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3)

作者:鲁篱 熊伟 更新时间:2010-09-10 13:4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金融危机;监管改革;系统性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
【职称论文摘要】
(二)加强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在监管公共政策目标中得到更多体现 完善的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增强本国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金融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金融衍生产


(二)加强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在监管公共政策目标中得到更多体现
  完善的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增强本国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金融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市场微观主体难以对其金融产品特征和风险做出评估,从而无法做出审慎的交易决策。次级抵押贷款的消费者也正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可调整利率贷款一旦利率重新定价后可能带来还款压力剧增的风险,而陷入“掠夺性贷款”(Predatory Lending)(注: “掠夺性贷款”是指以不了解信贷市场,且信用记录较低的购房者或借款者为目标,是一种有误导性或欺诈性的贷款行为。掠夺性贷款机构往往不考虑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直接向贷款申请人收取更高的利率。)的圈套。投资者对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构造和风险理解也明显不足,只能被动依赖于外部独立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为此,重树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美国《改革白皮书》提出设立一个独立的金融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A),整合现有分散在除证券和期货监管机构之外的众多联邦监管机构中的消费者保护监管权,统一对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保障,有效弥补多头监管带来的监管漏洞。为进一步明确CFPA的职责,2009年6月30日美国财政部根据《改革白皮书》起草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注: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明确了CFPA的具体职责:1.在保护消费者和促进金融创新中寻求平衡。2.整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将当前散布于多个部门的金融系统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职责整合到CFPA。3.控制消费者风险,负责监控市场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持续性风险,评估向消费者提供的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情况。4.衡量收益与风险,在监管所带来的收益与获取信用的成本、金融机构负担之间作出权衡。5.促进监管流程清晰、统一。6.设立受灾者救济基金。(参见http://www.ustreas.gov/press/releases/tg189.htm,2009-7-1))并向国会提交,2009年10月22日,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通过该法案,这是美国监管改革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根据该法案,CFPA将整合目前分散于七大金融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并负责促进公平透明的金融产品市场,确保消费者保护条例能公平制定和积极实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免遭不公平待遇或欺诈行为。CFPA也将成为美国政府首次授权的单独的监管所有消费者金融产品提供商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美联储于2009年7月23日向国会提交《诚实借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Z条款(注: 美国国会于1968通过《诚实借贷法》,这项法律共分为四个章节,具体实施条款是Z条款,该法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类授信机构和赊销商公开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比较不同授信机构发放的同类消费性贷款,从中找出适合消费者需要的信贷产品,防止消费者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使用消费信贷。随着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消费者有时难以准确理解和比较各种贷款产品。尽管《诚实借贷法》要求向消费者披露重要信息以供消费者作出选择,但现行规定不能有效涵盖复杂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的情况。)议案,主要内容是关于修改限额抵押贷款和房屋净值信用额度贷款的信息披露规则,以期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保护。(注:2009年1月,美联储决定对Z条款下的开放性信贷(open-end credit)进行修改。2009年7月,美联储对Z条款下的限额抵押贷款(closed-end mortgage loan)和房屋净值信用额度贷款(HELOCs)提出修改议案:一是对包括自置居住贷款、再贷款、其他固定期限贷款、限额抵押贷款等广泛信息披露修改;二是加强对房产净值抵押款的信息披露。其目的是使消费者能获得需要的重要信息,尤其是潜在风险特征如利率调整、提前预付罚金、负摊销等。(参见http://www.federalreserve.gov/newsevents/press/bcreg/20090723a.htm,2009-7-23))英国改革方案中也专门论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各项具体措施,该方案指出,必须采取措施增强金融服务能力,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简单、透明度高的金融产品,并承诺及时更新监管体系,出台保护消费者的解决办法,确保消费者赔款迅速、有效。欧盟则进一步加强信用评级公司监管,对其在业务范围、治理结构、评级方法及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并且大幅度提高了存款保障金额及补偿比率,这些对消费者利益保护都有着实质影响。
  (三)重新审视金融创新业务风险,突出系统性风险监管
  金融危机表明,金融业务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监管当局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分析、识别、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金融业务经营模式已经从“购买——持有”战略变为了“发起——分散”模式。金融工具创新,特别是信用衍生品市场和资产证券化技术的互动有力地推动了金融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变。面对迅速发展的市场创新和日益复杂的产品创新,单纯依赖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滞后于创新步伐。因此,监管机构仅仅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或完全依靠对透明度的监管是不够的。同时由于金融体系中相互传导的原因,监管机构如果只关注一个产品表面上的风险,也是远远不够的,要求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做到见微知著。三方改革方案在重新审视金融创新业务产生的风险变化的同时,特别将控制系统风险作为首要任务[7]。美国《改革白皮书》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缺失和漏洞,提出了彻底的改进意见:一是增设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收集、识别、监测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建立新型危机处理机制和救助程序,赋予政府必要的政策工具应对金融危机,加强危机处理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以此提高危机处理效率。三是将美联储打造为“超级监管者”,赋予其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对所有大型金融机构进行严格、持续的监管[8]。在《改革白皮书》基础上,为继续推动金融改革的立法保障,2009年7月22日美国政府向国会提交了《2009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法》、《2009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银行控股公司和存款机构监管改进法》、《2009美国保险局法》、《2009投资者保护法》等五项加强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法案,旨在对所有金融机构加强严格统一监管,并建立针对金融体系风险监控、缓释和积极应对的监管体制。(注:为继续推动金融改革的立法保障,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获得公平的金融服务,2009年7月22日美国政府向国会提交了上述五项加强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立法方案。(参见http://www.treas.gov/press/release/tg227.htm,2009-7-22))英国改革方案也特别强调加强对系统重要性公司和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并明确其监管目标是降低系统重要性机构倒闭风险和影响,抑制过度信贷扩张,提高金融体系抗冲击能力。并提出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其职责主要是分析和调查英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赋予了金融服务局更大的监管权力,加强不同金融体系间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缓解。欧盟则提出了“双轨制”的监管改革方案,其核心是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紧密结合,并在组织架构上采取“双点型”,即在宏观层面建立欧洲系统风险理事会,执行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在微观层面上设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对成员国之间进行监管协调,形成监管网络,分别实施机构个别监管,确保各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欧盟力图通过宏观与微观监管框架的衔接,全面控制系统性风险,以此增进金融稳定。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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