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的国有化补偿标准之重构

作者:何庆利 更新时间:2010-10-28 13:4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国有化;补偿标准;重构;充分补偿;公平互利
【职称论文摘要】
关于国有化的补偿标准,国际投资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全部补偿、适当补偿和不予补偿。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西方发达国家积极主张全部补偿,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主张适当补偿或不予补偿,但这三种标准均存在缺陷与不足。为调和世界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冲突和矛盾,应

 Reconstruction on the Standard of Compensation
  for Nation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e Qingjiang
  (School of Business, Jiujiang University, Jiujiang, Jiangxi 332005)
  
  Abstract: With regard to standard of compensation for nationalization, there are three main viewpoin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hat is, full compensation,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and no compensation. In view of national interest,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advocate full compensation actively, while the majority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maintain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or no compensation. But each of these standards has some defects and shortcomings. To reconcile the 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on this issue,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new standard of compensation-making full compensation as principle and taking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or no compensation as a supplement, which has its possibility and feasibility of application in China.
  Key words:nationalization; standard of compensation; reconstruction; adequate compensation; equity and mutual benefit
  
  所谓国有化,是指东道国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本国法律程序将私人性质的财产转移到国家手中,并由国家加以控制和管理的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东道国对本国法人或自然人的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实行国有化;二是东道国对本国法人或自然人的位于外国境内的财产实行国有化;三是东道国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的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是指第三种情形。
  关于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是否有权实行国有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存在激烈的争论。现在,一国对其领域内的私人财产和外国财产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里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余劲松,1997),各国一般倾向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对位于其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的效力。但不同国家对于被国有化的外国财产是否应给予补偿以及补偿多少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历来都有各自不同的主张及其理由。笔者认为,不论是全部补偿,还是适当补偿或不予补偿都有其缺陷和不足,因而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国有化补偿标准。
  
  一、传统国有化补偿标准之检讨
  
  所谓传统国有化补偿标准,即指全部补偿、适当补偿和不予补偿。全部补偿,即“赫尔公式”,是由美国国务卿赫尔于1938年在写给墨西哥政府的著名函件中首次明确提出来的,要求对被国有化的财产予以“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补偿。这一标准的实质就是从赔偿数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三个方面要求获得完全的补偿,以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既得权益不受损害。
  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及其部分学者坚持认为,对外国私人财产实行国有化给外国造成了损失,损失多少,就应补偿多少,甚至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在内。西方国家之所以死抱住这三条标准不放的目的,无非是:一、向第三世界国家在经济上施加压力,以此来剥夺他们对外资实行国有化的主权权利;二、以此向第三世界寸利必得,漫天要价,大捞一把(沈四宝,1983)。但是,应当看到,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国有化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进步的一种手段,如要求他们按“赫尔公式”进行补偿,则会使其实行国有化的目的落空,失去国有化的意义,有时还会导致东道国的经济困难,阻碍其经济自主。因此,这一标准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在实践中不可能得到绝对执行。实际上,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抵制,“赫尔公式”从来没有在实践中得到过普遍支持,因此也不可能成为现行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虽然有些国际仲裁裁决采用了全部补偿的标准,但在实际补偿数额与支付方式和时间上从来都不是完全按发达国家的主张予以全部补偿的。
  而对被国有化的外国财产予以适当补偿或不予补偿,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
  一方面,从理论上看,适当补偿和不予补偿没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依据。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属于私人财产,对其享有所有权。如东道国在不能保证充分补偿的情况下对其实行国有化,将构成不当得利,并对外国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和既得权构成侵害,进而影响到该外国人所属国的利益,不符合公平互利的国际法原则。或认为,给或不给被收归国有的属于外国人所有的财产以补偿,这完全是一个国家的自主权以内的事,完全不受任何形式的国际法的约束,其法理依据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这种观点企图以国家主权来为其国有化补偿标准进行辩护。诚然,一国主权不容他国干涉和破坏,但国家主权并非不受国际法的约束。一国在行使和维护国家主权时不应该损及他国利益和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否则,任何国家的主权都将得不到保障。“国际法发展的历史表明,国家主权并非绝对不应限制的,基于相互合作和发展的需要,各主权国家必须放弃某些主权权利,而接受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习惯的约束。在国有化补偿问题上,一国完全排斥国际法的约束,这是不现实的。”(单文华,1995)另外,适当补偿和不予补偿实质上排斥了外国人的本国政府对他们正当权益的属人保护。
  另一方面,从实践上看,适当补偿和不予补偿的消极影响也是很大的。现代国际社会是开放型的社会,各民族、国家之间在经济上互相往来和相互依赖。生产技术发展到现在的水平,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拥有发展本国经济所需要的全部资源,能够掌握世界上所有的先进技术。各国只有实行开放,与其他国家互通有无,积极引进外资,方能求得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东道国对外国私人财产实行国有化而不予以充分补偿,则会使外国投资者抽回自己在该国的投资,进而阻碍本国的经济发展,以致因小失大。此外,外国政府可能根据对等原则,对位于其境内的本国财产也实行国有化,或冻结东道国在其境内的私人财产,那将不仅达不到国有化预期的效果,而且会失去与外国进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机会。如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曾将总数为1.968亿美元的美国私人财产收归国有而不予以补偿,随后美国也冻结了中国在其境内总数为8050万美元的资产。此后,两国政府经长期充分协商,直到1979年正式签订了关于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才妥善解决此资产争端问题(沈四宝,1983)。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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