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量刑情节设计上的缺陷及完善途径(3)

作者:王利滨 更新时间:2010-09-04 10:5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量刑情节;价值;缺陷;完善
【职称论文摘要】
范围内得到合理运用,就确有必要完善刑罚关于狭义刑格的规定,即将同一刑种内部的刑罚程度等级化,以适应不同情节的犯罪,特别是在处理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情节时,为刑事司法提供依据。一方面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而言

范围内得到合理运用,就确有必要完善刑罚关于狭义刑格的规定,即将同一刑种内部的刑罚程度等级化,以适应不同情节的犯罪,特别是在处理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情节时,为刑事司法提供依据。一方面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而言,严格意义的刑格的设立,刑等的划分,可以尽可能地克服现行刑罚法定刑太粗疏、太具有弹性的弊端,在坚持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前提下,使罪刑关系的相适应变得更加协调。同时,通过刑格的设立、刑等的划分,消除刑事司法无法适应刑事立法的无序状态,为刑事司法提供严格的规范依据,从而从刑事立法上合理、有效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任意使用。另一方面,从刑事司法而言,有了严格意义的刑格刑等,就比较容易进行量刑操作,更好地实现量刑合理化的要求。依照刑格规定依此按格量刑可以对司法行为实施制约,在处理从重、从轻、减轻等处罚情节时,也容易做到量刑的合理化。由于从轻、从重处罚已限制在一个较小的格度里,加重、减轻处罚也受到刑格刑等的严格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再发生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
  4.按照轻重情节将个罪刑罚等级化,设立个罪量刑基准点。在要求量刑情节翔实和完备的基础上,立法上还应对已确定适用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对判处的刑罚量,事先确定量刑的基准点。具体做来就是将某些个罪的量刑情节依其轻重顺序加以排列,并列出与之相对应的刑罚等级和档次,这样便于审判人员在量刑时能够根据犯罪人情节的轻重,选择与之相对称的刑罚,以减少量刑上忽轻忽重,使量刑情节的适用更加简单和规范。在这方面,美国一些州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借鉴。美国刑法根据情节把罪分为四等,每一等又分为若干个级,然后再规定与每一级对应的刑罚。罪刑等级制使于法官掌握标准,消除罪与刑之间可能出现的悬殊不当,使“罪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法律化和制度化。例如,明尼苏达州自1980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判刑制度,把一级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该州废除了死刑)以外的所有重罪分为十级,又按犯罪人的犯罪史记录多少分为七格(第一格为初犯,第七格为具有六次或六次以上犯罪记录的犯罪人),这样形成了一个包含七格的“判刑指导阶梯表”。这个阶梯表以客观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为主(十个级之间的级差较大),同时又充分考虑到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七格之间的格差不如罪行级别那样大)。七格的刑期分为两类,一类是确定刑(这是少数),另一类是幅度刑(这是多数)。级数格级越高,刑期幅度越大。为便于执行,这个阶梯表还附有详细说明。据说这是为了消除“罚不当罪”和地区悬殊。当然。这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它需要大量的司法实践的归纳总结。
  (二) 司法完善
  1.借助于判例解决酌定量刑情节的问题。因为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的毕竟是部分酌定量刑情节,而酌定量刑情节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必将存在相当长时间,而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酌定量刑情节还会出现新的内容,并且由于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通过立法程序也需要时间,因此借助于判例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途径。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也不具有法定的普遍意义的约束力,但这不代表判例在我国就不能适用。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有选择地将全国各级法院裁判生效的判决,经过确认,认为是正确并且可以作为以后量刑参考、借鉴的,编纂成册,下发下级法院,指导其正确运用.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酌定量刑情节认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发布规范的司法解释或量刑指导意见。我国目前发布的司法解释,重点就在于对个罪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的解释。虽然有关量刑情节的系统司法解释还未出现,但这不表明司法解释不能承担这项任务。笔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在对一手材料全面搜集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完全可以形成对量刑情节这一问题的系统规范的原理性意见。在这一问题上,《立法法》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颇有值得借鉴之处。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比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建立较为科学规范的司法解释程序,以保证涉及量刑情节的司法解释更具有公信力。
  3.提高判决书的说理成分,以阐明适用量刑情节的理由和其对刑度的影响状况,从而促进量刑均衡和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事判决书内容僵化,“本院认为”后面的论理成分不足,而且还往往注重定罪理由,量刑情节一般只提及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程度和影响程度则缺乏科学的论证。虽然近些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对此问题格外重视,也提出了许多改进性的指导意见,但这种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性的好转和改善。如果能够在判决书中加大量刑的理论色彩,则可以避免经验主义的估堆量刑,促进法官对如何适用量刑情节的自觉思考,从而在实践中逐步提高法官素质,形成一套适用量刑情节的方法。
  
  余论
  
  刑罚论在刑法学研究中的不丰富,很大程度要归因于其与犯罪论截然不同的非定性化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刑罚的具体量定是要通过对量刑情节的考察来完成的。理论界对犯罪论的偏重导致司法实践对量刑的轻视,在不少司法实务人员的潜意识中,“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根深蒂固。虽然近来已经开始对量刑情节逐步重视,但时至今日,仍不能说对量刑情节的把握和计量已经达到了科学所要求的程度。好在“发现问题已经解决了问题的一半”,虽然量刑规范化实现的难度颇大,但笔者相信,在现实的可论证的范围内,经过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不懈努力和探索,我们一定能不断取得新的成绩,量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目标终将会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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