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特性分析

作者:赵文义 王选仓 更新时间:2012-08-03 23:2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特性
【职称论文摘要】
关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特性分析,交通运输论文,工学论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经营  经营特性  主管部门  市场化经营  企业化管理  公路收费权  经营一体化  经营性公路

  论文摘要:我国高速公路市场化经营通常采取3种模式:~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企业化管理的临时部门 二是成立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购买有限期的高速公路收费权:三是建立建设、经营一体化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上述形式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界满后,均由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管理权。前 2种模式多变且不易界定,行为相对短期,而且不规范。第3种模式稳定而且经营期限长,有连续性,经营行为规范,便于在市场条件下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应是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的基本模式。

  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类型

  1.国有独资

  目前我国的高速公路大部分是由国有独资企业或事业单位负责建设、运营其中相当部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是由事业性质的高管局改造而来。高速公路市场化和项目法人责任制下,国有独资企业应与其他企业平等地参与竞争,而不是天生地占有某条甚至整个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另外,政府应该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制度,彻底实行项 目法人责任制,落实国有独资企业建设自主权,而不是以“建设指挥部”的名义取而代之。随着高速公路市场化的及项 目融资的考虑,国有独资项目法人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

  2.合营、合作

  合营、合作是我国目前高速公路建设、经营中,利用外资最主要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吸引外方的投资,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中方对建设、经营的适当控制权这2种方式中,合作方式显得比较灵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共同点是一方为外方,一方为中方。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合营方式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利润分配及投资回收方式不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一般限制为 2—50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为 1人(非国有独资的 1人公司应该不适合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不必公开,但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人数不限,一般为5人以上,可以公开发行股票。为了筹集更多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已有不少高速公路经营机构改为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并纷纷在国内外上市 ,如海南高速、粤高速、东北高速等。

  5.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 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的和行政法规,经过中国政府批;隹,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目前有一部分建成后的高速公路,转让给了外资企业经营,如陕西省的西临高速公路。

  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运作方式

  按照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高速公路公司的建设、运营方式主要分为国办公营式、私办私营式、公办公营式和国办私营式。在这 4种典型形式以外,实际运作中可能出现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形式。除了国防公路外,究竟采用哪种方式,应该由市场选择,而不应由政府主观臆断,也不应有任何偏向。私企或国企愿意全额投资的,政府就没有必要投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或财政补助的公路,选择国企或私企时也应该通过公平的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1.国办公营式

  即由政府投资,并通过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公路的方式,即经济学上所说的政府直接生产。对于国防公路,出于备战的需要可以考虑更多地采用这种形式。

  2.私办私营式

  即由私人资本投资,并建设经营高速公路的方式。私办私营的高速公路一般竞争性很强,其通行费收入完全可以弥补建设、经营成本并取得适当的利润。

  3.公办公营式

  即由国有企业自己积累的资金投资并建设、经营公路的方式,公办公营与私办私营的高速公路一样同为竞争性很强的高速公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分别隶属不同的部门和地方,而且随着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公办公 营式 已成为我国特有的一种方式。如湖北的襄荆高速就是由葛洲坝 有限公司控 股的项 目公司投资运作的。

  4.国办私营式

  即由政府投资建设,由私企经营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 的公路。

  三、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基本属性

  1.行为主体的政府性

  高速公路作为基础设施,其公共性决定了它是政府行为的产物。政府通过交通部门的规划、建设、管理,体现政府对交通统辖的意志。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从筹建、成立到工程实施,每一步都是在政府及交通部门的操作下进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政府人员的参与,以利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重大协调工作,争取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从而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完成工程建设的各项预算,减缓工程资金不足的压力,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否则,离开了政府的干预和政策保护,仅仅依靠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自身未协调公路建设中方方面面的问题,是极其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

  2.行为主体的企业性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行为主体的政府性,着重在争取企业外部宽松环境方面发挥作用,而企业的筹资及内部经营管理则着重突出行为主体的企业性。如发行股票、债券,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产权交易,在内部管理机制上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 ,公司化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一切行为规范受《公司法》约束。

  3.管理中的交叉性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行为主体的政府性和企业性,决定了其管理运作中的交叉性。这种交叉性主要体现在对公路管理上。公路建成后,高速公路将实施车辆收费、综合服务及沿线的综合开发等方面的管理 :国家政府部门将在公路路政、交通安全、公路运营等方面对公路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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