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身份的危机及其合法性重构(3)

作者:牛慧丹 更新时间:2016-06-27 13:4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教师身份;专业人员;公务员;合法性:第三部门
【职称论文摘要】
关于第二个问题,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缺乏严密的法律论证逻辑。如有学者在论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的法律依据时指出:公立中小学的公法人性质决定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关于第二个问题,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缺乏严密的法律论证逻辑。如有学者在论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的法律依据时指出:“公立中小学的公法人性质决定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11]这种论证逻辑存在简单化、推理错误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法律语言的适用错误,公法人与私法人是民法上的划分,在行政法中基本不适用,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12];二是法律推理错误,即使公立中小学拥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与公立中小学发生的法律关系,就必然是行政法律关系。并且,根据《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立中小学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形成的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至于第三个问题,即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本文并不持支持态度。一方面,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对教师而言不一定是“福音”,也可能是“梦魇”的开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本质上是教师的政治官员身份在当下的变异,怎能奢求以行政权力保障教师的专业权威性?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处于行政管理体制中,教师一旦确立公务员身份,也就必将被纳入行政管理体制中。如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种“上令下从”的管理,绝不符合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发展需要。从长远发展来看,将教师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是在促成新的政治利益格局形成。而固化后的利益格局,将成为未来改革发展的瓶颈,这无异于作茧自缚。
现在,让我们回到问题的出发点,对教师身份的探讨无疑是怀着提升教师社会地位的良好愿望,但是未必只有通过确立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才能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并且,即使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教师的社会地位也未必就能提升。其实,教师身份已然从政治优越性与道德神圣性走向了世俗化。此时,教师的社会地位提升关键在于教师社会身份的“含金量”,即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社会价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都旨在推动律师、医生发展专业自主性,提升专业力,而不是通过盲目地赋予其公务员身份而提升其专业地位。
(二)教师身份重构的途径:强化第三部门的作用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我国教育体制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教育权力不断下放。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国家之于教育公共性的建构与实现应该遵循最小干预与后果保障的原则”[13]。政府的“让位”正是第三部门“补位”的最佳契机。
第三部门是指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以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具有非营利性、独立性、自我管理性、自愿性、公共利益性等特点。[14]强化第三部门的作用,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表达来自社会基层的利益诉求,强化团体组织的社会话语权;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第三部门的组织优势,监督与制约政府行为,促进社会治理环境的改变。因此,通过强化教师管理中第三部门的作用,不仅能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发展,增强教师的专业影响力;也有助于破除教师管理单靠行政命令的格局,强化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由此,清除教师专业人员身份发展面临的路径障碍。
首先,教师团体组织的力量薄弱,弱化了教师的社会话语权,也遮盖了教师的专业性。目前,我国教师的社会组织有教师发展协会、教师研究协会、青年教师协会、教师教育协会等,但它们在当下并未起到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教师组织,可以对掌控教师“生杀予夺”大权的政府部门进行约束与制衡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的教师管理就容易走向偏激。如,《教师法》尽管明确规定学校与教师存在聘任关系,但情况往往是教育行政部门在没有经过举办听证会、听取教师申诉等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越过学校解聘教师,从而借此彰显教育行政部门的“高效”管理。

  其次,教师管理中,教师多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而非专业人员的身份出现。从整个《教师法》来看,对教师的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规制,教师的资格认定、工资福利政策制定、奖惩规定等莫不如此。表面上,这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制管理,有助于强化教师队伍的外在约束力,从而稳定教师队伍。然而,对教师队伍外在固化力量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教师队伍的僵化。由于其并无可能真正解决内部矛盾,外在固化力量的增强反而往往起到刺激内部矛盾的作用。内部矛盾的急剧扩散,必然导致外在束缚“纽带”的崩裂。政府作为单一的行政管理主体,不能保障甚至还会严重阻碍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表达。因此,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发展,必须通过强化第三部门的力量来增强教师的社会话语权,为其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强化教师身份的专业性基础。

       综上所述,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是时代发展所赋予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教师身份由政治优势与道德优势的丧失,到专业优势的获得,虽然会经历时代变迁的“阵痛”,但这毕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当下,教师的类公务员身份只是古代教师“官员身份”在当下的变异,是教师身份转变前的暂时性妥协。当然,这也不能遮蔽教师专业人员身份是教师身份合法性的根基所在这一事实。只不过,教师专业人员身份的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强化。教师专业人员身份的发展依赖于第三部门作用的发挥,只有提升教师管理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才能真正确立教师专业人员身份。虽然,在“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背景下,政府的公权力与第三部门的社会公权力还未找到一个平衡点。但“国家机关、社会、公民不是对立、对抗关系,而是致力于共赢善治的联动合作关系”[15]。因此,强化第三部门的社会公权力是教师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教师专业人员身份确立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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