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法律属性研究(3)

作者:郑景元 更新时间:2010-09-03 10:0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农村信用社;单一目的性;双重目的性
【职称论文摘要】
最后,在专业畛域上,从经济性向法律性转换。这种转换基于以下两点:一则,非营利性法人说因禁止法人向社员分配利润,在实践中造成了法律难以控制的法人内部黑洞问题,因此,该说具有很强的内部性,非营利性根本就


  最后,在专业畛域上,从经济性向法律性转换。这种转换基于以下两点:一则,“非营利性法人说”因禁止法人向社员分配利润,在实践中造成了法律难以控制的法人内部“黑洞”问题,因此,该说具有很强的内部性,“非营利性”根本就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二则,公益的私益法人说与现行公私法划分具有内在的法律暗合性。依现代利益说观点,旨在维护公益的法律属于公法,旨在维护私益的法律属于私法。由此看,该说将法人内外均置于法律的控制下,因而具有法律的外部性。
  
  四、结语
  
  行文至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单一目的论要么追附商业操作,要么归入纯粹公益事业,因而无法建构起自己的独立畛域,更无法正确表述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属性。为此,双重目的论通过对既有单一目的论的超越而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立体系。它既树立了公益的优先目标,又界定了私益的主体价值。相对来说,双重目的论更准确地阐述了农村信用社法人的法律属性。
  第二,农村信用社法律属性研究是一项法学基础工程。这项工程的进度直接决定着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制度建设及其制度功能发挥。具体如下:首先,从制度建设层面看,对农村信用社法律属性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的设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各项惠农政策的制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解决(因为农村信用社的具体制度是由它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其次,从制度功能看,农村信用社法律属性的深入研究远非本文论及的经济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已经涉及到民主宪政层面。作为一种民间组织,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具有商业组织特性,满足农民基本融资需求。它无非是把一种特殊的价值观念,嵌入到一个商业组织里以后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商业组织。另一方面,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对上代表民众,对下代表国家,在国家与民众之间起到利益的传导作用和冲突的缓冲效果,因此,它将逐渐成为一个培养民主精神与民主技能的宪政载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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