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特殊对象研究(3)

作者:王海鹏 凡冬梅 更新时间:2010-09-04 10:5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财产性利益;无形财产;非法财物
【职称论文摘要】
抢劫被扣押(包括暂扣)物品与抢劫非法财物不同之处在于,抢劫被扣押物品案件中被害人对被扣押物品的占有是合法的,而抢劫非法财物案件中被害人对非法财物的占有是非法的,但无论如何,抢劫行为人均构成对物品事实上


  抢劫被扣押(包括暂扣)物品与抢劫非法财物不同之处在于,抢劫被扣押物品案件中被害人对被扣押物品的占有是合法的,而抢劫非法财物案件中被害人对非法财物的占有是非法的,但无论如何,抢劫行为人均构成对物品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的侵害,因此均构成抢劫罪。
  
  五、自己的财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抢劫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财物如果属于自己所有,原则上并不构成抢劫罪。因此,本人合法所有财产被他人以非法手段占有时,对其强行取回,不应构成抢劫罪。原财物为自己合法所有,但因某种原因被非法转移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便该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以暴力索回财物的,一般也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此,虽然存在着对非法占有的不当恢复,但是同违禁品、非法财物的抢劫不同,行为人至少在最初存在着可以对抗被害人的占有或所有权,而被害人却并不享有能够对抗行为人的、具有合法根据的所有权,甚至也不存在合理的占有权,因此并不存在受侵害的合法财产法益,而仅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联系前述非法财物问题,也应分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对非法财物的抢劫,二是原合法所有权人对被他人不法占有的物品的抢劫。对于前者,虽然被抢劫人对上述物品的占有是非法的,也不允许对其并不享有权利的其他人对该物品进行抢劫。但在后者,如果行为人对该物品原初存在着可以对抗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在被他人非法占有后形成未必合法的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时,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回该物品的,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虽然其实现权利的手段不当。
  值得探讨的是,当自己所有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时而对其抢劫是否构成抢劫罪。在此涉及抢劫罪的客体究竟是本权还是占有权的争论。我们认为抢劫罪所侵害的不仅是财产的所有权,同样包括所有权内容中的占有权,因此从完整保护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占有权论的观点更为合适。但并非所有事实的占有状态都能够构成占有权,非法占有对于原初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权人并不能形成对抗性的财产权利,因而不能确证其占有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合法所有人从非法占有者手中抢回财物的并不构成针对财产权利的犯罪,刑法所要关注的仅仅是其手段是否得当,对“财物”事实占有状态的“侵害”可以为刑法所忽视。反之,基于合法理由形成的占有权,甚至可以对抗原初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不法取得行为,否则其合法性就毫无意义。
  对合法占有的侵害不同于对非法占有的“侵害”,在后者,所谓侵害的对象与其说是占有状态,不如说是一定限度的即使是罪犯也应该受到保护的人身权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对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状态的本人所有的财产的暴力、胁迫取得行为,也应构成抢劫罪。在此需强调的是,抢劫罪侵害的并非是单纯的所有权,而包括狭义的所有权及作为其内容的占有权。尤其在现代社会,财物的所有和占有相分离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刑法必须要适应这一现象而作出对应性的解释。
  基于上述论证,共同共有财产也可以成为抢劫对象。由于该财产在分割前无法区分,因此共同所有人对共有物的全部占有均为合法,形成了合法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对其加以侵害,仍然可以构成抢劫罪。而且由于其财物的不可分,抢劫数额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所抢劫的全部财产数额认定,而不应以分割后的财产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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