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分析(2)

作者:张景华 更新时间:2012-10-04 14:5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分析
【职称论文摘要】
(二)单位根检验 接下来进一步考察环境保护税与GDP、工业废水污染强度及失业率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采用对数形式以有效消除异方差的影响。为了检验数据的平稳性,首先进行数据的单位根检验。在检验所设定的模型时


  (二)单位根检验
  接下来进一步考察环境保护税与GDP、工业废水污染强度及失业率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采用对数形式以有效消除异方差的影响。为了检验数据的平稳性,首先进行数据的单位根检验。在检验所设定的模型时,DF检验假设随机扰动项不存在自相关。但大多数的经济数据序列是不能满足此项假设的,当随机扰动项存在自相关时,直接使用DF检验法会出现偏误,为了保证单位根检验的有效性,使用扩展的DF检验,即ADF检验。本文将利用ADF方法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并采用了ADF检验中带常数项和趋势项的检验形式,检验结果见表2。根据表2中各数据单位根的检验结果,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对数、GDP的对数、工业废水污染强度和失业率的ADF检验的T统计量值都小于相应5%显著水平临界值,因此表明四个变量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的。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依据表2单位根的检验结果,因为环境保护税的对数,GDP的对数,污染强度与失业率都是零阶单整的,因此可以进行它们之间的格兰杰因果检验,考察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我国环境保护税实践是否与对应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有着显著的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见表3。
  从表3可以得出,GDP增长率是环境保护税增长率的原因,但环境保护税增长率不是GDP增长率的原因。因此国内环境保护税增长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力度不够,经济增长促进了环境保护税的增长,而环境保护税未有显著的经济增长效应。环境保护税增长率是污染强度变化的原因,而污染强度不是环境保护税增长的原因。可以得出:环境保护税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取得了预期显著的成效,具有环境保护效应;但环境保护税增长率不是失业率的原因,失业率是环境保护税增长的原因,说明国内环境保护税没有增加就业。从以上我国环境保护税具体数据的实证分析结果来看,环境保护税虽然对环境质量具有一定的改善作用,却不能推动经济增长,并且也不存在对就业拉动的效果,因此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存在着效率问题。
  从长期来看,环境保护税处理的是资源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也与“绿色税制改革”密切相关。假如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权衡比较中倾向于前者,那么也仍然可以实施环境保护税改革。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而言,环境必定将对经济产生正向的反馈效应,推行环境保护税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将有利于我国经济的长期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税伴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其 “双重红利”效应也将逐渐显现出来。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的环境保护税体系,推进税制绿化,提高环境管理手段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双重红利”假说在我国存在的约束条件
  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假说的提出,引起了OECD国家决策层面的广泛关注,决策者纷纷以这一理论为指导推行了环境保护税制改革,而且在实施实践中已经考虑环境保护税的这种“双重红利”效应。从这些国家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实际效果来看,其环境质量改善效应比其他效应更为明显。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其“绿色红利”比“蓝色红利”更容易实现,产生的经济效应远没环境改善效应那样明显。“双重红利”假说及OECD国家的实践经验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设计提供了思路。要实现双重红利需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不能增加社会总税收负担水平,即通过其它税种税率的降低,来抵消产生的绿色税收增量,进而平衡社会总税负;其二是税负能在劳动力与其它经济部门之间进行转移和再分配。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于环境保护税的缺位,税收政策工具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调控作用受到了严重限制,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的来源也难以保障。在经合组织国家中,环境保护税大约占其总税收收入的6%。即使考虑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排污费和水资源收费后,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仅为3.34%,存在着污染行业税负较轻的现象。从节能减排角度看,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性挑战,“谁污染谁负责”原则将环境保护税引入税收制度已成为中国的必然选择。因此,开征环境保护税已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的相关条件:仅仅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已不能够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更多地运用基于市场手段的税收政策工具,相关管理部门对此已形成共识;伴随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企业对于成本的降低愈加重视,特别是环境成本,并力争树立绿色环保形象,这就提供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实现机制;当前地方税制改革成为下一步税改的重点,对于税制绿色化与开征环境保护税而言,是一个有利契机;已基本形成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税收法规体系为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尤其是现行的税制结构为税制绿色化提供了较大的改革空间;现有税收征管系统的完善和征管质量的提高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征管能力保障。
  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假说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建立与完善提供了一种思路。根据我国国情,把环境保护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既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又有利于整体税制改革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式的双赢效应。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凸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新的环境目标下,将收取排污费的现行方法取消,适时开征基于法律意义的环境保护税,成为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根据我国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结合相关的环保政策逐步推行。在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时,要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充分考虑和协调好现行税种与新税种之间的关系,以避免重复征税,不增加宏观整体税负,实现社会总体税负平衡。  四、结语
  在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就业双重红利”条件下及时开征环境保护税,通过循序渐进式的改革与完善,逐步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开征环境保护税之前,需要预先掌握实施环境保护税将产生的各种效应,再针对原有税制进行相应的调整,不断创造条件,努力实现“双重红利”乃至“多重红利”。要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就需运用环境保护税以保护环境,利用其他经济政策工具对税收造成的扭曲效应加以弥补。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通过对污染物排放行为开征环境保护税,加强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使制造污染者和破坏生态者承担必要的环境损害成本,正确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促进我国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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