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法律保障现状与发展趋势探析

作者:张媛 更新时间:2015-12-30 11:5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顶岗实习 法律风险 保险制度
【职称论文摘要】
高职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职业技能的培养,实习环节又是提升职业技能的主要手段。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顶岗实习环节设置是教育部下发的关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补充规定,它改变单一以学校和课堂为主轴的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对于职业院校来说,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结合企业对行业人才的实际需要,由学校组织或学生自主联系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逐渐成为一种制度,但是,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学生在工作经验上的缺乏和风险防范意识的薄弱,一定程度上导致学生在实习期

        作者简介:张媛,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机电技术系,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91-02
顶岗实习在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高职学生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路径。顶岗实习与普通的实习实训有着显著的区别,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需要独当一面地担负其实习岗位上的完整职责,如此一来学生的实践技能将会大大的提升,同时也对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有较大的促进,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工作让学生提前步入社会,切身地感受和了解社会,岗位意识得以增强,磨练了工作责任感。然而,目前各高职院校在全力推行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有效地对隐藏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管理,于是导致顶岗实习这个重要的教学环节预期效果并不理想,致使工学结合的“2+1”学生培养模式的发展和深入遇到了较大的阻碍。
一、高职院校在推进顶岗实习工学结合培养中客观存在的法律层面的问题
1.实习学生在顶岗期间的法律身份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确定存在空白。在实习的过程中,尽管高职学生所处的物理环境发生变化由原先的学校转变为如今的实习单位。然而顶岗实习本质上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续和扩展,因此实习生在顶岗的岗位上所完成的生产和操作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通过实践生产追求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高效应用,而不是劳动法中所界定的劳动内涵。实习单位只是为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提供了现实的场所,而不是劳动关系上用人单位或雇佣关系上的雇佣者,高职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身份隶属关系。在校学生仍旧是实习生的本质身份归属,学生与劳动者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在法律保护上的也是存在明显区别的。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现实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立法规定上的缺位,学术理论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各持己见无一致的认识,致使实习学生作为“准劳动者”的身份性质的认定遭遇尴尬,由于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将进行事实劳动的实习学生认定为劳动者,进而导致在发生劳动伤害进行处理时,通常只能参考《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给予救济,但是侵权法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的进行归责,这样一来致使很多学生在岗位上因为生产安全产生的损害无法同企业其他职员一样通过工伤认定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2.实习学生在发生劳动伤害事故后各方责任无法清楚地划分。企业中的劳动环境较之学校的教学环境而言要更加复杂,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风险也大大加重。从现实状况来看,企业中的劳动伤害风险在实习的过程中是最高频的,其导致的后果往往也是相当严重的。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损害发生后赔偿责任方的确定进行明文的规定,加之,学校在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时为了更大程度地促成校企的成功合作,在责任的分担约定上通常也是不明确的。于是顶岗实习学生发生劳动伤害以后,会出现双方推诿责任担当,导致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3. 在顶岗实习中经常会出现过高的学生流失率和违约率。由于企业与学校已经签订了实习协议,企业并不愿意在学生实习期间承担更多的责任,于是实习单位通常不会和实习学生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实习学生去到企业后心里反差较大,沟通能力欠缺,适应能力较差,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在没有合同约束前提下,实习学生的跳槽成本不高,其对企业的忠诚度和长留企业的稳定性也将随之降低,这势必将会导致校企合作的关系的紧张和稳定,给受校企合作协议约束的学校带来不可估量的信用风险,进而影响学生的就业率和学校对外的声誉。
二、有效防范顶岗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几点建议
1.基于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仍旧留白的现状,政府完善和健全关于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出现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处理机制是基本前提。首当其冲,政府可以制定实施高职学生实习工伤保险制度。将高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伤害归入现有的工伤保险体制。高职学生通过实习实践为实习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理所应当可以享受由实习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护的延伸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保护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置体现了国家、社会和企业对实习学生这类“准劳动者”的尊重和平等保护,有利于提高实习学生的工作积极性,将劳动中的风险转由社会来共同分担,既能和谐学校、实习单位、高职学生三者之间关系的稳定发展,促进我国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又能切实保障广大实习高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遭受损伤时能得以及时有效的救济。
2.高职院校对于顶岗实习学生有义务切实地加强规范管理。现今许多的高职院校都是以学院单方来制定学生实习的管理方法和发生安全问题后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惯常的做法是要求学生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责任书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承诺自行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在校外顶岗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此来强化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强调注重学生一方的责任。可是,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仅仅凭借学生自身的防范意识是难以有效应对。在实习活动中,学生既然是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要求来进行实习,那么学校对学生的劳动风险就应当仁不让地承担防范义务。学校可以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部门或顶岗实习管理工作小组,细致地全面地负责学生实习活动的落实、分配、监督及事故处理等各类相关事项;针对实习学生设立维权援助通道,辅导帮助学生处理实习中发生的事故;在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强实习活动的相关安全事项的全面宣传和耐心指导,使学生提前能知晓在实习活动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和在发生事故和纠纷以后维护自身权益的办法。
3.推行并普及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责任保险制度。有学者提出:从法律层面看,仅依靠侵权行为法的力量来救济各方权益显然在全面有效解决问题上是略显单薄的,而“责任保险本质上是寄生于侵权法的”。因此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前景,就是要调动其他社会保障机制,联动各种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利益的实现。 针对顶岗实习学生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明显优势就在于将校企合作中三方的事故责任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补充了通过工伤保险这种社会保障来实现的权利救济层面的有限性,扩大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社会化。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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