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应用中的国际法问题初探(2)

作者:秦天宝 更新时间:2010-11-08 08:3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碳捕获与封存;国际法;气候变化;海洋环境;废物转移
【职称论文摘要】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第十二部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作了专门的规定。该公约第193条规定:各国享有根据其海洋政策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前提是承担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接着公约第194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第十二部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作了专门的规定。该公约第193条规定:各国享有根据其海洋政策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前提是承担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接着公约第194条又规定: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包括陆源污染、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倾倒而造成的污染、来自船只的污染、海洋底土勘探或开发活动造成的污染或海洋环境内操作的其他设施和装置造成的污染。第196条针对技术的使用,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然而该公约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仅作了笼统的规定,对CCS技术应用的规制主要来自于其他更为细化了的国际法文件。
  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CCS技术应用的主要障碍来自于《伦敦公约》及《伦敦议定书》。1972年《伦敦公约》制定之时,地质封存尚未进入讨论范围,因此其定义之下的海洋环境仅限于海水水体,而并不包括海底即其底土,此外,其定义的倾倒也尚不包括废弃物的海底封存。《伦敦议定书》将海底即其底土纳入了海洋环境的范围,并明确将废弃物的海底封存纳入其定义的封存范围,从而为将CCS纳入其管制创造了可能。2006年11月2日,该议定书的附件I——即允许引入海洋环境的废弃物名单——将“从捕获过程中获得的二氧化碳流”列入其中,这一修订于100天后即2007年2月10日起生效,从而为CCS在海洋中应用打开了法律之门。但《伦敦议定书》同时规定二氧化碳的海底封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二氧化碳只能被封存在海底地质构造中;其二,注入的气体的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碳(可以包括少量在捕获过程中偶然附带的其他气体),不得以处置为目的将其他物质掺入其中;其三,封存必须以一种无论短期还是长期内均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方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1972年的《伦敦公约》并未涉及二氧化碳的海底封存,但其第三条第1款C项却规定在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及其他开发活动中产生的或与之相联系的废弃物的处置活动并不属于公约的管辖范围。这就意味着在海底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可以回注到海底、并且当前经常使用的二氧化碳强化油气开采技术(Enhanced Oil Recovery,简称EOR,即将二氧化碳取代水注入油气井中以提高油气开采率的技术)也不在《伦敦公约》的管辖之内。目前《伦敦议定书》仍未对所有《伦敦公约》的缔约国生效,对于那些尚未批准《伦敦议定书》的国家,这一条款允许的虽然不是典型的CCS技术适用,但为刚刚起步的CCS试验性项目的开展提供依据,并为未来大规模的二氧化碳海底封存储备前期的经验。
  《OSPAR公约》是另一部明确涉及二氧化碳海底封存的公约。尽管只是区域性公约,但它的缔约国都是一些欧洲的主要工业国,且主要针对海洋油气开采活动频繁的北海等,因此也具有较大的世界影响。位于挪威北海海域的Slepner项目正是CCS技术应用中最早建设的试验性项目之一,目前在二氧化碳海底封存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OSPAR公约》要求各缔约方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海洋污染并保护海洋环境免受人类活动的负面影响。公约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消除陆源污染(附件Ⅰ)、倾倒和焚烧废弃物(附件Ⅱ)以及海上来源污染(附件Ⅲ)等。上述污染所涉及的人类活动要么被彻底禁止,要么必须事先获得缔约国主管机构的许可。公约明确将海洋区域界定为海洋水体、海床及其底土。如同《伦敦公约》一样,二氧化碳的海底地质封存是近年来才被纳入公约缔约方的讨论议题的。2007年6月z5日至29日在比利时奥斯登召开的OSPAR公约委员会上,两个关于二氧化碳的海底地质封存的决议被通过,编号为2007/1的决议明确禁止在海水水体中和海床上封存二氧化碳,编号为2007/2的决议则修改了附件Ⅱ和附件,允许二氧化碳的海底地质封存活动在缔约国主管机构的监控下开展。决议将“二氧化碳流”定义为:“从二氧化碳捕获过程中获得的,为储存到海洋底土的地质结构中的,以二氧化碳为绝大多数成分的流体,并需证明没有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以处置为目的添加到其中,上述二氧化碳可以包含适量在原材料或捕获运输及封存过程使用材料中转化而来的其他物质。”大体来看,《OSPAR公约》采用了和《伦敦议定书》相似的规定,但《OSPAR公约》的规定更为细致可行,它对二氧化碳中可能附带的物质作了更明确的限定,明确禁止在海水水体中存储二氧化碳。同时,该决议规定封存活动必须获得缔约国主管机构的许可,并明确了申请许可所需要的文件。缔约国主管机构则应颁发许可后向公约执行秘书处报告。这些规定,在公约缔约方欧盟于2009年4月23日颁布的2009/31号指令中得到了充分细化,继而适用于整个欧盟地区。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挪威外,《OSPAR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是欧盟的成员国,因此公约的修订很快就能通过欧盟立法机制获得实施上的保障,使得《OSPAR公约》在适用效率上远超于其他同类公约。
  除以上两个明确允许二氧化碳海底地质封存的国际海洋法文件外,其他的区域性海洋保护公约则要么未将CCS纳入许可名单,要么未对海区相关活动做限制;但如果相关海区的沿岸国为《伦敦公约》或《伦敦议定书》的缔约国,则应当适用《伦敦公约》或其《伦敦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四、碳捕获与存储技术应用与废弃物
  跨境转移国际立法
  
  CCS技术的应用与废弃物跨境转移国际立法之间目前似乎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无论国际性的1989年《巴塞尔公约》还是区域性的1991年《巴马科公约》都未将二氧化碳列入危险或其他废弃物的名单。但由于适合于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的地质结构非常有限,其勘探、评估和工程建设都需要巨大资金,利用其他国家已有的封存场址就会有巨大的吸引力,而且在各国环境法规范差异较大的背景下,在其他国家封存二氧化碳对排放者来说就变成了一种规避手段,尤其是环境法规相对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有可能成为发达国家排放者降低成本和转移风险的目的地。这些情况的出现无疑与《巴塞尔公约》和《巴马科公约》保护发展中国家环境、避免污染转移和风险转嫁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是

否将二氧化碳视为废弃物而对其加以控制便成为一个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问题。
  另外,即便在现行《巴塞尔公约》和《巴马科公约》不修改的前提下,如果被跨境运输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包含了被上述条约禁止的物质,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起来。如果被封存的二氧化碳成分不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话,则进口国可能会遇到两种法律竞合的问题;如果进口国对二氧化碳成分限制不那么严格的话,前述公约便成为跨境转移难以逾越的门槛。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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