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研究(2)

作者:周洁 苗迪迪 更新时间:2014-04-25 14:3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刑法著作权犯罪主观要件营利
【职称论文摘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罪成立的主观限制条件会将大量本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从而难以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对受害者也是极其不公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罪成立的主观限制条件会将大量本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从而难以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对受害者也是极其不公平。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应当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限制条件取消。
参考资料:
[1]王文华.《侵犯著作权罪新问题探讨》[J]人民司法,2001(8):47-51.
[2]赵星,董士昙.《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山东社会学,2008(1):147-149.
[3]卢建平.《在宽严和轻重之间寻求平衡—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方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3(5):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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