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特殊对象研究(2)

作者:王海鹏 凡冬梅 更新时间:2010-09-04 10:5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财产性利益;无形财产;非法财物
【职称论文摘要】
三、无形财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刑法理论中,对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存在着争议,主要存在着有体性说和管理可能性说两种观点。有体性说认为,有体物是以固体、液体、气体的物理状态存在的财物,电力等无体物不是


  
  三、无形财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刑法理论中,对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存在着争议,主要存在着有体性说和管理可能性说两种观点。有体性说认为,有体物是以固体、液体、气体的物理状态存在的财物,电力等无体物不是财物。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其中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应限定在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范围内,如电力、热能等,但是权利等观念上的事物并非财物;而事务管理可能性说则认为债权之类的权利等仅有事务管理性的事物也是财物。无形财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无形财物一般是指具有财产意义的精神产品,广义的无形财物则还包括无形能源,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笔者赞同无形能源可以成为抢劫对象的观点。无形能源尽管是无形的,但它同样是人们创造出来的物质性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并为人们普遍使用的商品;这些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能源,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可以被行为人带走或者当场使用,一旦被他人带走或使用就能够给财产所有人带来经济损失。当然,可以成为抢劫对象的无形能源只能是能为人力所控制支配的那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依该《解释》的精神,我们认为对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为自己当场无偿提供电力、煤气、天然气使用的行为也应以抢劫罪论处。
  无形财物中的知识产权属于人的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由于此类财物属精神产品,不属于物质资料,除秘密外其权利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依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有着自身的特点,用抢劫的行为方式无法达到非法所有的目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不应属于抢劫罪的对象,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可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或条文处理。不过,知识产权中的技术成果能否成为抢劫对象倒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秘密。技术一旦经申请成了专利技术,则此项技术就向世人公开,任何人均可掌握这种技术,因此专利技术根本谈不上抢劫的问题。技术秘密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而未向社会公开并可以转让的技术知识信息,一般表现为工艺程序、产品设计、操作方法。技术秘密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笔者认为回答应当是否定的。虽然技术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但实际上它与有形财产以及无形能源有本质的区别,其危害后果的表现也是不同的。如有形财产和无形能源被他人所抢劫,所有人的损失是绝对的,而技术秘密具有可分性,非法占有他人技术秘密,该技术秘密的所有人并未完全丧失对该技术的占有和使用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其损失是相对的。我国现行刑法已经把侵犯非专利技术秘密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部分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因此,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专有技术成果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或侵犯人身权罪论处,而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四、非法财物和被扣押的物品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非法财物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财物,在刑法上可将其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该财物本身性质不合法,是法律禁止流通,禁止公民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即违禁品,如****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第二种是该财物原本性质合法,但基于行为人的一定行为而使之变得不合法,如用于赌博的个人合法财产等;第三种是该财物的性质合法,但占有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没有合法的依据,即非法取得的财物,主要是指犯罪所得的赃物以及违法所得的财物。实践中曾出现过冒充警察抓赌,对赌徒施以暴力抢走赌资、毒贩“黑吃黑”武装抢走其他毒贩毒品等案件。非法财物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并无争议,问题在于它们是否能够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否定说认为,非法财物属于法律上禁止所有的物品,不具有财物性,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但通说认为非法财物都可以成为抢劫对象,其理由是,非法财物有的应当没收归公,有的应由职能部门依法剥夺,然后归还合法持有人,无合法持有人的应上交国库。因此,非法财物并非不能体现所有权关系,它只是暂时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没有为合法权利人持有。对违禁品和赃物实施抢劫的,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对应归还合法持有人的财物实施抢劫的,是对原所有者所有权的再侵犯,二者从本质上都是对非己所有财物的非法占有。在大陆法系,类似问题围绕着本权说与占有说的争论而展开。肯定违禁品属于财物的观点,或者认为行为人可能以占有违禁品为目的,因而违禁品可以成为财物;或者认为违禁品既非无主物更非脱离占有物,因而成为刑法中的财物;或者认为违禁品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没收。在没收之前他人的占有是可能的,因而属于财物。
  笔者认为国家或者原所有者即使具有财产权,在此也并非是现实的财产权,其实现需要合法过程,因此通说是不妥当的。我国刑法第127条规定,抢劫****、弹药、爆炸物的,构成抢劫****、弹药、爆炸物罪,因此,****、弹药、爆炸物虽属违禁品,但不是普通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而对于抢劫其他违禁品等非法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在民法上,固然非法的占有不受保护,但是从法秩序的安定性出发,即使作为原所有权人,也不允许采取不正当手段恢复所有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所有权的保护。因此,对非法财物的抢劫构成抢劫罪,并非保护上述物品现实占有者的所有权,而是在强调上述物品合法状态的恢复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或者强调抢劫行为人对于上述物品的二度占有是不符合刑法所期待的安定性的,即其占有状态并不因为原占有状态的非法性而合法化,因为行为人对该物品自始至终也不存在可以对抗非法占有的合法所有权。因此,上述行为构成抢劫罪,与其说是侵犯了物品的原始所有权,不如说是侵犯了物品事实上的占有状态。
  司法实践中也肯定了非法财物可以成为抢劫对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抢劫罪定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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