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我国政治理论的审判权独立原则研究(2)

作者:胡先文 更新时间:2010-11-06 18:4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程序正义 体制构建 价值
【职称论文摘要】
2.设计合理的人大、政府和法院关系体制是审判权独立原则的制度保障 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人大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之间关系没有理顺主要反映在人大


  2.设计合理的人大、政府和法院关系体制是审判权独立原则的制度保障
  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人大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之间关系没有理顺主要反映在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上。这不仅仅是工作方法问题,更是制度设计问题。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否定人大对个案行使监督权合法性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认为人大对个案监督违宪的观点更是幼雅的。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议”又“行”。问题的关键不能停留在人大是否有权或有根据实行个案监督,而在于人大是否应当行使个案监督权。 我国传统的政治理论认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是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机关只能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国家在原则上是否定三权分立的,并代之以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我国六十多年的发展史却证明,在“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理论指导下的“议行合一”政权架构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只是一次又一次严重的政治灾难,国家和人民及其执政党面对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横行肆虐,无任何监督、制衡手段,更无法启动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基本公民权。
  既然我们选择了宪政而不是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并接受这一现实,只要法院的审判严格依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且无证据证明法官有过错或贪赃枉法,就要承认法院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即使是有证据证明法官贪赃枉法或有不当,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不应直接插手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和过问具体裁判结果。
  调整法院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任何理论上的障碍,宪法禁止行政机关干涉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现在关系没有理顺,主要是制度设置方面的问题,不用赘述。
  3.法院独立审判和审级独立是程序公正的保障
  审级独立,是建构我国现行四级法院二审终审制度的脊柱。消灭了审级独立,也就消灭了我国四级法院设置的现行体制。采取多级审判主义(二审或三审终审制),其出发点和归宿在于避免和纠正单级审判下法官因受客观条件及主观认识水平限制而作出的错误裁判。杜绝“提前介入”、“两审变一审”的作法,是上诉制度和抗诉制度的根本保障,是当事人形式和实质上享有上诉权及胜诉权的保障,也是司法程序公正应有之意。
  4.法官独立审判是贯彻审判权独立原则的最佳制度保障
  法官独立审判具有内在的必然性。诉讼程序法的规则要求法官审判案件必须在法庭上且诉讼双方均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法官也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以直接的体验和心证过程感受着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情节,并据此判定案件事实的真伪、情节的程度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权的行使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与医生看病是相通的,具有“亲历性”。再高明的医生,也只有直接面对病人,通过望、问、闻、切,直至借助现代仪器,才能正确诊断病情,对症下药。疑难重症的会诊,也都是众多专家亲临病人的诊断。因此,法官亲身参与庭审,根据法庭上问、看、听,对案件事实有了接近客观的认识,结合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正义的追求,独立作出判决,才是司法公正最佳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93.156.
  [2]宋世杰.新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112.
  [3]梁治平.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20.
  [4]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45.
  [5]姜士林.宪法论[A].青岛出版社, 2003.33.
  [6]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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