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农民上访特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黄丹 更新时间:2010-11-06 18:4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农民 上访 社会矛盾
【职称论文摘要】
本文从几个方面总结了我国目前农民这一特定群体上访的主要特点,以期对更好的解决农民上访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借鉴。

 一、农民上访重点突出,多以土地征占为主
  近年来,农民的上访事件总是与国家、省、市出台的农村方面的方针政策同步的。在中国进行城市化发展与规划建设中,倾向于大规模的造城运动,偏重于占用土地。大量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为工业和城市发展提供了土地资源,而且通过土地征用和出让,为城市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这是一些地方城市建设之所以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也是以牺牲大批良田、对农民补偿偏低为代价的。
  农民在土地问题上的上访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征用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不足创业,又没有建立合理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导致这些失地农民大都成为了无地可种、无正式工作岗位、无社会保障的社会流民。他们要求政府能增加补偿,能安排就业,能给予充分的医疗等社会保障。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方面,是在政府和开发商的“圈地”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多违法行为,如违法、违规占地,不给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生计安置,对农民打击报复等。这些由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对农民土地权益造成的侵害,使土地问题引发的冲突呈上升趋势,农民要求维护土地权益成了中心议题。
  二、多数农民上访依据充分,主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文件
  在农民上访中,农民多以具体的国家法律和中央文件为依据,以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自治”作为诉求目标,认为他们所遇到的困难和痛苦是由于县乡政府或村级干部不按法律和中央文件办事造成的。这也和工人的上访依据相区别,工人上访多以意识形态为依据,即多强调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工厂就是工人自己的工厂等等。
  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中国农民已经从一项具体事件提出单一的维权诉求发展到以法定权益的标准来衡量所遭遇到的一切处境的新阶段。一方面是由于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他们会自学相关的法律,如《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然后利用这些武器去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定权利成为多数农民上访的基本框架。另一方面,上访也在改造着农民自身,他们在上访途中,获得了政治体验,获得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也提升了农民整体的政治诉求。
  三、农民上访的对象明确,多针对基层政府
  农民上访以基层政府为直接抗争目标。在农民看来,中央制定的法律和文件都是正确的,他们坚决拥护,他们的权利受损是由于基层政府不忠实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中央政策。因而,在农民上访中,总以中央的权威作为基础,试图以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作为一种标准来衡量地方政府的行为,并在许多场合是以地方政府监督者的身份采取行动。
  四、农民上访具有跳跃性,越级访、联合访现象严重
  我国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但在农民的上访中,越级上访的现象是很严重的,很多农民不经过地方政府,直接到北京上访,这说明了上访者对中央能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还抱有一定的希望,而省、地、县一级已失去了或正在失去上访者的认同。在社科院对进京上访农民的问卷调查当中,有49.5%的人认为党中央国务院还有很高或较高的威信,中央以下的各级政府的威信却直线下降,其中,认为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党政威信很高、较高、较低、很低的比例分别为24.6%,4.5%,1.7%, 0.7%。上访成本高昂,效益低下,更多的情况下是导致矛盾激化和上访升级的恶性循环,而最大的危险有可能动摇上访农民对于党中央的信心,进京上访成为了中央政治权威流失的重要渠道。
  同时,广大到北京上访的农民在途中又开始联络其他的上访农民,实现跨村、跨乡、跨县的横向联合,转向了有组织的群体访。在不同地区农民缺乏合法联合渠道的情况下,这种自发的跨地区联合对于无法掌握情况的地方政府是个现实威胁。
  五、农民上访方式较为激烈,极易引发群体冲突
  农民长期以来隐忍的性格使农民很容易从忍受和沉默跳到极端的反抗,而且往往从沉默到剧烈冲突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过渡。特别是农民维权在受到一些基层官员的打击报复后,往往会引发更激烈的抗争。
  《信访条例》正视了这一现实矛盾的普遍存在,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这一条款成为上访农民紧握于掌中的一柄维权利剑。而同时,第二十条又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这一条款又有效了约束了农民的上访方式。因此,《信访条例》是一把双刃剑,将上访行为容纳在法律框架下。
  六、信访功能错位,导致解决效率较低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处理行政失当行为,但在现实中,农民的很多涉法问题也通过上访来寻求解决,直至农民丧失法律时效,只能继续上访。这种信访功能的错位不仅使农民上访解决效率低下,还会陷入缠访的恶性循环。
  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传统的非讼心理和清官意识。司法过程中存在的诉讼审限长、诉讼费高、执行难等诉讼成本高昂的问题让农民在法庭前止步;农民还喜欢找清官解决问题,往往找的官越大(越级访)、事情闹的越大(群体访),问题得到解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有问题。比如,我国法院受案范围较为狭窄。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第四款规定,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这句话的外延是较为模糊的。对于仅有实体性权利的宣告而没有设定相应程序保障的“软法”,是不能“咬人”的“没有牙齿的法律”。这种现象不但反映了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底气不足,而且加剧了告状无门后的社会矛盾激化。
  参考文献:
  [1]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
  [2]文小勇,呼立群.社会分层与利益集团.
  [3]柯旭.构建和谐社会与信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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