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与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力是否重合

作者:陈哲 更新时间:2013-08-29 15:1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法人,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力,人格
【职称论文摘要】
本文在介绍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基础上,讨论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人格部分重合的情况。法定代表人有两种主体资格,一个是法人的代表人,一个是作为自然人,关键是这两种情况如何区分。最后纵观各国的立法情况,探讨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的划分。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关于法人对外代表权的一种制度安排。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行使法人的职权,而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法定代表人行为构成的要件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受其行为的后果。为了维护法人乃至股东的利益,防止法定代表人权利的滥用,一般都对其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应具有法人的代表人身份
  一个自然人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法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公示。法定代表人一经登记,即使其中存在瑕疵,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行为人应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行为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既可能是其个人行为,也可能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当法定代表人为代表行为时,必须以法人的名义进行,其代表行为由法人负责。但如果同时使用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和个人名义的行为,一般也认为是以公司法人名义。
  3、行为人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 受到法律或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限制。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法定代表人不等同于法人
  我国就法人的本质采“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具有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参加各项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是以法人名义作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表达意志如执行法人的对外业务,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他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不需要法人另行授权。此时,法定代表人等同于法人,即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人格重合。
  但是,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有两种主体资格,其一是作为法人的代表人,有职业责任,其二是作为自然人,有个人责任。当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人表达意志的时候,他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由法人承受。当法定代表人是作为其个人表达个人意志的时候,他的行为是个人的行为,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就由个人承受。
  如何判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我认为有三个方面,一是其行为的内容若涉及法人的利益,则为职务行为;二是履行主体是法人而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本人,则为职务行为;三是以法人名义实际执行了约定,则为职务行为。
  又有一个问题,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超出了公司和法律规范,是否皆应归属于法人。该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法人的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二是法人的代表人越权行为;三是法人的代表人滥用代表权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情形,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了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仍然有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则无效。因此,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经营范围实施的交易归属于法人。
  对于第二种情形,《合同法》第50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若相对人是善意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其订立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但如果法人能够证明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则不承担责任。
  对于第三种情形,所谓滥用代表权,是指法定代表人不合理的使用公司章程或者法律授予他的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损害了法人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法定代表人为自己或他人利益而与它公司进行交易。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4项只是规定了不能自己交易,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能与自己所在的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述规定实施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公司法中没有解释。我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以法人名义实施行为,并涉及了法人的利益,该行为后果应归属于法人。法人可以根据其章程和法律决定是否对法定代表人追究责任。
  四、法人人格的否认——法定代表人单独承担责任的情形
  根据第二部分所述,法定代表人因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或者纯粹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侵权行为,法人对之不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
  虽然有法定代表人是因为执行职务才能具有发生条件或者机会情形,甚至与执行职务存在某种因果关系,但是该行为不是发生于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且不是以法人名义,也不是执行职务的伴随行为,更不是为法人谋取利益,因此均不属因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这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应由法定代表人自己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杨诗宇,雷雨.论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缺陷[J].当代经理人,2006,第6期.
  [2]孙晓洁.论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6,第3期.
  [3]李东方.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 赵旭东.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5] (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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