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筹模式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2)

作者:林锋 更新时间:2018-10-09 13:3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众筹模式 互联网金融 中小企业 对策
【职称论文摘要】
(2)普惠于众,提高民众收入水平 收入决定消费,同样也决定投资额度。国外众筹项目的发布时,民众的参与度与人均投资额远远大于国内参与度和投资水平。分析该问题,我们可以得出其中一个主要影响因素是,国内民众


(2)普惠于众,提高民众收入水平
收入决定消费,同样也决定投资额度。国外众筹项目的发布时,民众的参与度与人均投资额远远大于国内参与度和投资水平。分析该问题,我们可以得出其中一个主要影响因素是,国内民众收入水平偏低,民众缺乏大量富余资金用于投资。并且从近几年国家统计局给出的数据上来说,我国居民恩格尔系数是高于欧美国家的恩格尔系数,这是不争的事实,进而反映出我国生活水平与欧美国家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另一方面,从对金钱的传统认知上来看,国民都有储蓄的情结,而非投资,因此在众筹项目投资的参与度上就显得较为冷清,然西方社会更侧重的是超前消费,进而对投资的热情更为高涨。
(3)完善法律法规,给予制度保障
众筹模式(尤其是股权众筹)在形式上满足其中的四个要素,即未经监管部门审批、网站公开推荐、承诺回报、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这四要素中我们可以看出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有很多的交叉点,稍有不慎往往就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因此要明确的区分出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就迫切需要国家监管部门与立法部门给予法律界定。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众筹模式上的法律措施,2011年3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众筹立法,依据美国众议院的议案决定:任何投资人都能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证的众筹平台进行投资,允许每年筹集金额高达100万美元的投资。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众筹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金融模式,我们可以把其监管权给予证监会,由证监会制定与其相关的市场准入机制与竞争机制,并与立法机构相配合,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众筹模式合理有序的发展。
(4)加强对网络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虚拟性,因此没有良好的制度措施给予投资者权益保护,很难让民众去承担风险进行投资。针对这种状况可以采取以下3种措施降低投资风险,吸引投资者:第一:明确规范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投资人把资金转入众筹平台,融资者需要从众筹平台中获得资金支持,众筹平台需要得到规范的管理;第二:构建第三方资金担保机制,通过第三方进行资金管理与安全担保,从而来确保这个众筹活动的正常运作;第三:构建信息披露机制,确定筹资人的义务。建立众筹模式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让投资人清楚的知道资金动向,从而增强对投资的信心和众筹平台的信任感。
(5)加强平台间合作服务专业化
鼓励众筹平台之间进行合作与交流,互相传递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同时成立平台专业性自律组织,借鉴工会商会的管理模式,来运作管理,从而在信息交流,经验借鉴,内部协调等方面都可以为众筹模式的发展提供更为合理化,专业化的服务。
5结论

  我国现阶段作为经济发展的转型期,中小企业与微创业呈现蓬勃生机,而作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众筹模式作为当今时代下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其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决定了其发展的潜力。从近三年我国陆续出现的众筹平台上可以看出,众筹模式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且在近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发展,从中我们可以解读出政府对于众筹模式是持肯定与支持的态度。众筹模式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和政府政策的支持,我相信众筹模式在我国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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