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理念与儒家精神的耦合(3)

作者:胡光志 更新时间:2010-10-14 23:4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经济法理念;儒家精神;耦合;启示
【职称论文摘要】
首先,自然的和谐。古代的思想家们把自然一般称为天或天地,看成是一和谐的整体。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这是说天的运行是自然而然的,是有条理的,充分表现出了自然界万


  首先,自然的和谐。古代的思想家们把自然一般称为天或天地,看成是一和谐的整体。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这是说天的运行是自然而然的,是有条理的,充分表现出了自然界万物生长的和谐统一。
  其次,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古代哲人主张“天人合一”。孔子认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在他看来,人的努力可以使天道发扬光大,而天道并不能使人高尚完善;天道要由人道来体现,人的作用就是要使人完完全全地体现人道,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再次,人与人的和谐。中国传统道德提倡“和而不同”。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在他看来,人与人之间可以有矛盾意见,但能够在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之下达到统一与和谐,而反对那种没有任何差别的雷同。可以说,“和而不同”的实质乃是强调矛盾的统一和均衡,强调通过事物之度的把握,以获得人际关系的和谐。
  最后,民族的和谐。中国古代的思想大师们在民族关系上主张平等待人、和谐共处,即“协和万邦”(《尚书·尧典》),主张以和谐精神正确处理民族之间、国际之间的关系。
  
  三、跨越时代的比较:经济法理念与儒家精神存

在诸多耦合
  
  经济法和儒家思想产生于不同的时代,它们存在着种种不同十分正常。但是跨越时代背景将两者进行比较,便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诸多耦合。
  
  (一)经济法理念所蕴涵的“仁”
  经济法重视人的存在,鼓励人自由全面发展。促进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实现,从这一点上我们说经济法以人为本与儒家的人文精神如出一脉。
  第一,经济法尊重人权,捍卫人的人格尊严。人权在当今国际社会不仅是一种政治合法性标准,还是检验社会政策、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享有人权是人的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个人发展的基本保证。儒家提倡人的尊严是生命中最为宝贵的,主张“保生命”,并在必要的时候“舍生取义”。同时,经济法在维护基本的人权,捍卫人的基本尊严方面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它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税人和投资者的权利,协调政府公共权力与个人基本人权,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经济法尊重人权体现了与儒家精神中“仁”的契合。
  第二,经济法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实现人的价值。安全通常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免于恐俱,它是人的基本需要,“被视为一种实质性价值,亦即社会关系中的正义所必须设法增进的东西”。鉴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市场的盲目与无序,甚至会导致市场崩溃等情况,经济法设计了宏观调控制度,以公权的方法和私权的方法预防、克服和消除市场运行中的风险。如国家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通过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安排和引导市场的发展:通过价格的宏观调控稳定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平衡社会供求关系。这些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市场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在保障市场整体安全的过程中保障了私人安全。儒家认为,人的价值体现在个人按照儒道的原则去实现理想目标的奋斗过程中。我们知道,如果没有了安全保障,个人的身心就会受到伤害,这必然会影响其为实现人的理想而努力奋斗的功效,影响人的自身价值和意义的实现。因此,关注经济安全,保障人的自身价值,是经济法和儒家精神共同关心的命题,同时从中我们也深刻地体会到两者的人文气息。
  第三,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提倡共存共荣共享。经济民主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权力(利)的均衡。基于民主的自由、平等和共生理念,经济民主的基本内涵至少应当包括市场主体自主、利益共享、合作参与、结构均衡等。而儒家认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提倡的就是民主地合作与平等地共享。共存共荣共享,儒家的“仁”在这里与经济法所贯彻的经济民主达成了一致。
  
  (二)经济法理念所蕴涵的“义”
  经济法所蕴涵的“义”表现在其至上的正义性,具体说是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正义价值时所表现出的特性:它注重义,也不忽视利,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问题上,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地位。
  第一,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以义驭利”,“义利统一”。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全部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分配是合乎每一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实质正义,即指结果上的社会公正,追求全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从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对于关系全局的特殊领域、特别行业和经济上弱者的具体人格予以倾斜性保护,妥善处理个人、阶层、地位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推进全社会的协作和共同富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平衡人际间的两极分化。经济法要对社会的弱势群体予以保护,对消费者群体、劳动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予以特殊照顾。(2)平衡地区间的两极分化。经济法着眼于地区的协调发展,通过一系列立法和优惠政策不断提升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实力,以求得整个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3)关注代际公平。为了保障后代人的利益,经济法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保障代际人之间环境资源的公平分配,形成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共享和分享,“既要在资源法律中构建促进资源开发利用的资源权益,还要创设资源保护治理的资源义务,以资源义务的原理体现后代人的权益”。孔子言“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倡导人们谋利要“见利思义”(《论语·宪问》)“见得思义”(《论语·季氏》)。而如果一个人、一个阶层、一个地区、一代人_白勺发展是建立在其他个人、阶层、地区和其他几代人的损害基础之上,那么整个社会就无“义”而言。并且,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的国度里,每个人在享受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资源方面是平等的,如果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则是我们所不能容忍的。所以,经济法能够倡导大“义”,捍卫公平,应该是儒家道义的骄傲,是儒家先贤们的自豪。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