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监督的善政追求(2)

作者:高月清 孙长春 更新时间:2012-10-10 13:3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求,善,监督,检,行,
【职称论文摘要】
岚山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的落脚点,注意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2011年9月,岚山区检察院民生检察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计生和保险


  岚山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的落脚点,注意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2011年9月,岚山区检察院民生检察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计生和保险公司不予兑付到期的独生子女“两全”保险费,岚山区检察院院派员到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和计生、保险等部门调查了解情况,调查发现全区10225户独生子女家庭(约3.1万人口)投保的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因多种原因,到期后不能退付,群众反映强烈。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办案,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向计生部门和保险公司发出检察建议,牵头成立联合工作组,全面整理档案资料,核实参保人员、金额,促使保险公司退付拖欠多年的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本金及收益460万元。在巨峰被破坏耕地复垦案中,岚山区检察院与国土、巨峰镇政府和有关村委密切配合,多次协调,跟踪落实,被破坏耕地在短时间内得到复垦,深达十几米的深坑被改造成蓄水池,解决了农业用水难题。复垦后的土地重新分配,334户1145位农民受益。
  二、行政检察监督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定位
  适度扩张法律监督功能,规范行政权正确行使,是行政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是检察机关的争权、揽权、越权,更不是替代行政机关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而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支持。
  定位一:行政检察是特殊形式的社会管理创新。强化法律监督是贯穿全部检察工作的主线,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不可能超然于其他组织之外,是社会管理体系中的特殊环节,对社会管理活动负有不可替代的监督职责。检察机关是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理应是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当然主体。“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行为的合法性,即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2],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实施的法律监督,是一种特殊的而又不比可少的司法活动。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探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路径,是检察机关践行宪法使命而必须担当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是法律框架内保证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刚性法律屏障。
  定位二:行政检察是检察权对行政公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温家宝总理指出“以权谋私和渎职侵权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越来越突出。……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根源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各种腐败现象背后都有权力的支撑。”事实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已发展为导致和激化诸多社会矛盾的主要诱因。在社会管理的体制内刚性监督普遍缺乏、薄弱甚至是不作为的情况下,开展行政检察,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是检察权监督公权力的创新举措,核心是发挥司法能动性,前移法律监督关口,主动作为,更全面地履行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定位三:执法办案是行政检察的主要途径。任何检察试点创新工作必须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需要具体的实现形式加以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具体的实现形式和手段,检察权就无从体现,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3]。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自然也就成为行政检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路径。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是直接的社会管理活动,执法办案的过程就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是行政权背后的“法律之眼”,发挥着预防、警示、教育、保护和纠偏等作用。
  三、行政检察监督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有些方面才刚刚开始破题,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一:职能定位不清晰。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表述笼统,整体性、系统性和操作性差。国务院和高检院也未就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做出统一、具体的规定或者解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仅笼统表述为“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监督,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没有明确的行政检察监督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授权。可以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仅是停留在宪法层面,法律层面依据不足,特别是对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监督几近空白。要在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用足用好用活现有行法律监督手段上,推动立法机关加大相关行政检察立法力度,上级检察院要适时出台实施意见特别是高检院要尽快出台指导方案,厘清法律监督定位和监督程序,在行政执法领域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应有的作用。
  问题二:思想认识有分歧。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对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没有明确规定。而行政权长期以来的强势运行,使之难以接受行政检察的外部监督形式,一些行政机关和个别执法人员以消极态度对待行政检察,懈怠甚至是规避监督,而检察机关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重刑轻行”的思想。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检察工作对外有阻力、有压力,对内没有扎实的理论支撑,有的地方甚至是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就算在理论意义上的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两权实际运行状态也是严重脱节,行政检察监督没有现实的发展土壤。
  问题三:专业人才匮乏。目前我国85%的检察工作是在基层,基层检察院人员少、工作量大,传统业务以刑事为主,对行政检察业务并不很熟悉,检察人员从事行政检察的时间普遍较短,几乎没有精通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领域的专业人才。行政执法具有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主体多等特点,行政检察工作涉及的法律层面广、政策性要求强、社会敏感度高,尤其需要既懂行政机关运行规律又精通司法实践的专门人才。从岚山区检察院现状看,配备的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式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要求,需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四、行政检察监督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启示(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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