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完善(3)

作者:陈伟 更新时间:2010-09-04 12:4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量刑建议;理论基础;刑罚权;路径
【职称论文摘要】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请求不被接受,是否必然会引起抗诉的后果。大致说来,量刑建议不被接受,可能有如下结果:其一,担心本部门的工作前功尽弃并影响以后工作的积极性;其二,影响检察机关在一般群众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请求不被接受,是否必然会引起抗诉的后果。大致说来,量刑建议不被接受,可能有如下结果:其一,担心本部门的工作前功尽弃并影响以后工作的积极性;其二,影响检察机关在一般群众和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故量刑建议一旦不被接受,检察机关必须抗诉以树立自己的权威。但是,在笔者看来,并不肯定如此。量刑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只要法院的理由说明是正确合理、令人信服的,能够让被告人、被害人信服,并且在检察机关的可接受范围内,抗诉并非就是必然的结果。那么在此需要解决的是,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什么程度的量刑“误差”内是可接受的?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尚无明确的量刑标准可供参照。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与法官一样,也是主要

依赖于办案经验及对具体量刑情节的分析、对刑事政策的掌握等。笔者认为,经验的基础在于操作,而司法中的操作对象就是判例,故对判例的系统归纳也就显得格外重要。针对大量业已判决的案件作为实证调查对象,以计量方法查明各个细节,并予以归纳。案例一旦经过归纳,通过演绎推理适用到具体个案上,量刑不均的情形便将大大减少。
  
  四、实行量刑建议权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社会相关矛盾激化到相当程度后妥协的产物。换言之,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必然会影响到相当多的利益相关者。虽然量刑建议权不能说是一项新的制度,但在被长久遗忘后重新澄清与强调行使,所带来的冲击无异于新制度的实施。制度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获得其价值和生命,但制度也是在实践中遇到其生命和价值实现的最大障碍。结合我国各地已经开展的量刑建议试点经验,我们可以发现,量刑建议要想焕发活力,则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一)革新诉讼理念,破除思想障碍
  思想观念层面的障碍是最多最复杂的,也是影响司法改革的大敌。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量刑建议的实施前提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法院与检察院最好制定共同的量刑标准。但是,试想一下,这种共同的量刑标准是否有利于对抗机制的形成,对抗机制一旦无法形成,我国所谓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改革是否前功尽弃?故笔者认为,共同的量刑标准不是必备条件。因为量刑以公平、正义为其目标,这个目标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统一性标准,量刑应当具有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二是个别化标准,只有真正做到了刑罚的个别化,才是全面贯彻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二者从根本上讲又是统一的,如果说单纯的统一性只是一个静态的概念,那么个别化则是从动态上来体现统一性,是量刑公正的个案体现。检察机关长期追求的被法院承认的量刑建议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思维。它忽略了刑罚的个别化,与刑事诉讼改革所寻求的“对抗主义诉讼模式”的精神是悖逆而行的。如果公诉方与审判方在庭审前多次商讨形成定罪意见和量刑意见后再行开庭宣读判决,司法公正在检法两家的合力下(未经辩方同意)则被抵消,进而量刑建议权制度完全可能在检法两家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失去原本意义。这一点也是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所排斥的。因此,继续加大庭审对抗色彩,构造控辩对抗机制是量刑建议制度建立的制度环境。
  另一方面是来自司法实践中的实务者的担心和忧虑。但笔者认为,立场不同,认识自然不同。现今各种认识可以说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利益集团之上的狭隘见解。如有不少的法官认为,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但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左右受掣。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控辩双方以发表量刑意见甚至进行辩论的机会,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论证环节,修正了实体法对量刑幅度宽松规定,有利于保障量刑公正。如果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法院要么同意公诉人的意见,要么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要么提出自己独立的意见且在判决书中必须说明理由、分析论证。在此,自由裁量权受到必要的制约,但提高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消除了对法官自由裁量的不合理怀疑。
  有的学者担心量刑建议一旦制度化,将会降低诉讼效率浪费诉讼资源。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上诉(甚至对一些量刑适中甚至量刑偏轻的案件,也进行上诉)、检察院抗诉都是基于判决书在量刑方面缺乏分析论证,与自己预期相差较大导致的。相反,如果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法院在量刑方面加强说理论证,控辩双方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能很好地把握是否行使上诉权、抗诉权,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可能来自律师界的疑问是:与公诉人只提出定罪建议相比,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但笔者认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恰恰给辩方开拓了量刑方面新思维,辩方能够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纠正控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而且,这种抗辩加强了控方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风险,这种责任设置也会激发和强化公诉人的庭审对抗意识和庭审效果意识。
  (二)建立参与机制,增加抗辩色彩
  量刑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要求必须有一个多方参与的诉讼机制。那我国诉讼中是否已经建立了完善量刑多方参与机制呢?
  依我国刑事程序设计,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公诉的控方,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请求法官酌情裁判,但对于量刑并不提出具体意见。辩方概括地提出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干脆不提。实际上,控辩双方说明的是同一个问题,但形式上像两条平行线,没有交叉,没有形成直接对话。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仅能获得对做出适当的量刑判决非常有限的信息。正是具有对抗性质、看得见的正义的诉讼程序缺失,裁判的合理性便疑窦丛生。
  如果公诉人能够在法庭上明确地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辩方与公诉人意见不同的话,就可以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反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这样就可以在量刑问题上与公诉人展开辩论,量刑环节即体现出了明显的对抗性,刑事审判的抗辩性得到了加强。同样在辩论阶段,辩方能够有机会在法庭上将支持自己量刑意见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展示,这为辩方拓展出一个新的辩护空间。如果诉讼各方在一个法律适用过程中都能提出证据、阐述并证明自己的主张,真相就更可能被发现,法律也可以得到正确的适用,从而使程序产生公正的结果。要知道,事情的客观性不是越描越黑,而是越辩越明的。只要我们不断引导抗辩性走上正轨,诉讼参与角色意识的强化必将为保证审判公正助一臂之力。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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