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检察改革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2)

作者:诸葛达 更新时间:2015-01-08 13:5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 检察改革 检察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职称论文摘要】
(二)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方式 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在选任人民监督员时,前提就是必须要符合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与相关法律必须保持一致。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


  (二)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方式
  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在选任人民监督员时,前提就是必须要符合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与相关法律必须保持一致。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能够表达人民的意愿;二是要有能力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应以“自荐为主、推荐为辅”为原则,面向社会统一公开的选任人民监督员,不应由检察机关自己选聘,而应当由同级的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部门承担选任工作。另外,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培训和表彰等工作也也统一由人大常委会负责。这样,才能使人民监督员制度真正成为检察院的“外部”制约机制,让人民监督员成为人民群众的眼睛。
  (三)拓展监督范围和规范监督程序
  在监督范围上,可以考虑将它刑事案件纳入监督案件范围,从而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在监督程序上,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强,对一些特别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如立案环节、不诉环节等,要加强外部制约和监督,适用统一的监督程序,保障检察权的依法运行。还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程序,使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和办案程序相衔接。另外,监督的具体内容应当进一步明确。承办人要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详实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同时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细化和完善监督程序,使监督的操作程序更加规范、明确,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和独立表决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四)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履职保障
  首先,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一是对案件的审查要加强;二是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要经常性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三是实行人民监督员例会制度;四是制定一个接待日制度,定时接待人民监督员。其次,保证人民监督员独立性表决。要求被监督案件的承办人在评议过程中回避,让人民监督员独立、充分地表达个人理由和观点。第三,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经费保障。目前,被监督对象检察院是人民监督员运行的经费与物质保障来源,这样显然不符合民主监督的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经费保障应当列入国家财政支出,独立于检察机关之外。
  四、结语
  当前,司法民主化大势所趋,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强化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根本性举措,其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强大的生命力,虽然其还未体现出预期的效果,但由于民主的本质使其意义非凡。众所周知,任何制度的健全完善,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发展、成熟也离不开这个规律。在深化检察改革的背景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正义,健全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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