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反腐败领域几种错误认识的思考

作者:陈振 更新时间:2016-04-11 14:0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反腐败 错误认识 重刑反腐 选择性反腐 制度性腐败
【职称论文摘要】
在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错误认识,如只重惩治论、重刑反腐论、选择性反腐论和制度性腐败论,这四种认识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误导性,严重影响对当前反腐败工作的正确认识和科学评价,需要我们客观分析和理性思考,对其错误之处坚决予以指出和纠正,为推动我国反腐败工作向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5)06-0034-05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判断反腐败斗争形势,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健全反腐败制度措施,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国际社会的赞赏。但我们看到,在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错误认识和各种奇谈怪论,比如,有的认为反腐败只注重惩治,没有注重预防;有的认为腐败现象严重,过分依靠重刑反腐;有的认为腐败是普遍现象,受条件限制只能是选择性反腐;有的认为腐败是制度性腐败,个人无法避免。以上四种认识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误导性,严重影响对当前反腐败工作的正确认识和科学评价。下面,笔者拟对这四种观点逐一进行分析和思考,对其错误之处予以指出和纠正,希望能为推动我国反腐败工作向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一、对只重惩治论的思考
惩治和预防的关系,一直是反腐败中人们所关注的话题。我国反腐败倡导标本兼治,重视既抓惩治又抓预防,从来没有只重惩治不顾预防,实际上也不可能有完全脱离预防的惩治。只重惩治论的提出,看到了我国现阶段在惩治腐败方面采取的有力举措和取得的巨大成绩,但忽视了反腐败指导方针对预防的关注、同步采取的预防腐败措施和惩治本身所具有的预防功效。
2013年底,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T作规划》,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提出,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硬,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腐败直接威胁党的执政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反腐败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具体到现阶段来看,首先必须下大力气打消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震慑威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而突出惩治无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只有运用惩治形成的有利时机,创建制度生长环境,预防腐败措施才会真正落地生根,而不是一纸空文。反腐败实践已经反复证明,没有惩治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冉完善的预防措施也必定是软弱无力和不能持久的。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强调,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这绝不是只重惩治轻视预防,而是立足实际做出的明智选择,形成“不敢腐”的机制是当务之急,只有在“不敢腐”上取得压倒性胜利后,才能逐步实现“不能腐”、“不想腐”。
惩治腐败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着眼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也在同步进行,从未停歇。党中央注重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管用易行,更加注重制度间的协调配合和发挥制度集群优势,以中央八项规定为核心出台了一系列正风肃纪的规章制度,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预防腐败的指标性制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为例,我们没有照抄西方国家的同类做法,而是加快打造“中国版”财产申报制度。在制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出台《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启动抽查核实机制,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强化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将不如实报告作为纪律审查重点。完善抽查核实配套制度措施,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己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确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事前防范,如上海市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就是主动预防官商一体、“一家两制”的有力举措。
惩治要求既打老虎又拍苍蝇,既严惩重大腐败,又狠抓轻微问题。从纪检机关的职责定位来看,党内纪律审查不等于司法立案调查,监督执纪问责不能都是移送司法,首要职责还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维护党内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注重抓早抓小和教育提醒,防止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防止“好同志”成为“阶下囚”。反腐败并不是只有查办案件,仅以查办大要案来显示工作成绩,办案是为了查找今日之漏洞,提出完善之对策,预防明日之违规。真正利用好每一个办案成果,不仅仅只是通报案情和警示教育,更应该从腐败分子得以养成的条件中,去发现制度制定、执行的漏洞,通过填补一个个漏洞来严密制度法网。把查办每一个案件,都转化成改进相关制度的机会,这既是实行“一案双查”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挽救后来者的最佳方式,更是从治标走向治本的渐进过程。
党中央提出,要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惩治依然是反腐败的重要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轻视预防,而且惩治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个别预防,也能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只有惩治有力,才能预防有效;只有预防有效,惩治才能更加凑效。从某种意义上说,惩治是最有效的预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全不需要也根本没必要在治标与治本、惩与防问题上兜圈子、绕弯子。一味纠缠于反腐败是注重惩治还是预防的形式化讨论,意义并不大,只会人为割裂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关键要以实际成效逐步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腐败存量和腐败增量共存的问题。
二、对重刑反腐论的思考
我国1997年《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了专章规定,后来通过陆续制定刑法修正案逐步予以完善,如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幅度,将贪污贿赂犯罪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确立严重腐败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等。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大腐败犯罪追诉力度,严格律师会见程序,规定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据此,重刑反腐论认为,为扭转严峻的腐败形势,我国过分依靠动用刑事手段治理腐败,不断强化腐败犯罪惩治力度,是一种重刑反腐,存在巨大法治风险。

       我国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司法机关白身加大查办力度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转变办案方式,实行快查快结,只要涉嫌犯罪立即移送司法,以及审计机关发挥反腐“尖兵利剑”作用及时移送问题线索,都客观上促使司法机关查处的腐败犯罪涨幅较大,但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数量和给予谈话函询的人次相比,最终受到刑事追究的人数实际只占很小一部分。以反腐突出的2014年为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22.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共谈话函询4.9万人次,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万人,只占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的5%;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5.5万人;全国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4.4万人。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呈现升降交替的现象,例如2010年、2012年、2014年,贪污贿赂案件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2011年、2013年则呈现小幅下降,一定程度上显示反腐治贪的波动性和不稳定性。可以看出,在持续反腐之下,司法机关查处的腐败犯罪数量确实有所增长,但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涨幅相比,依然属于正常增长范围,刑事手段没有成为治理腐败的主渠道,刑法也没有成为反腐败的唯一“买单者”。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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