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完善

作者:陈伟 更新时间:2010-09-04 12:4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量刑建议;理论基础;刑罚权;路径
【职称论文摘要】
量刑建议是制约司法裁量提高量刑质量的有效措施,不论是量刑请求权还是量刑建议权,实质上都是公诉权的应有内涵。量刑建议权作为刑罚权的组成部分,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有其理论根据。实现量刑建议的价值回归,需要我们从实践操作的多个层面予以具体完善。

我国刑法对不同犯罪不仅有很宽的量刑幅度,而且同一犯罪规定多种不同的刑种,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力。在这种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之下,又没有良好的程序安排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让当事人、公众能够看见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增加法官量刑活动的透明度就显得十分必要。确实,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人们能理解程序及判决理由他们就更有可能接受解决其争执的判决。……法院就根据理性的规则和原则以及听证或审理时提供的理由以明白晓畅的语言作出判决。”
  有学者曾对某区法院四起盗窃案的判决做过比较:判决一:盗窃财物共计1600元,有期徒刑6年。判决二:盗窃财物共计1600元,有期徒刑6个月。判决三:盗窃财物共计9800元(多次),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元。判决四:盗窃财物共计980元(一次),有期徒刑2年,罚金2300元。前两起案件中盗窃数量相同且时间相近却有相差十几倍的刑罚差距;后两案中,刑罚相同,但盗窃数量却相差十几倍。类似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由此引发的问题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面对判决如此悬殊之情形,可能有如下解释:第一,判决是公正的,进行比较的案件各有其不同的情况,如此大的判决差异体现了个案公正;第二,判决是不公正的,法官关于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了,所以才会在相似的案件中产生差异巨大的判决。如果是后一种情况,显然已经违背了法律设置自由裁量权的初衷,伤害了法律的实体公正,这样的判决不应当产生法律效力,需要被撤销而重新做出;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即便判决是公正的,且案件的判决之间形成这种差别是正当的,但从判决中却看不出产生这种差别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对刑罚正义产生怀疑。基于此考虑,在我国司法审判中讨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就是必要的。
  
  一、量刑建议权的国内外实践
  
  一部完备的刑法典并不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合理程度与公众满意程度的较高的充分条件。正如上文分析,判决既要实现实体的公正,又要实现程序的公正。因此,凡是法制较为完备的国家为保证量刑最大限度的合理性,在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都设计了一系列相关的保障性制度。在程序设计方面,除了定罪请求之外,一项重要的制度便是量刑建议。
  虽然两大法系有不同的法律体制,但在追求刑罚正义方面却殊途同归,在一定程度上都践行着量刑建议。这里首先介绍美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被高频地运用在有罪答辩中。在有罪答辩中,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审判之前就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进行协商,检察官以减轻指控或建议较轻刑罚为交易条件以换取被告承认有罪。被告人一旦承认有罪,检察官应当就所达成的协议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而法官都会按照检察官的建议对被告人作出量刑判决。由于在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都做有罪答辩,因此通过辩诉交易由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在整个量刑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除了诉辩交易外,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还存在于通过审判宣告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中,法官在对被宣告有罪的被告人作出量刑判决之前,按照程序应当举行量刑听证会。量刑听证会的举行时间一般在有罪判决后一个月以内举行。听证会通常在法院公开进行,控辩双方被要求出庭,庭审中,针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和缓刑执行官的量刑建议,辩护方发表看法并提出自己关于量刑的意见。法官通常基于控辩双方的建议及判决前的报告作出量刑判决。
  同属一个法系的英国,虽然在传统上都强调法官独立量刑,不受他人干涉,但是量刑建议却在法官的决断过程中发挥着现实的影响。大体说来,英国的量刑建议通过以下形式行使:一是对于犯简易罪的被告人,通常由治安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由治安法院的书记官提出量刑建议。二是英国的量刑指导委员会提出量刑建议。虽然英国检察官一般不就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建议,然而,对检察官不介入量刑的这一做法有学者提出批评,认为:“起诉人不向法院对判决提出建议的传统与另一个真正的量刑时的普通法原则即听取双方之间的原则相矛盾。在普通法中,法官判决是以对抗制为基础,但是到量刑时,该制度却奇怪地被抛弃。”
  在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是传统上比较普遍的做法,检察官拥有求刑权,由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从制度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对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未有明确划分,但量刑建议制度在许多国家存在。《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诉讼协商程序和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应当向法庭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在日本,“求刑”是检察官“论告”的落脚点,对那些事实比较清楚、是否有罪争议不大的案件,公众所关注的、被告人所关心的主要就是检察官在论告(公诉词)中提出的量刑建议,这个量刑建议对法官的量刑有重要影响。”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也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并应当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意见,但是在实践中,俄罗斯检察长建议刑罚的具体方式较为灵活,可以只提出应适用的刑罚的种类,也可以建议一定的量刑幅度,直至确定的刑罚。
  在追求“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为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检察活动的公益原则,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开始尝试当庭提出量刑建议。2000年以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镇江市检察机关等基层人民检察院陆续开始积极稳妥地开展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工作。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试点项目,并指定11个单位开展试点。应该说,这项改革对于强化审判监督、促进量刑公正、实现刑罚正义,有重大意义。
  
  二、量刑建议权的性质与内容
  
  刑法学界对于刑罚权所包含的内容公认有四个形态,即制刑权、求刑权(我国学者称之为公诉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根源于刑罚权的特殊性,此四种权力在刑事立法与司法等不同环节中呈不同形态,且不同形态各有其执行机关。刑罚权是权力而非权利,是国家统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刑事惩罚的权力。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