景下,即使人们暂时还不能理解判决,民意也会尊重司法。
  在我国,从司法机关这一层面来看,司法的重大任务似乎是最大限度地符合“民意“。从这个角度来思考,我国在处理民意与司法适用的问题上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承认民意、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如何引导民意,尤其是处理好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司法实际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我们在坚持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走向法治化社会所必须面临的问题。但是我国毕竟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民意传统,因此如何正确地引导民意,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三、民意的正确表达与司法公正的保证
  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征。这种不合理性,会使得民意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极不稳定。而且,民意在有些时候其内容也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民意对恶性案件的认识在很多时候会受到集体非意识的控制。那么,如何来保证民意的正当性,民意需要如何正确的表达,法官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吸收合理的民意,保证司法的公正裁决这考验着于一个法官高超的法律职业能力和水平。
  民众对正义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司法的关注上。一个社会中的重大案件往往反映着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司法应该如何面对民意,以及在司法面前民意应该如何表达,这不是个简单的问题。在邓玉娇一案中,是因为舆论的持续追问和不懈努力确实推动了真相的揭露,维护了司法公正。如果没有公众在网上发表舆论,加强对司法的舆论监督,也许该案件的裁判结果就会与之相反。我国的法制进程表明,社会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可以促使司法向更完善地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向迈进,同时推动司法制度本身的变革,通过制度积累来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佘祥林案”,对防止刑讯逼供及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推动作用;又如刘涌“黑社会”案对“程序正义”的普及……在这些案件中,社会舆论就通过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推动司法趋向公正。
  四、法官对待民意的正确方式
  民意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可以尽情展示:从议会上的争吵、走廊里的游说,到媒体上的宣传、街头的喧嚣。但在适用规则解决纠纷的时候,更需要忠于规则的法律人的冷静和理性,需要剧场的仪式、程序和威严,而不是广场上民意的激情。司法的公正需要裁判者的中立、超然的地位,司法权最重要的品格在于其独立性。司法独立最终要求法官独立,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但要独立于政党团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独立于上级法院、法院“领导”和其他法官,也要独立于新闻媒体和民意。独立的、高素质的司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能够维持司法的公正形象,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健康的司法制度会培育健康的民意;不健康的司法制度会滋生不健康的民意,而在真正需要考虑民意的时候它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若司法不顾民意,一意孤行,则会出现民众告状难,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判决缺乏说理性,陪审员形同虚设等等,不由得使人迷惑。在中国的语境下,我们既缺乏司法的独立性,也缺乏真正反映民意的渠道。当不独立的司法遭遇不独立的民意,问题复杂多了。如刘涌案引起的社会关注:2002年4月,刘涌被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于是舆论大哗。最高法院之后提审该案,速审、速判、速杀,于是人心大快。刘涌案引起了一些争论,是“媒体审判”,还是正义终于得到了实现?
  表面上看,民意对司法施加了不当的影响。很多民众不懂得法律的专业概念和司法的推理逻辑,“杀人偿命”原始复仇观念占据上风;强烈的道德义愤压过了司法本应具有的理性。在刘涌案中,民众一时难以理解和接受“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效”这种理论;更准确地说,并非不能接受这种理论,而是不能接受这种理论首先用在一个黑社会头子身上;现实的司法环境让人们很容易联想到司法腐败。在群体心理学的作用下,对正义的关注导致了非正义的结果。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比如案(小贩杀死城管被判死缓)、许霆案(恶意取款原审被判无期徒刑),民意对最后的判决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案件结果更人性化,也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两个案件不仅仅是民意的胜利,也是司法的胜利。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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