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析论(3)

作者:杨彬权 更新时间:2015-12-30 11:4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担保行政;法律关系;国家担保责任;担保行政法律关系
【职称论文摘要】
第二,监督义务。私人履行行政任务,提供给付服务和给付产品是一个持续不断的、重复生产的、涉及多个阶段的连续性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消费者、用户的基本生存需求,因此必须加强对私人履行行政

       第二,监督义务。私人履行行政任务,提供给付服务和给付产品是一个持续不断的、重复生产的、涉及多个阶段的连续性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消费者、用户的基本生存需求,因此必须加强对私人履行行政任务过程的持续性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事前的预防性监督,又包括事后监督。事前预防性监督,如申报义务。根据德国《电信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电信服务的每一个经营者都必须对营业的开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关进行书面申报。该条款的目的是避免违法行为,尤其是防止规避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申报可以提供必要的基本信息,从而保证电信和邮政监管局以及市场参与者获得公开透明的有据可查的电信市场信息。事后监督措施,如调查措施、撤销特许、禁止经营等。 

  第三,补充或接管义务。行政任务民营化后,私人履行行政任务,固然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满足公众的多样性需求,但其也有可能因为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因素导致无法或者不能适时、适量地向公众提供服务,也就是其并不是天然的完好无损。因此,行政主体必须做好充分的补充或接管义务,以防公众基本需求权利落空。补充或接管义务是行政任务民营化后行政主体承担担保责任的重要一环,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放弃和转移。尽管补充或接管义务是备用性的,但备用性并不影响其确保行政任务的连续实现。接管义务或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任务履行不至于偏差,而要求国家担负起‘补破网’”[11]的责任。现今,实行民营化的国家和地区大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补充或接管义务。③
2.提供给付服务的私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提供给付的私人主体的公权利。主要为三项,一是公平竞争权。私人主体有在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域内与其它竞争者进行竞争的权利,称为公平竞争权或平等竞争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的突出表现就是私经济主体经济上的竞争平等权。“经济上的竞争平等权作为宪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权利,对任何类型的行政行为自有拘束之效力。无论是公权力行为或国库行政、干预行政或给付行政,以及实体行政行为或行政程序行为,皆然。”[12]因此,提供给付服务的私人主体如果进入市场受到不公平待遇,受到原有的、占市场优势的市场主体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其可以向国家或政府提出请求,以确保其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从事行政任务的生产和提供。二是自由组织生产的权利 。私人主体有按照自己的经营理念来自由组织企业的内部事务、管理事务以及生产的具体流程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私人主体拥有的私法权利,行政主体一般不得侵犯。三是请求权。私人主体有向国家或政府机构请求保护和担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的权利。行政主体在采取BOT、BT等民间参与方式完成行政任务时,如果由私人主体向用户收取使用费,用户不缴纳时,私人主体享有给付请求权。如果属于向公众免费的给付服务,私人主体可以向政府请求财政费用给付。
(2)提供给付的私人主体的义务。提供给付任务的私人主体与用户的关系一般为私法上的契约关系,但此契约关系与提供非行政任务的私人主体与用户之间缔结的私法契约不完全相同。因为后者纯粹是私法上的契约关系,而前者由于私人主体提供的是给付行政任务,私人主体承担的是公益职能,故此,其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契约要受到公法的限制。具体来说,就是私人主体要在私法契约中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和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和不足。因此,在行政任务民营化后,私人主体应该承担以下义务:一是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基础设施的私人机构所拥有的各种信息对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决定着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否得以实现,也决定着消费者享受基础设施的程度和质量如何。因此,提供基础设施的企业有义务将事关公众利益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如果提供基础设施的事业不公布与消费者相关的重要信息,政府可以强制其予以披露。二是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提供基础设施企业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必须承担基础设施的普遍服务。基础设施企业要保证所有的消费者或公众能够自由地在其居住地或其它场所,以一个能够接受的价格享受具备一定质量和标准的最低下限的基础设施。普遍服务是基础设施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三是提供不中断服务的义务。基础设施事业关系到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不得擅自中断或停止。为了防止出现中断现象,保障持续和充分的供给服务,基础设施企业和国家都应该做好防范机制,尤其是做好基础设施的接管工作。四是接受费率、价格等方面的监管义务。提供基础设施的行业由于不存在竞争或竞争不彻底,因此一般来说,在某个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都是垄断者或竞争上的强者,市场竞争规则很难对其发挥作用,因此,基础设施的收费率、价格等可能完全不受市场供求变化规律的约束和支配。这就使得基础设施企业可能为了攫取不合理的利润,故意抬高价格和费率,损害公众利益。为此,必须加强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的私人机构的监管,私人机构也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对其费率、价格等的监管。

  3.一般公众的公权利与义务。(1)一般公众的公权利。一般公众除了享有私法上的选择服务和产品权、自由交易权等民事权利外,还主要享有以下公法上的权利:分享权,意指每一个公民基于“同胞的法律地位”,而在国家中占有一席之地,公平地享有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权利。在给付国家,每一个公民有权公平地分享给付国家提供的给付产品和服务,且国家有义务提供这种给付任务。参与权,是指公众有权参与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决定、行政执行过程的权利。此外,由于私人主体参与了行政任务的履行,因此公众也有权参与到提供行政任务的私人主体的企业决策、管理、执行环节。监督权,是指一般公众或用户有权对行政主体履行担保责任的活动,以及私人主体履行行政任务的活动进行监视和督促。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主体认真履行担保义务,监督私人主体按时、按质、按量地提供行政给付任务。赔偿请求权,是指当国家或政府采取监管、接管等措施,没有达到担保责任的要求,致使私人主体提供的行政任务供给出现中断、停止,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公众或社会组织有权请求国家或政府予以赔偿。

        (2)一般公众的公法义务。及时缴纳各种费用。公共服务的提供,有些是免费的,但大多数,尤其是公共事业,基本上都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或用户支付相关费用后才能提供。对于需要付费才能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产品,消费者或用户必须按时、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是国家或国家委托私人主体为公众提供的行政给付服务,一般公众都有维护设施和设备的义务,严禁一般公众对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进行侵占、损毁,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忍受、容忍的义务。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只符合国家标准,而不符合国际标准,对此,公众要予以理解、忍受和容忍。同时对于私人主体因为意外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而暂时不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公众亦要予以谅解和容忍。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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