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完善(2)

作者:韩瑞萍 更新时间:2012-09-15 20:5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审前程序;和谐社会;立法建议;完善
【职称论文摘要】
(2)强化证据交换制度 促进真实证据开示、追求司法公正是证据交换的首要目的,特别体现在对客观真实的理想追求上。我们应该更大胆地针对本土资源和本国国情,克服制度本身固有的不足和多重实践缺陷,创造性地构建


  (2)强化证据交换制度
  促进真实证据开示、追求司法公正是证据交换的首要目的,特别体现在对客观真实的理想追求上。我们应该更大胆地针对本土资源和本国国情,克服制度本身固有的不足和多重实践缺陷,创造性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交换制度。
  (3)建立完善的举证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因为立法的不完善和法院职权主义传统的影响,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执行。笔者认为,要建立完善的举证制度就必须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建立举证时效制度,同时要丰富和完善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的手段和程序,必要时增设审前专职法官制度。
  (4)增设审前会议制度
  审前会议是美国为了加快诉讼进程而在审前程序中介入法官管理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其功能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安排日程,加快审前程序;二是促进和解及通过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程序解决纠纷;三是作出最后审前命令,以保证庭审的有序进行。
  (5)规范审前和解制度
  诉讼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只有概括性的规定,审前程序中的和解更是缺乏立法规范,使得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难以规范,所以对和解制度进行具体立法规范非常必要。首先,在立法上确认当事人享有审前和解权利,在和解进行时,原诉讼程序停止。其次,审前和解不得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触犯社会公共利益、案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明确审前和解效力。和解结束应当制作和解协议,而且和解协议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通过这些修改,我们期待可以建立一种职权主义模式范畴下法官与当事人互动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即当事人提出主张以全面确定争点、积极提出并交换证据,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指导并督促证人举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着力组织调解并防止当事人滥用审前程序拖延诉讼,为庭审做充足准备并尽可能创造条件提前彻底结束诉讼,进而对回应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提升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品位产生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晋红.审前准备程序及其权利配置[A].江伟,杨荣新.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C].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418.
  [2]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7.
  [3]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
  [4]张卫平.诉讼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导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25.
  [作者简介]韩瑞萍,郑州黄河科技学院。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