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的法律保护(2)

作者:郭娅丽 邵彦铭 更新时间:2015-11-06 11:1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大规模侵权事件,未来侵权债权,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营业转让,
【职称论文摘要】
三、大规模侵权事件中针对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作为非合意之债,侵权债权相对于合同债权处于弱势地位,而在非合意之债中,未来侵权债权相对于现时侵权债权处于更为尴尬的境地,而确定的损害必须要有确定的主


三、大规模侵权事件中针对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作为非合意之债,侵权债权相对于合同债权处于弱势地位,而在非合意之债中,未来侵权债权相对于现时侵权债权处于更为尴尬的境地,而确定的损害必须要有确定的主体承担责任。那么,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究竟有哪些呢?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为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预留了适用空间。2008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确立了公司终止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其一,对清算有过错的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二是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⑤其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其三,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⑥对此承诺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是一种债务负担的意思表示,该承诺经过公示,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产生影响,产生信赖利益,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应认可该承诺的效力。股东未清偿侵权债务分得剩余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对未来侵权债权人从分得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即返还不当得利。〔4 〕 205-210根据体系解释,上述内容中的债权人并未限定为合同债权人,侵权债权应包含在内,这为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预留了空间。
(二)确立未来侵权债权保护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必然延伸。2005年公司法第一次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⑦,根据公司法条文的文义解释,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第一,行为要件,指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不当行为;第二,主观要件,即不当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第三,损害后果,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学者考证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如下结论:否认理由包括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控制、欺诈和不当行为,其中混同是适用最多的理由;适用该规则保护的债权既涉及合同之债,又涉及侵权之债,适用的公司类型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和损害后果均非争议的重点;核心要件是审查“滥用法人格”,但国际上的一个最新发展是,即使不存在滥用情形,公司面纱也可能被刺破。比如美国的“单一商业体理论”,主要适用于公司集团,根据该理论,只要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足够紧密,无论是姐妹公司还是母子公司,都可以将它们视为一个商业体,让它们为彼此的债务承担责任。又如澳大利亚的“法定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即符合法定条件下,在公司集团内,母公司需要为子公司的破产交易承担责任,以遏制利用母子公司关系金蝉脱壳的做法。该责任的追究有时间限制,即必须在子公司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六年内提起相关诉讼。〔5 〕这两个理论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是在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对公司集团加强监管的反映。对于公司集团、股份公司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从主观要件的认定走向客观化的过程,更多地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强调强者对弱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要求公司对未来侵权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美国继受人责任规则为未来侵权债权保护提供了裁判思路。继受人责任规则是美国判例法发展出来的一项规则,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传统继受人责任制度。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及20世纪早期,是指一般情况下,公司财产转让后,受让公司对转让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即债务不承担规则,但是严格遵循该规则有违公平正义时,法官根据衡平法的精神,对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明示或默示约定、欺诈性转让、实质合并、实质存续,要求受让人承担转让人应承担的债务。其中,后两种情形实质是为了简化直接证明欺诈性转让存在的困难而做出的推定。(2)新继受人责任制度。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院面临两方面的困境: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产品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人要求保护,另一方面包括欺诈性转让法和继受人责任制度在内的立法在实践中常常被受让人巧妙地加以规避,而侵权损害事实确定地已经发生。为此,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造性地超越对欺诈的认定和推定,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发展了继受人责任制度,提出了以产品存续原则⑧和事业存续原则⑨为理论基础的新继受人责任制度。对于前者,法院在判决中从产品严格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受让人承担潜在侵权责任后转嫁风险的可能性、受让人利用商誉获利因而承担责任的公平性三个方面,阐明了受让人对转让人原先所制造和销售的相同产品中存在的缺陷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的理由。对于后者,法院指出股东存续是确定转让公司和受让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性的一个因素,现金对价不应该成为受让人逃避承担责任的借口。〔6 〕继受人责任规则意在建立公平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我国法院审理未来侵权债权的案件提供了裁判的新思路。

          四、完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 

  侵权法的功能有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是唯一功能。〔7 〕 6而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所称:“大规模侵权是对侵权法的扩展与深化” 〔8 〕8,为了减少、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同样有必要加强。在风险潜伏的现代工业社会,对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是对现时侵权债权保护的必然延伸。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出发,为了加强法律保护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需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一)扩展责任主体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扩展责任主体为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增加了清偿的机会和份额。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借鉴美国“单一商业体制度”、澳大利亚“法定滥用法人格规则”,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要求母公司、子公司或姊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解决公司集团中某公司造成的未来侵权债权的主体缺位问题。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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