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矫正项目

作者:周勇 张玲 更新时间:2010-09-04 11:0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矫正项目;矫正目标;罪犯改造
【职称论文摘要】
矫正项目的出现与发展源自于监禁教育刑思想。作为监狱系统专门用来实现罪犯某个具体矫正目标的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可操作性的干预措施或课程,矫正项目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价值。矫正项目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多学科性、规范性、整合性和开放性等

一、矫正项目的出现与发展
  
  矫正项目(correction program)最早源自于监禁教育刑思想的兴起。随着上个世纪初监狱刑罚执行理念从报应刑到教育刑的转变,将罪犯教育矫正好、进而使其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便逐渐成为监狱的关注重点。在这种背景之下,监狱系统围绕将罪犯教育矫正好的目标要求提出了许多教育矫正罪犯的措施做法、方法手段和处遇方式,并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和工作尝试。这些旨在教育矫正罪犯的措施做法、方式手段和处遇方式,就形成了早期的矫正项目。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对矫正项目的有效性产生了兴趣。为了考察和检验矫正项目对于改造罪犯是否有效以及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矫正项目提供参考,研究者们开展了效果评估研究。1974年,美国学者马丁森(R.Martinson)发表了题为《是否有效——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矫正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明显效果,即“矫正无效”的结论,成为震撼矫正界的著名的“马丁森****”(Martinson’s Bombshell)。不过,马丁森这一全面否定矫正的结论随后受到了许多研究人员的批评。批评者认为马丁森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不充分,同时没有考虑到矫正项目的执行情况。关于矫正是否有效的问题引起了强烈的争论。后来,马丁森宣布放弃自己原来的结论,认为一些矫正项目对累犯的确有明显的效果,一些矫正项目的确是有益的。1980年,美国犯罪学家威尔逊(J.Q.Wilson)对有关争论进行了全面的评价。他认为,不能对罪犯矫正项目一概而论,而应当明确对适当的罪犯采用适当的矫正项目是非常重要的;对不适当的罪犯采用不适当的矫正计划,就很有可能是无效的。
  20世纪90年代,应美国国会的要求,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资助以马里兰大学教授舍曼(L.W.Sherman)为首的研究小组对全美500多个犯罪预防项目的成效进行了评估,并于1998年出版了题为《预防犯罪: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哪些还在进行中?》的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中关于矫正项目有效性的结论是,那些结构化的、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的、使用多种矫正措施的、注重培养技能(社会技能、学业和职业技能)的和采用认知一行为学干预方法的矫正项目是有效的。在效果方面,最好的矫正项目可减少重新犯罪率10-20个百分点。而那些执行水平差、针对低危险性罪犯、采用模糊不清的行为目标的矫正项目在减少重新犯罪方面是无效的。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通过一再反思、总结有效经验以及积极引进和借鉴监狱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技术和研究成果,早期的矫正项目不断得到调整、修正、改进、优化和发展完善,经过实证研究和实践验证,逐渐形成了一种目标更加具体明确、体系更加完整、内容更加规范、程序更加清晰、操作更加可行的新型矫正项目,并在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和应用。这种现代意义上的矫正项目与早期的矫正项目相比,在科学性、规范性、专业性、实践操作性和有效性方面均有明显增强,成为矫正界的一个新亮点。以矫正项目比较发达的加拿大为例,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修订后,加拿大矫正系统在21世纪初已基本形成了涉及文化知识、职业技术、药物滥用、暴力行为、生活技能等多方面内容的一系列矫正项目,并依靠这些矫正项目来实施对罪犯的改造。研究与实践表明,这些矫正项目效果较好,对于罪犯的矫正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这些矫正项目不仅在加拿大矫正系统被普遍运用。而且有的还被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香港等地区矫正机构采用或借鉴,在国际矫正界享有较高的声誉和较大的影响力。近些年来,我国有些学者开始研究探索运用矫正项目来教育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如利用团体训练课程来提高未成年暴力犯的自我控制能力、借助“罪犯自杀预防项目”来降低罪犯的自杀危险性、通过结构化团体教育矫治活动来提高劳教人员的自我认知能力、情绪调控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增强自信心和对未来生活的希望等,均取得了积极效果。
  
  二、矫正项目的概念与作用
  
  尽管在广义上任何旨在实现矫正目标的措施做法、方法手段和处遇方式都可笼统称为矫正项目,但本文中要探讨的矫正项目则是狭义上的,专指那些经过严格设计、操作系统规范的矫正项目。具体来说,所谓矫正项目,是指监狱系统专门用来实现罪犯某个具体矫正目标的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可操作性的干预措施或课程。其中,矫正目标是指罪犯经教育改造后要达到的状态或程度,或者理解为罪犯在服刑期间需要改造的方面或地方。事实上,罪犯总的矫正目标已经确定,即“成为守法公民”。然而,鉴于这一总目标过于宏观、抽象和笼统,不易操作把握和考核评估,加之罪犯多种多样,情况千差万别,因此,从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出发,很有必要将这一总的矫正目标进行分解细化。例如,“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是“成为守法公民”分解后的具体细化,而“扫盲”又是“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分解后的具体细化,这样,“扫盲”就是一个非常具体、明确的矫正目标,实现这一具体目标的矫正项目就是扫盲矫正项目。一般而言,矫正目标越具体,矫正项目就越容易把握,设计起来更有针对性,操作可行性就越强。因此,矫正项目常常选取比较具体、针对性较强的矫正目标。
  矫正项目在监狱工作中的作用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上述矫正项目的概念定义就已经明确指出,矫正项目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罪犯的矫正目标。也就是说,矫正项目是监狱系统用来教育改造罪犯、实现罪犯矫正目标的有效手段或载体。打一个通俗的比方,患者到医院看病,首先作化验诊断,之后开出处方,然后按处方拿药吃药。其中,诊断和开处方固然重要,但直接对治病发挥作用是患者所用的药。试想一下,如果诊断是准确的,处方开得也对,但是处方上的药却出了问题(比如药是假的、过期了或者恰好缺货),甚至相应的药还未研制出来,那么疾病自然就治愈不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医院实际上是借助药品的效力才将患者的病治好的。从中可见,药在疾病的治愈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才是治愈疾病最直接、最根本、也是真正发挥作用的要素。与此相类似,监狱为罪犯制定的矫正方案即相当于医院的处方,而矫正项目即相当于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