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问题(3)

作者:米克拉依.尼加提 更新时间:2016-11-15 12:0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儿童虐待;儿童虐待的现状;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
【职称论文摘要】
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虐待罪,当儿童虐待严重到可以依据刑法来定罪时,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夫人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虐待罪,当儿童虐待严重到可以依据刑法来定罪时,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夫人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虐待儿童的手段残酷时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害罪。这意味着虐待儿童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被虐待人受伤的轻重程度则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鉴定,以方便准确的定罪量刑。但是,在家庭暴力中,儿童遭受的虐待往往是持续时间较长,伤口不易发现,而且不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就能够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这一些原因就造成了儿童虐待不易被发现、就算发现了也无法惩罚父母的状况。我认为在有关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父母不得体罚儿女以及体罚后的受伤标准也应该比虐待罪的定罪标准要低很多。
3.国外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日本,《虐待儿童防止法》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依据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这部法律的总则明确规定,一切国民皆应培养未成年人,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是未成年人的保护者,都负有致力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责任⑤。据此,东京《关于健康培养青少年条例》提出,“我们都民必须铭记,无论在家庭、学校或者工作岗位以及其他场所,都要竭尽对青少年予以正确指导,以便对青少年人格的形成做出贡献。我们都民必须深刻认识自己担负培养身心健康青少年的责任,以便致力于使青少年成为遵守生活纪律,具有自觉性和责任心的社会成员。”美国在各州政府设立了儿童福利局,它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但人员多由社工组成。该机构主要负责对处于危险状态的儿童,实施包括司法救济在内的救助与保护。还有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强调,“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中,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不少发达国家据此普遍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工作,并把重点转移到社区⑥。 又如英国救助儿童会等慈善组织以社区为基础,对孤残儿童进行综合保护,形成有助于孤残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⑦
五、建立一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儿童虐待问题仍然猖狂的蔓延于现代文明社会上,让我禁不住想起如何才能建立一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组织而不是名堂上组织。虽然这种组织已经在我国以及全世界范围内都有,它们的成就也是很显著的。但是就拿我国为例,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这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还是很陌生的,我认为这也跟对社会宣传不够有关系。虽然说这种组织是国家批准建立的合法的机构,不可以像一些商场大厦一样天天打着活动广告。可是作为一个为人民服务的组织,适当的社会宣传会让这种组织被社会认识的快一些。
在我国也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典型的有成立于1987年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青保委”)。《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上海市“青保委”承担的职责主要为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同级政府的各行政部门、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和组织共同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提交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可见,上海市“青保委”主要是一个综合协调性质的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目前,上海市各级青少年保护办公室挂靠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员主要来自教育系统,专、兼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有10000多人。与上海相似,不少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的儿童立法,在其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例如,德国在立法机构中设置了少年救助委员会。致力于少年救助的一切事务;在行政机构中,设置了少年福利局,帮助父母改善儿童的教育状况。
总的来看,发达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以行政机构为主,有相关行政职权,依法维护和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像这种先进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可以参考并使用。
注释:
①莫洪宪、康均心主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2页
②佟丽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亟待完善”,《法制日报》[N],2002年4月23日第3版.
③郗杰英鞠青主编.《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6—7页.
④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86、287页.
⑤姜波、焦富勇. 《虐待儿童防止法》及统计儿童虐待事件的意义[J]. 《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7年18卷2期.
⑥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86、287页.
⑦杨庆祥、路建.《对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体系的探讨》[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姚建龙.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M] .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25、30页.
[2]陈晶琦.391名大学生儿童期躯体情感虐待经历及其对心理健康的影[J].中国校医,2005,25:873—877.
[3]建平,杨子尼,任旭红等.中国部分城市3—6岁儿童忽视状况及影响因素研究[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5,26.
[4]尔翠,陶芳标,张洪波等.农村儿童责打的频度和强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3,11:382—385.
[5]潘建平.全国首届预防儿童虐待、忽视研讨会会议纪要[J].实用儿科临床杂志,200;15(6):370.

  [6]周世杰.受虐待儿童的心理病理学研究[J].中国心理学杂志/2000,14:273—274.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