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问题(2)

作者:米克拉依.尼加提 更新时间:2016-11-15 12:0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儿童虐待;儿童虐待的现状;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
【职称论文摘要】
另一方面被监护人自身的不成熟条件也是儿童虐待的一种客观因素。从被监护人自身的情况来看,其行为能力的不足导致监护人侵权成为可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缺少


另一方面被监护人自身的不成熟条件也是儿童虐待的一种客观因素。从被监护人自身的情况来看,其行为能力的不足导致监护人侵权成为可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缺少权利意识,没有认识判断较为复杂事物的能力,难以预见事件的后果从而自我保护。这些表征都显示出,未成年人容易成为被侵害的主体①。
1.监护人的原因及责任
监护人的身份和职责,使得这类侵权案例具有隐蔽性,加之国家公权力介入不够,导致监护人责任的难以发现。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家长,家庭生活具有私密性,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其他主体过多干预的权利。所以,人们总是首先倾向于信赖监护人,特别是父母监护人。这样,使得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情难以被发现,自然就无从获得救济。因此,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的特殊性,造成了救济难于实现的困境②。我国法律中已经规定,监护人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依长期的传统习惯,家长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时,偶尔的责备甚至轻微的惩罚都是被整个社会接受和允许的。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的监护人的惩戒权,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界限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超越了监护人的权限,属于侵害行为。
2.社会的原因及责任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存条件愈加优越,对于金钱的作用也相应更为重视。同时,从前只是躲在父母怀抱中成长的未成年人,也可能因为机遇的增多而获得高额的财产。在将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作为内部事务的社会环境中,少有公权力及法律制度加以干涉。面对金钱的诱惑,监护人冲破道德亲情的壁垒,侵害被监护人的权利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另外,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非源于其监护人的主观恶意,即还存在着监护人客观上不能监护的情况。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就业方式的改革,造成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为了保障家庭生计,背井离乡出外谋生③。这样就形成了,监护人为保证家人的物质生活,而无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的现状。以上的社会原因,归结起来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财政负担能力有限,总体的社会保障系统尚不完善,而市民社会中闲散的财力人力又没有充分调动运用起来,个体家庭内部抵御风险的能力和风险意识不足。因而,为保障贫困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也能获得同等的各项权利,针对贫困儿童的最低保障和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外出务工的监护人的教育、指导、帮助和监督工作有待实行④。
四、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立法上也对虐待问题进行了一些规定。如我国《宪法》在第49条第4款明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对虐待问题进行了纲领性的规定。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除了这些法律之外《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在国际上则有1989年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都是以儿童的权利保护为主要宗旨而制定。
各国在儿童虐待法律保护方面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从而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儿童虐待的现象。如在德国,《改革儿童权利法》、《儿童与少年救助法》以及《少年保护法》等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法规,分别对父母、少年福利局、志愿者团体以及社会机构的未成年人保护做了具体规定,以便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体通力协作,推进未成年人福利,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其他发达国家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1.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虐待的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还有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预计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法第四十五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可见,婚姻法也对虐待儿童的问题做了大概的禁止性规定义及解决措施。
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虐待儿童的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这一条例已明确规定父母即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民法的规定,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我认为这一条例虽然限制了父母的行为,但没有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区分父母体罚孩子与虐待儿童的实质区别。
再如,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解、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还有《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预计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我认为,上述条例的规定都相当的明确并提出了有关机关有权利制止家庭暴力,但这些规定还是有点纸上谈兵。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看到儿童受虐待时有哪个居委会或者单位的相关人员出面处理,很多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和听到的只是儿童揪心的叫声和父母残酷的体罚手段,甚至很多情况下邻居都很难去管一下所谓父母体罚儿女的行为。我认为应该用几个条例来单个规定到底什么才是虐待儿童、虐待儿童将要承担什么责任、当未成年人受虐待时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以及强制性的禁止父母体罚,责打儿童的规定,让未成年人有充分认识到自己权利的机会。这种有法不依的现象和全社会的普法和法制宣传法律活动有很大的关系。我建议,在社会上,可以利用节假日进行法制宣传普法活动,将法律规定介绍到人群中去。当一部法律诞生并正式实施以后除了一些法学专家以外很少有人去一一阅读这些条文,我们应该通过法制宣传这一实践活动将纸面上的条文活活生生的讲述给老百姓。这么以来法律的实施将会更加容易,也可以减少有法不依的现象。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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