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消费模式下我国消费者义务的确立(2)

作者:钱玉文,骆福林  更新时间:2010-11-15 10:0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生态消费,消费模式,消费者,义务确立
【职称论文摘要】
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节约行为不仅仅是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治而可有可无的单方选择,不仅仅是道德感召下的偶尔行为,而应当是法律所明确的一种义务。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在1963年就提出了消费者的认知、行动、关心社会


  “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节约行为不仅仅是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治而可有可无的单方选择,不仅仅是道德感召下的偶尔行为,而应当是法律所明确的一种义务。”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在1963年就提出了消费者的认知、行动、关心社会、保护环境和团结等五大义务。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英国掀起了“绿色消费者运动”然后席卷了欧美各国。英国1987年出版的《绿色消费者指南》中将绿色消费具体定义为避免使用下列商品的消费:危害到消费者和他人健康的商品;在生产、使用和丢弃时,造成大量资源消耗的商品;因过度包装,超过商品本身价值或过短的生命周期而造成不必要浪费的商品;使用出自稀有动物或自然资源的商品;含有对动物残酷或不必要的剥夺而生产的商品;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有不利影响的商品。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每个公民都是消费者,因此这也是法律对消费者规定的义务。
  
  三、生态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义务的具体解读
  
  (一)消费者应承担资源节约和适度消费的义务
  
  
消费者应当优先购买环境标志产品,使消费活动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引导消费者选购低能耗产品。消费者应当在消费活动中减少使用或拒绝使用一次性制品,采取减少垃圾产生量的生态消费方式。欧美的四、五星级高档宾馆已经放弃使用房间中的一次性用品,以持续使用的固定皂液、洗浴液容器替代。2000年4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并经国会批准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该法第12条专门详尽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民有责任遵循基本原则,通过延长产品的使用时间、使用再生产品,协助循环资源的分类回收等,抵制废弃物等的产生,促进产品等作为循环资源的合理循环利用,同时协助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开展合理处理的相关对策措施。……近年来,我国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此举有利于我国遏制“白色污染”的蔓延,保护生态环境,也能养成消费者循环使用和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消费习惯,是采用收费的经济手段来引导消费的有益尝试。除了收费法和罚款法,瑞典则主要采取奖励法,即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居民自觉参与垃圾分类回收。例如,瑞典的许多超市都设有易拉罐和玻璃瓶自动回收机,顾客喝完饮料将易拉罐和玻璃瓶投入其中,机器就会吐出收据,顾客可以凭收据领取一笔不小的费。
  
  (二)消费者负有要求经营者开具真实发票、购货凭证,对违法行为举报并积极配合执法的义务
  
  
很多消费者权利受损害后无法获得救济,主要原因就在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没有索要发票和购货凭证,导致消费者在依法维权时举证不能。将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或购货凭证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加以规定,能有效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可以提高消费者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促进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消费者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执法行动,举报和揭露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不仅是维护消费者权利的需要,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例如,我国已经对缺陷汽车产品、儿童玩具,食品领域建立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必须在全社会对缺陷产品予以召回,实际上消费者也负有积极配合经营者进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如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第18条规定:“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第9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第23条都作出了类似规定。
  
  此外,消费者自己应当积极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5条规定:“消费者为适应经济社会之发展,须自行修得有关消费生活之必要的知识,并有采取自主的、合理的行动,以积极地促使消费生活安定及改善之任务。”我国《消法》主要规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对消费者的义务只是在第13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正如李昌麒先生所说:“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觉醒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三大法宝。而消费者本人应是其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13]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慎重、量力而行,反对从众性、奢侈性、攀比性符号消费,确立文明、生态消费理念,尽到作为一个理性消费者应有的注意义务。
  
  四、结语
  

  第一次消费革命拉动了生产快速发展,创造了史无前例的经济繁荣;但是,在西方国家也造就了一个“消费主义”的魑魅,诱惑着人们走上不可持续发展的歧路。第二次消费革命,如同黑格尔“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将否定消费中的非理性,使消费在理性中升华,使消费可以持续地拉动人类社会的发展。目前人类面临的全球气候危机,资源、能源、生态危机,要求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生态消费。“消费者并非总是在技术、金钱、商品和巨型公司面前毫无抵挡、防御和反抗力量的被动的受害者,他至少有时是主动的、反抗和改变环境的能动者。”因此,在生态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而消费者主体权义结构的完善也使消费者这一消费主体变得更加生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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