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2)

作者:沈鼎 更新时间:2012-10-28 21:2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预防;内部管理
【职称论文摘要】
3.本罪数额问题分析。金融犯罪的衡量标准是犯罪数额。大多数司法实践表明,金融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表现在其犯罪时犯罪数额的多少。结合本罪罪名的表述,违法发放贷款以及造成损失的数


  3.本罪数额问题分析。金融犯罪的衡量标准是犯罪数额。大多数司法实践表明,金融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表现在其犯罪时犯罪数额的多少。结合本罪罪名的表述,违法发放贷款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是判别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主要依据。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该罪犯罪数额是司法机关的一个棘手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综合过程,大致分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环节,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一旦贷款出现损失或损失风险,应对哪个环节的责任人定罪量刑是难以确定的。目前我国对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数额认定有规定的文件主要是《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虽然这两个文件是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出台的,但是对该罪数额的认定仍具有效力。遗憾的是,这两个文件仅对“损失”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在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结果这一前提下方可适用。本罪的成立条件已由原来的结果犯变成了行为兼结果犯,而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成立条件,上述两个文件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个司法操作难点将会由于该罪成立要件之一,即“数额巨大”情节的难以认定而凸显出来:首先,行为人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的,是否按照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发放了贷款,但只要是到期后收回了贷款,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司法机关就都很难发现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其次,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多次违法发放贷款,但每次都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且也都顺利收回,但累计发放贷款数额又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的,如何处理?我国刑法上没有规定连续犯的概念,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累加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连续犯。[5]综观我国刑事立法,只有在分则条文的某些罪名中规定了“多次犯罪”以及“累计数额”,例如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的”、刑法201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积数额计算”等,然而,并没有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大”的累计规定。如果一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而运用刑事手段加以处罚,则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如果仅对行为人以民事或行政手段加以处罚,则行为人有可能通过拆分一次“数额巨大”的违法贷款,以达到其规避刑事处罚的目的。为了解决在基层司法操作过程中对“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的认定困难,司法机关对本罪中的“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因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二十万元以上的,直接构成法定的入罪情节。至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次数,在所不问。该规定的出台,为准确认定该罪的入罪要求,处罚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保障我国金融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