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郭娅丽 邵彦铭 更新时间:2015-11-06 11:1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大规模侵权事件,未来侵权债权,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营业转让,
【职称论文摘要】
〔摘要〕 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民事赔偿程序主要包括:政府先行垫付患者医疗费用,政府牵头确定民事赔偿方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破产事宜及侵权债权的后续清偿。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清偿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包括:非合意之债的性质强化了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弱势地位,立法缺失排除了侵权索赔的法律适用,公司终止后侵权民事责任只针对现时债权设立使未来债权侵权丧失了求偿依据。大规模侵权事件中针对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为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预留了适用空间,确立未来侵权债权保护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理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6-0123-06
现代工业社会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风险随之相伴而生,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频发,此类事件一般所涉受害者众,损害后果亦重,因此,谓之为大规模侵权事件。2008年三鹿问题奶粉事件①发生后,大规模侵权事件导致的企业破产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大部分学者主张赋予侵权债权在破产分配顺序中以优先地位,②这些观点对于保护现时侵权债权人③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民事侵权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和潜伏性,一部分侵权债权在企业终止后一定时间才出现损害问题,根据侵权法的规则无法及时认定因果关系,对这部分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现行立法中难以找到依据。为此,本文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为例,梳理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民事赔偿程序,归纳分析我国未来侵权债权面临的主要问题,探寻对未来侵权债权人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对相关立法进行改革的几点建议,以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一、目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民事赔偿程序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作为近年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典型事例,其民事赔偿程序具有代表性,以下对这一赔偿程序作一集中梳理。
(一)政府先行垫付患儿医疗费用。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截至2008年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4万人。2008年9月到2008年12月,由各级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医疗机构提供补助。
(二)政府牵头确定民事赔偿方案。2008年12月,由卫生部牵头成立的问题奶粉赔偿调查小组拟定民事赔偿方案,政府和三鹿集团等22家问题奶粉企业共同承担40亿元。其中,26亿元的检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其余的资金则由22家问题奶粉企业按各自品牌产品确诊患儿数量、产品市场占有率、产品三聚氰胺检测结果等综合考虑进行分配,其中三鹿集团支付9亿元左右,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赔偿方案中还有一项总额为2亿元的医疗赔偿基金,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从2009年1月起,根据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基金向因食用问题奶粉而患上五类相关疾病的患儿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直至患儿年满18周岁。
(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2008年12月30日,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2009年12月28日,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分配的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同日,首起三鹿赔偿诉讼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鹿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三鹿集团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1 〕
(四)破产事宜及侵权债权的后续清偿。法院宣告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后,三鹿集团马上托管三元几条生产线开始生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北京三元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有关政府部门指定的战略重组方竞拍三鹿集团,最终获得三鹿集团的土地使用权、7~8家核心工厂、原有的生产技术、健全的经营团队、销售渠道、销售市场。但是,直至2013年7月,三元对三鹿集团的产能利用率不足五成,多家工厂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由于双方强势业务完全不同,受“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三鹿的品牌优势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产生负面效应,导致销售市场不得力,无法开足全部产能,不得不依靠租厂房、租库房等方式来增加营业外收入,以此来填补折旧费、维修费用、管理费用、人员成本等各项费用。〔2 〕后续对侵权债权人的赔偿情况,未查到相关数据或报道。
二、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清偿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鹿问题奶粉给患儿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幸运的是,据医学专家推测,对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患儿,成年之后不会出现更多的损害。但是,类似的其他产品责任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人未必那么幸运,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大量的未来侵权债权人,如:对于使用周期年限较长的耐用消费品、缺陷医药产品而言,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往往发生在债务人已经终止之后;环境污染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侵害可能缓慢发生,损害症状确诊时企业可能已经注销登记,等等。相对于现时的侵权债权人来说,这部分未来侵权债权的清偿至少面临三方面的问题。

          (一)非合意之债的性质强化了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弱势地位。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有合意之债与非合意之债之分,侵权之债属于非合意之债。有学者指出,如果对合同之债的救济体现为“增值”的话,那么对侵权之债的救济就体现为“保值”; 〔3 〕而在侵权之债中,即使是现时债权人,单个消费者也是势单力薄,相互之间难以形成聚合力量,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未来侵权债权人由于实际损害的发生时间不一,利益诉求纷繁复杂,加之债务人企业可能已经终止,寻求救济的成本高昂,未来侵权债权人获得救济的希望非常渺茫,在清偿债权中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 

  (二)立法缺失排除了侵权索赔的法律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的过错、损害、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损害的存在是认定侵权债权责任的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均只规定了对现时侵权债权的保护,潜在的、未来的损害被排除在外。破产法中将侵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对待,在破产程序中居于最后的顺位,限于已经认定实际损害的现时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出现的未来债权人并未作出特殊安排,未来侵权债权的清偿在现行立法中难觅踪影。
(三)公司终止后侵权民事责任只针对现时债权设立使未来债权侵权丧失了求偿依据。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公司终止后不再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也曾经存在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因而公司注销登记,从而逃避债务的情形。2005年《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主要规定了公司非破产解散清算的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公司解散原因出现后,公司并不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直到依法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强制解散情形下,营业资格终止,法人资格同样要经依法清算完毕并注销才消灭。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的七项职权,④都是针对现时债权设立,未来侵权债权无从通知、公告债权人,更无法进行相关债权的清偿,使这部分债权人求偿失去了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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