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策略(2)

作者:赵彩钰 更新时间:2013-08-16 15:4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非政府组织;结社自由;宪政体制
【职称论文摘要】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对民间组织管理的制度可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现行法规,在登记环节采取的仍然是预防制管理模式,而且设置了较高的登记门槛,在日常管理环节实施的则是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对民间组织管理的制度可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现行法规,在登记环节采取的仍然是预防制管理模式,而且设置了较高的登记门槛,在日常管理环节实施的则是严格的追惩制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是以管理对象“不成熟”为预设前提的。但深层次上它也反映了我们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即立法的目的是从便利于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角度而制定的,而不是从鼓励民间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的。非政府组织身后代表了的是若干社会利益的诉求,具有较高的自治性和独立性,这些利益诉求是公民在社会中政治地位的体现,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正是因为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才是其具有了存在的价值,这也是社会全面发展、民主进步的前提。目前我国法律对非政府组织设立的门槛过高,实质是政府基于自己的利益和爱好对非政府组织进行了提前筛选,未经实体价值判断,直接运用程序手段将一部分非政府组织直接划入非法范围,而政府这样的选择是否符合公民利益,是否适应社会生活不断变化发展的要求,则并未得到实践验证。但这些被排除在合法行政范围之外的非政府组织并不会因为政府的选择而使得其背后的利益诉求消失。长此以往,不仅会对公民社会的形成以及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会对社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留下隐患。
  3.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充分合作机制,保持双方独立性
  在现有体制下,政府仍是推动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主要力量。正如文中前述,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在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着广阔的合作与交流空间,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双方之间的合作是建立在各自独立的基础上,实践中出现了非政府组织由最初的独立发展逐渐过渡到挂靠政府性质机构,被吸收到政府组织框架体系内的现象。对于这种角色的混淆,一方面需要培养非政府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仍需要政府放宽慈善税收门槛,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资源。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充分合作机制,也必须同时保持双方独立性,扮演好各自的裁判员与运动员角色。
  四、结语
  正如亨廷顿指出的那样,“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利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是现代政治发展的一个趋向”。只有将有共同利益诉求的公民个体组织起来,运用合法的手段、采取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表达个人的利益诉求,参与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当中,这些共同的利益诉求才可能得到实现。因此,从法律层面完善对非政府组织的规范、保障性内容,降低非政府组织的准入门槛,不仅对于非政府组织自身而言是大有裨益的,从另一方面来讲,也可以促进民众以更广泛的方式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提高政府的民主建设水平,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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