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的法律保护(3)

作者:郭娅丽 邵彦铭 更新时间:2015-11-06 11:1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大规模侵权事件,未来侵权债权,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营业转让,
【职称论文摘要】
二是借鉴美国继受人规则,要求受让人承担未来侵权债权的责任。在我国企业改制实践中,构成实质合并、实质存续的营业转让已然存在,其中不乏逃废债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创造性地提出了债随物走原则,其实质是


二是借鉴美国继受人规则,要求受让人承担未来侵权债权的责任。在我国企业改制实践中,构成实质合并、实质存续的营业转让已然存在,其中不乏逃废债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创造性地提出了“债随物走”原则,其实质是扩展了责任承担主体。在近几年的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营业转让型重整(又称出售式重整)因其有利于对营业资产的有效利用,能够充分发挥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构成了事业的实质存续,增加了清偿债务的主体,可以使债权人得到较清算更多的清偿,实践中逐步受到重视。〔9 〕三鹿奶粉事件中,从三元重组三鹿的资产来看,生产线、销售渠道、经营团队、经营范围这些要素有机结合,形成了具有整体性、功能性、有机性的营业资产,实质上构成“营业转让”,这种转让属于重大资产转让。受让人三元集团在受让这部分资产后,继续原三鹿集团的生产线所进行的奶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美国判例法中的“产品存续原则”;三元在并购三鹿集团之后,三鹿集团丧失了主体资格,三元的生产经营是三鹿营业活动的继续,同时可以利用原来的销售渠道并进一步开拓市场,这个意义上符合美国判例法中的“事业存续原则”。如果三元继受三鹿营业财产纯属于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那么,根据这两个原则,三元将对未来侵权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我国学者已经认识到受让人应承担的责任,表述为接手者责任:“接手者对前手销售的缺陷产品所造成损害,应当有条件地承担责任。其条件:一是合同约定接手者应当承担此项责任的;二是为逃避对前手的债务或责任的承担而从事欺诈性的财产让与行为而导致接手的;三是构成对前手兼并或收购的;四是使接手者成为前手法律人格的延续的。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接手者对因其自己在销售后未予警示所致损害,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7 〕 209-210
(二)明确期限和范围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未来侵权债权是工业风险社会的必然产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立法中,对这些问题已确立相关的规则:第一,预留足额财产给股东以满足未来债权人的诉求。如1984年美国模范公司法中规定:合法债权在公司解散公告发布后5年内仍可提出,即使这些债权发生在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对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提出请求,也可以在公司清算中向分得剩余财产的股东个人提出。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从文义解释来看,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终结后,不能申报债权。但是我国《破产法》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这里对破产终结时未决的债权保留了分配额进行提存,保留的期限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对于未来侵权债权而言,潜在损害难以预测,数额无法确定,因此,我国立法应通过赔偿基金的途径解决,可作出规定:公司终止后出现侵权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从赔偿责任基金中支付,该权利行使的期限为公司终结之日起五年。此外,对于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还可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
第二,责任承担的范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一般以股东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中分得的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⑩以此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营业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承担范围,有观点建议受让人承担的后继者责任的范围应以其在进行资产收购行为时尽合理注意所能预见到的潜在侵权责任为限,而是否限制受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取决于立法更重视保护营业受让人的利益还是债权人的利益。〔10 〕本文对此表示赞同,对于我国目前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容易导致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利益难以保护的现状,立法应选择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强化受让人的责任,为此受让人必然会事前尽职调查防范风险,避免转让人转嫁风险后逃之夭夭。

  (三)完善欺诈性财产转让制度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是一种典型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国外曾经颁布专门立法打击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美国于1918年颁布了《统一欺诈性产权转让法案》(UFCA),1984年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欺诈交易法》替代了之前立法,将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分为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在构成要件方面,事实欺诈要求有主观故意,由于探测公司的主观故意比较困难,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概括出了“欺诈的征象”,推定欺诈无需证明主观故意,如果某一行为的必然结果是妨碍、拖延、欺诈债权人,则推定该行为具有欺诈的意图。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到大规模侵权事件,如企业因违法经营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导致企业破产后转让资产继续经营,可以认定为事实欺诈;转让财产本应用来清偿侵权债权,由于侵权债权的清偿因债务人转让财产而被阻断,可构成推定欺诈。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未来侵权债权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主要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解散后清算时恶意处置公司的行为作出规定,破产法中规定了撤销权,但同样存在难以认定主观过错的问题,为此,可借鉴美国立法中的推定欺诈,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 

  五、大规模侵权事件处理中的政府责任
大规模侵权债权事件中,因其涉众较多,后果严重,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政府积极启动三鹿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程序值得肯定。但现代工业社会的高风险决定了大规模侵权事件不可避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要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政府的角色定位应理性分析。
(一)政府主动介入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政府发挥了强有力的调控作用。如民事赔偿部分,政府首先要求三鹿集团拿出9亿元用于支付患儿医疗费,牵头建立赔偿基金等;对经销商的担忧,2008年12月19日,政府承诺将协调企业在2009年1月10日前,向经销商支付30%的拖欠货款,总额约3亿元;在三鹿破产重组问题上,主管部门积极斡旋,最终由北京三元有限公司和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竞拍联合体竞拍成功。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问题奶粉对社会公众的不良影响,为相关债权人提供了政府信用担保,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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