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理性:破解“三农”与“三治”困境的一个新视角

作者:温铁军 更新时间:2010-09-16 09:5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村社理性;组织租;乡村治理;新农村建设
【职称论文摘要】
从村社理性视角分析了破解“三农”与“三治”困境的进路。农村社区因能够内部化处理成员合作的交易成本,并形成组织租,而在要素配置与社会治理领域具有弱化风险、维护稳定的作用。这既可以提高农户的福祉水平,也有助于实现整体社会的稳定,并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一、农村生产和经济活动领域的村社理性及组织租
  
  村社理性是乡土中国异于西方典型理论模式的一个核心机制。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密切相关的村社理性,主要体现在单家独户之外、需集结众家之力才能办成的领域,如治安团防和水利灌溉。
  中国地处大陆性季风气候带,水利是以地表灌溉为主的农业的命脉。而水利灌溉尤其需要上下游的接续与社区内几乎所有成员的合作和协调。因此,中国农村历史上就存在多种多样的合作经验。村社,就是这些合作的一个基本单元。
  一些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生产生活互助也构成村社理性的重要内容。根据一些研究,清朝乃至民国时期农村社区中公田平均达到20%-30%,而且越是资源短缺地区公田比重越高,最高者达80%,这种患难相恤的合作对于维护社区稳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当代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尤其是工业化早期,村社内部通过资源整合获取全村收益最大化的例子俯拾皆是。即使是在以个体经济著称的浙江温州,也可观察到这样的合作实践。
  可以引入一个生产力边界模型讨论村社理性发挥作用的机制——组织租。
  假设甲和乙是两个相关的主体:初始状态下甲的规模远大于乙,这时甲能够影响乙、但乙不能影响甲;甲的产出给乙造成技术负外部性,即甲的产出会使乙的生产活动受到损失但乙对此无法避免或利用;乙可能通过某种方式改变这种权利结构,其改变这种权利结构的能力与乙相对于甲的规模成正比。
  模型研究表明:
  第一,当甲和乙分别决策时,甲的产出由甲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决定,而不必考虑乙的产出:乙需要根据甲产出的变化不断调整其产出以保持经济效率。
  第二,当甲和乙形成一个统一的经济主体,这时甲和乙不再分别决策,而是承认甲对乙造成的成本,并以此选择有经济效率的产出水平——甲和乙的产出总和最大化。这种情况下,甲的产出也受到乙的损失程度的影响。
  第三,假设乙是两个主体丙和丁的集合。初始状态下,丙和丁没有集体行动,乙没有能力改变他和甲之间的权利结构;当丙和丁通过集体行动,可以改变甲和乙的权利结构。丙和丁合作下的总产出水平高于第一种情况,这时丙和丁就表现出了集体理性特征。
  因此,经济规模小的主体通过合作行动,会使总产出增加:因为合作往往要在一定的组织框架内进行,这个借由合作获得的产出增量(由)即为合作者获得的“组织租”。
  
  二、社会治理领域的村社理性
  
  村社理性在治理领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通过节约交易成本,低成本地实现地方公共品供给和地方有序治理等方面。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和企业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威廉姆森在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上指出。与市场机制相比,企业机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节省了交易成本:与市场制度相比,重复博弈机制使得企业内部的机会主义动机因之削弱;与内部组织相关的各种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审核;内部组织拥有处理争端或纠纷的优势:内部组织还可以从各个方面减轻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乡村治理中,也因血缘、地缘关系而存在着重复博弈、充分信息、有效监督等机制,使得村社组织可以通过内部化作用,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乡村基本公共物品的供给,形成稳态的治理结构。这一点通过文献研究即可说明。
  费孝通从权力结构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的乡土社会,存在着基于乡土社会血缘、地缘关系的“教化性的权力”的“长老统治”,社会治理主要是依靠教化而不是政治来实现。这是乡土中国特有的社会秩序的维护模式,一般西方社会理论范畴对此缺乏讨论。
  梁漱溟认为:“许多事情乡村皆自有办法;许多问题乡村皆自能解决:如乡约、保甲、社仓、社学之类,时或出于执政者之倡导,固地方人自己去做。”地方治理的具体实施主要依靠乡土精英,主要是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等,秦晖将其归纳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比如珠江三角洲地区,“(历史上)宗族文化非常发达,单姓村普遍,地方领袖通常由族人产生,再获政府认同。他们多是祭祀、教育、水利和商会的主持人。他们管理的事情很多,行使的权力相当广泛,涉及立法(族规制定)、司法(极端者族中有杀人权)和执法权,更不用说祭祖拜神、组织生产、教育社化(如祠堂私塾)、调解纠纷、赈灾救济、应付官府等事务。”海外学者对此也有研究,比如黄仁宇在关于明史的研究中,就描述了明朝时期如何依靠“耆老制度”实现地方治理的。
  除伦理、乡绅以外,村社共同利益(村社共同体)也是实现乡村低成本治理的一个重要机制。这和农村经济基础层面的财产关系密切相关。传统村社或宗族中的公田就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形式。“除了租给佃户之外,它收益中的一部分,需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地方公共目的”,“稳定地方体内公共责任得以实现的财政来源,以利于团体生存和安全,巩固地方内聚及相应的秩序”。
  上述大多数研究都限于传统农业时期。近代以来,随着中国追求工业化,一方面出于原始积累和产业扩张中农村资源和剩余向城市转移的需要,另一方面出于国家治理体系向现代化转型的要求。乡村治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迁,传统的村社治理机制出现断层,社会学界对农村治理失序甚至呈现治理危机的关注较多,新的农村治理经验尚未被纳入研究者视野。
  
  三、不同领域中的村社理性的相互关系
  
  关于农业与农村发展的研究,不论是对传统还是对现代村庄的研究,大多数局限于单一的学科领域,将农村复杂的问题削足适履地分割,将农村经济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的研究较少。现有研究主要是经验层面的归纳,尚缺乏理论总结。
  在农村实际生活中,对农业生产的协调管理历来是农村治理的重要内容。或者说,农村治理的内容和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围绕如何促进农业生产合作、弱化自然风险的影响而展开的。这一点在许多传统和当代的乡约中都可见到。这个问题可以用经济学中的涌现理论来解释。“涌现”或“涌现性”(e-mergent property)在经济系统中是演化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在经济系统中,“涌现”指个体和经济组织相互作用产生的不可精确预测的“非可加性”后果,它创造了系统内的多样性并促进系统内结构复杂化。在组织合作中,阿尔钦的“队生产”理论指出了涌现性的存在,认为企业“提高生产率的一个独特的来源是它的‘队’生产率。在队中,产出并不 是每个特定的合作性投入的分产出之和,而是由一个团体所生产的不可分解的没有归属的价值……它生产了一个无法分解的最终产品价值”。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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