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购物纠纷解决的调查与思考(2)

作者:杨彦增 更新时间:2012-09-03 13:2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网络购物;纠纷;纠纷处理机制
【职称论文摘要】
(二)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更好地化解网络购物纠纷,应当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以保证争端双方在争端发生后能迅速、方便地寻求救济。 ⒈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网络购物纠


  (二)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更好地化解网络购物纠纷,应当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以保证争端双方在争端发生后能迅速、方便地寻求救济。
  ⒈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网络购物纠纷非讼解决机制。小岛武司教授认为:“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6](p161)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分流和减少诉讼,降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还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协商精神和公共道德,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因此,我们应改进现有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其纠纷解决能力。
  ⑴建立和完善网络购物平台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如淘宝)是为网络购物交易方提供网络购物平台系统并进行运营和服务的法人。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提供必要的网上纠纷处理机制和申诉渠道,当网络购物纠纷发生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进行取证以及与有关交易方进行纠纷协调解决,努力提高其解决纠纷的能力和公正性,使纠纷处理机制成为当事人方便、快捷地寻求救济的一个有效途径。政府部门也应当鼓励和帮助各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建立并完善自己的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在资金供给、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力度,提高其调解的积极性和公正性,努力把网络购物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可以考虑引入中立的另一方(如消协、工商)介入网络购物平台,以保持其公正独立的判断能力和令人信服的公信力。另外,网络购物平台应该提供一些外部争议解决机制的信息或链接, 让他们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一旦当事人不愿意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 也可以选择外部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⑵建立和完善网络购物平台外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因电子商务契约所发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其基本类型主要有在线谈判、在线调解、在线仲裁。ODR的最大优点就在于高效,无论是纠纷的提交还是解决纠纷的过程直至最后的和解或裁决,这一切都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交换几乎是即时的,完全可以克服地理上的距离所带来的障碍。美国和欧盟是ODR的积极倡导和推动者,互联网上绝大部分ODR网站是由他们设立的。在ODR兴起不到15年的时间里,已经解决了数万计的在线纠纷。目前,我国的ODR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比较成功的ODR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等。但由于强制力缺乏、收费较高等原因,国内当事人选择的比较少。要让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在解决网络购物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政府适度介入并投入资金,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从示范工程入手,逐步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唤醒公众的ODR意识。[7]消协、工商等机构也应该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方便纠纷当事人的投诉和纠纷的迅速调解,以达到妥善、及时解决纠纷的目的。
  ⑶提升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效力。非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具有较多优势,但不足之处是大部分不具备法律拘束力。例如: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保障性措施。但是,对于消费者协会、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等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法》并没有明确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要使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得到广泛运用,应根据各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性质、特征等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实现与诉讼制度的对接。即当事人将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结果提交法院审核、确认或者提交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避免其违法或存在瑕疵,避免当事人再行起诉。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乡镇市调解条例》就规定,调解经法院核定后,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8](p120)只有解决了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减少各种机制之间的冲突和重复,才能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运行更为合理和有效。
  ⒉建立完善的网络购物纠纷诉讼机制。法院诉讼是另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在各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无法解决某些网络购物纠纷或其处理结果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一般只能由法院作出终局性判断,使案件得到最终处理。因此,解决网络购物诉讼难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⑴实行举证责任部分倒置。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大量的电子数据是由卖方掌握的,购买方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电子证据。因此,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面临新的挑战。引入“举证责任部分倒置”处理网上购物纠纷,就是要求相关卖家举证证明其所卖出商品不是假货,或者要求相关卖家提供网络购物合同等凭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作为网上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卖方,有义务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确保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只有实行举证责任部分倒置,才能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质平等,才能克服网络购物的诉讼障碍。
  ⑵推动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建立小额法庭,提高审判效率。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如美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不少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法中都有小额诉讼得于夜间或者星期日或者其他休息日开庭的规定。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的便利、快速、低廉,解除网络购物纠纷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其次,降低网络购物维权成本。 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让网络购物责任方承担对方一定的住宿、交通、调查、律师等费用,以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另外,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语音、视频会议的出现,为建立电子法庭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法院可以考虑适当发展在线诉讼,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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