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身份的危机及其合法性重构(2)

作者:牛慧丹 更新时间:2016-06-27 13:4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教师身份;专业人员;公务员;合法性:第三部门
【职称论文摘要】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从无到有的转变 首先,在我国古代社会,教师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地位。在古代,法即刑。如,作为我国古代第一部最系统、最具影响力的法典,《唐律疏议》开篇即是刑法总则部分,其中的法律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从“无”到有的转变
首先,在我国古代社会,教师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地位。在古代,“法即刑”。如,作为我国古代第一部最系统、最具影响力的法典,《唐律疏议》开篇即是刑法总则部分,其中的法律条文多以禁止性为主,强调臣民的义务,以维护皇权为其根本旨归。古代教师身份上镌刻的时代印迹,使其不可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
其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直到近代才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而在此之前,法律与道德、宗教常常是三位一体,共同发挥对社会的控制作用。在我国古代,道德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法律在当下的作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古代教师的法律身份是以道德身份的形式呈现的。在“知识即道德”思想的影响下,无论是在“大学”还是“小学”,教师都在某种程度上被“神圣”的知识赋权,取得了一定的道德优势。教师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普通人的社会影响力,拥有了独特的“法律身份”——“道德圣人”。此外,由于古代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特殊关系,尤其是在地方管理上,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基于教师在行政权上的优势地位,我们也可以从一个侧面窥视古代教师也拥有着相对优势的“法律身份”。
最后,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的健全发展,教师不仅取得了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也获得了其职业的专业性法律地位,即“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作为公民,教师是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拥有独立人格与尊严的个体;作为专业人员,教师拥有《教师法》规定的特殊权利与义务。相较于古代教师法律地位的“缺失”,当下,教师法律地位得到确认是教师身份的一个质的变化。同时,随着法律成为社会的主要控制手段,教师的法律身份本应超越教师的道德身份,成为决定教师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实际却并非如此。如2014年的“冯群超收礼”①事件,曾一度成为网络头条,引来网民的无数条评论与媒体的集中报道。正是这些不计其数的或理性或感性、或激烈或冷静的评论与铺天盖地的新闻媒体报道,真正左右着社会对教师的评判与对教师身份的认同。
综上,在我国古代,教师不仅有着政治上的优势,还具有独特的道德优势。教师作为一个享有特权的阶层,其社会特权为其存在奠定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由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教师身份经历着由政治官员、臣民向公民的转变,由“道德圣人”向专业人员的转变(如下图所示)。这个转变过程,也是教师身份世俗化的过程,亦是教师身份面临传统“去根化”[7]危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身份传统的合法性基础丧失,而新的合法性基础尚未完全建立。
三、教师身份新的合法性建构
教师身份危机意味着教师身份需要获得新的合法性,因此,进一步讨论教师身份合法性的理性建构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与价值。
(一)教师身份:公民与专业人员
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教师法》在规定教师身份与地位上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具有明示教师的身份与地位的作用,也引导着整个社会对教师身份的认同。可以说,《教师法》既为教师提供了“身份证明”,又为教师职业规定了发展路径。同时,由于在与教师相关的法律中,《教师法》的位阶最高,因此,本文主要选取《教师法》为研究文本。
首先,教师不仅是人民②,更是普通公民,要保障其作为公民的权利。由臣民到人民是人类发展史上的重要进步,由人民到公民则是人类法治健全的一个重要表征。只有当教师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即公民,存在时,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才能成为可能。但“人民”观念仍在《教师法》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教师更是作为人民中的一部分而存在。关于这一点,通过对比我国大陆颁布的《教师法》与台湾地区颁布的《教师法》便可见一斑。一般而言,法律总则部分中的第一条,规定着本部法律的根本目的与总的价值取向。同样是《教师法》总则部分的第一条,两部法律表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大陆《教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台湾《教师法》第一条规定:“为明定教师权利义务,保障教师工作与生活,以提升教师专业地位。”显然,大陆的《教师法》将教师队伍、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最终目的;而台湾的《教师法》的对象是教师,教师作为一个主体而存在,这恰恰是大陆《教师法》所欠缺的。因此,《教师法》的未来修订,首先保障的应该是教师作为公民的身份。

  其次,教师的身份是专业人员而非公务员。基于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与当下教师权利严重受损的现实,并借鉴其他国家教师法律的立法经验——如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教师界定为公务员;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也倾向于将教师定位为国家的公务雇员(Public Employee)[8],当前很多学者呼吁或者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9],或者设立专门教师公务员法,或者给予教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从而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合法权益。

        其实,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在我国《教师法》中也多次以非正式的方式出现,如教师工资比照公务员工资设定,教师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等。教师的公务员身份确实可以有效地让教师摆脱当下遭遇的很多困境,如工资问题、解聘问题等。但这也不应该成为“慌不择路”、“饥不择食”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指出,主张教师获得公务员身份是教师群体内部面对制度变迁所形成的一种应急反应。[10]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应慎重。在此,需通过几个追问来深化我们的思考。首先,为什么一定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其次,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有立法依据么?最后,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除了有助于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外,会有哪些隐患或者副作用?

  对于第一个问题,通过上述历史梳理,不难发现:在古代,教师身份的合法性获得主要得益于教师的官员身份与道德形象。而在现代社会,教师身份的政治性与道德性弱化,而教师身份的专业性又没有完全建立。在这个断层期,教师身份又急需重获合法性基础。显然,恢复教师身份的政治性是最为直接有效,且有历史经验可循的选择。可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是应对当下教师身份问题的权宜之计,是对教师“官员身份”的恢复。这种选择既是历史的倒退,也不利于教师身份的时代重构。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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