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执政资源开发必须深化党的廉政建设

作者:张明军 更新时间:2012-10-09 11:4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党,廉,须,资源,执,发必,
【职称论文摘要】
政党的廉洁、廉洁型政党、廉政型政党是三个既相关联,又具有不同涵义的范畴。政党的廉洁是指政党在政治生活和各种政治活动中,不利用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为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谋取非正当利益的过程和状态。廉洁型政党是指该政党的建设以廉洁作为其党建的指导思想和重要

政党的廉洁、廉洁型政党、廉政型政党是三个既相关联,又具有不同涵义的范畴。政党的廉洁是指政党在政治生活和各种政治活动中,不利用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为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谋取非正当利益的过程和状态。廉洁型政党是指该政党的建设以廉洁作为其党建的指导思想和重要理念,力图建构以廉洁为核心的政党组织。政党的廉洁与廉洁型政党的内涵差别在于:政党的廉洁是将廉洁作为实现该党目标的重要前提,通过自身廉洁为条件,获取社会民众的认可与支持。在这里,廉洁不是政党的终极目标和价值追求,而是实现党的终极目的和价值的基础。廉洁型政党不是将廉洁仅仅看作实现终极价值目的的前提条件,而是将廉洁作为党奋斗和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廉政型政党是指居于执政地位或参与执政联盟的政党将廉洁作为党建的指导思想和重要理念,以构建廉洁为核心内容和重要特征的政党组织。廉政型政党是廉洁型政党的一种政党形态,廉洁型政党包含廉政型政党和处于非执政状态且未参与执政联盟的政党两种类型。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的获取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历史的必然性并不等于历史的永恒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党能否长期执政取决于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认可与服从基础上的合法性,因此,全方位、多视角地开发和整合党的执政资源,是中国共产党实现长期执政目标的根本所在。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廉政是展示和保持中国共产党先进性质,实现最高理想和奋斗目标的条件和基础,而不是为“廉政”而廉政。因此,在党执政过程中,必须防止党的组织和成员利用执政地位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为组织及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深化执政党的廉政建设,从理论上而言,是党的性质、最高理想和奋斗目标的逻辑要求。从现实来看,这是党深度开发和整合执政合法性资源,实现长期执政的必然要求。
  党的执政资源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这些多种要素构成了完备的资源体系。在该体系中,意识形态资源、制度资源、绩效资源和执政形象资源是主干资源。其中执政形象资源主要包括党群关系资源、党风资源和廉政资源。作为执政党是以廉政的状态为民执政,还是以腐败的行为进行执政,不仅是政党形象的现实体现,更关系到执政形象资源的获取和执政地位的巩固问题。目前,加强党的廉政建设尤其重要,既能重塑和提升党的执政形象,更能解决因意识形态、制度建设等问题所导致的对执政资源开发的负面效应问题,弥补意识形态、制度资源的相对不足。在现实条件下,党的廉政建设路径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廉政文化的培育和形成。与廉政相对的是腐败,作为利用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如果仅仅是一种现象,在遏制并逐渐予以铲除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困难较小,如果腐败的现象在长期的发展和蔓延过程中形成了腐败文化,即腐败已成为社会公众心理认同并支配人们成为一种行为习惯时,将会导致掌握公共权力的个人在腐败文化的侵蚀下,不得不腐败的“被动腐败”现象。也就是说,当腐败形成文化时,一些掌握公共权力且廉洁行政的人,将会受到腐败势力的排斥、打击甚至诬陷,在这种腐败文化环境之下,具有廉政意识和良知的个人或群体为生存的需要,只好随波逐流地去“被动腐败”。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完全形成完备的腐败文化,但却有腐败现象向腐败文化演进的趋势。因此,加强对执政党成员的廉政意识教育,积极培育与腐败文化相对立的廉政文化,阻断腐败现象向腐败文化的演变是亟待解决的首要任务。同时,也只有随着廉政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才能从灵魂深处孕育出廉洁执政的理念和意识,产生廉洁执政的行为。
  第二,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公共权力只有在公开透明的阳光下运作,才能在法律、制度和规范的范围内,按照既定程序正常运转。失去监督的暗箱操作很难知晓和研判公共权力的运行边界,一旦公共权力的运行超越法理的范围,必将形成权力寻租和腐败。因此,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是适时跟踪权力运行轨迹,并以其他公共权力和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公共权力回归到正常道路上运转的重要保证。通过监督跟踪和监视权力的运行状况并不是一个新的创意,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的“体系”。因为,任何一种监督模式的实施其力量和力度总是有限的,同时,任何一种监督方式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其监督主体本身也面临着腐败主体所施加的强大压力。所以,消除党内腐败,保持执政党的廉政必须从“体系”的维度而非单一监督模式的视角去探索和解决问题。基此而言,若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应该重视两个方面问题的解决:一是监督方式的系统性,即要建立一种由多元监督主体、多个维度和多种方式的监督系统。该监督系统由若干监督子系统组成,主要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在监督系统建立健全并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真正体现“系统”的监督功能。二是监督系统的法律保障机制,即要建立一种确保监督主体发挥监督功能的法理依据和保障监督主体免受被监督客体利用公权力进行打击和报复的法律屏障。为此,在继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以此克服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将监督的功能真正落到实处,防止权力越轨现象的发生。
  第三,廉政制度建设的整体推进。任何一项制度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建构该制度时的结构体系。现代政治学的结构功能理论认为,功能决定结构,结构必须与功能相适应;同时,结构对功能具有反作用,科学合理的结构有助于相应功能的发挥,反之,则遏制和阻碍所需功能的产生和发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党的廉政问题,中国共产党相继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制度和规章20余种,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未达到廉政的预期效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忽视了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基础性条件,即权力的制衡以及围绕制衡这个核心而建立的制度体系。我们反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而形成的权力制衡模式,但我们并不能反对权力运用过程中的制衡功能。因为,任何权力都具有自我扩张的功能和在自我扩张过程中体现其价值的要求,所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最基本和最有效的手段是权力的制衡问题。通过制度建设的整体推进而非单项推进,建立一种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体系,使绝对权力在制度体系的约束下变成相对权力并在正常的轨道上行使,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产生。为此,必须从如下三个方面整体推进廉政制度建设,形成以“制衡”为核心的廉政制度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有的制度基础。过去所颁布的各个单项廉政制度总体上发挥了较好的功效,但未能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并产生较强的合力,为此,应进一步修订原有的廉政制度,增强单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性和体系性,特别是制度执行 主体的明确性、防腐权力与滥用权力的均衡性。只有廉政制度形成了体系性,才能形成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外部力量,将权力阻止在法定的轨道内行使。二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机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我们不需要“三权分立”的制衡,但我们需要适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制衡模式。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作机制,以此防止绝对权力的产生和滥用。三是深化程序性制度的建构。过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注重了实体制度的建设,轻视了程序性制度的建设,致使实体性制度因缺乏相配套的程序,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因此,我们必须在巩固现有实体性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程序性制度的建设,在明确规定的应然基础上,积极确立违反规定的处理法则,压缩制度执行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形成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相辅相成的完整制度系统,以制度系统的强大合力保障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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