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理性:破解“三农”与“三治”困境的一个新视角(2)

作者:温铁军 更新时间:2010-09-16 09:5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村社理性;组织租;乡村治理;新农村建设
【职称论文摘要】
一些社会交换理论也提示了涌现规律。彼德,布劳坚决认为不能将社会交换还原为经济交换和简单的人际互动。马塞尔莫思指出,长期的交换活动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资本积累的过程,能够引进并强化社会的规范结构,从而调节


  一些社会交换理论也提示了涌现规律。彼德,布劳坚决认为不能将社会交换还原为经济交换和简单的人际互动。马塞尔·莫思指出,长期的交换活动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资本积累的过程,能够引进并强化社会的规范结构,从而调节群体社会生活,使人与人之间有时甚至带有一定的利他性。
  在中国的乡土社会,村内合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往往可以带动治理局面的改善,甚至成为村庄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基于文化的合作,对缓解农村中的冲突也具有明显的作用。重复博弈和多边合作等降低交易成本的机制,在村社治理和农村生产合作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促进。农村综合发展的总目标下,以合作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之间存在着交互效用。
  
  四、组织租与村社理性的关系及影响因素
  
  一般认为,农村中的资源配置,能够形成村社内稳定合作的就表现为村社理性,此外则普遍呈现出农户理性,这是一个多重均衡;在这个多重均衡中,每种均衡态都是稳定的,互相之间没有过渡。
  这与经验层面得到的观察不同,为什么传统村社中普遍存在的合作机制,在当代农村越来越少见了呢?再比如,为什么早期农村工业化中,当单家独户的经济能力不能满足设备资产的最小可分割要求时,农户通过集体合作进入工业生产在全国比较普遍,而19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却日益稀少?
  这表明村社理性和农户理性两种状态之间可以相互转换。那么,如何促进农户理性转换为村社理性?
  从农村经济生活的基本面考察,农户的组织合作需要支付组织成本,如果合作产生的组织租不足以抵冲组织成本,则合作很难维持。农户是否选择合作的成本~收益比较是:合作的收益是实现组织租并获得一定的分配,成本则是为此而放弃的个体行动能够取得的最大效用。
  只有组织租足够大,农民才可能有跨户合作的意愿。中央农村工作部领导人邓子恢说过:“……农民是吃私粮,一定要算账的,吃亏的事他决不会干……打土豪可以不算细账,办合作社则不同,一要大家个人有利,二要成员之间彼此互利……”
  传统村社与现代村社内的合作,都产生于通过内部联合改变与外部规模主体的权利结构的需要。在传统农业社会,潜在的组织租来源于水利、团防等基础设施,以及集体行动对于自然和社会风险的弱化;而在现代社会,潜在的组织租虽然同样来源于规模不对称,但主要是工商业资本与小农之间的规模不对称。这导致了实现潜在组织租的方式和途径不同。传统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如何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合作者在顺应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获取组织租;现代社会中的规模不对称是社会性的,是否有、能否实现组织租更多地受到大规模社会生产和社会制度结构的限制。
  在现代村社,农业技术进步和农村工商业发展使得传统社会中的一些生产合作不再有必要,减少了组织租的来源。随着农药、薄膜、机械、化肥等现代生产要素的大量注入,传统农业生产中的一些合作机制淡化。大型机械对于劳动的替代,使得秋收时节村里原来的轮番“帮秋”,正日益退出农村的生产生活;农村建房和红白喜事置办酒席,原来需要亲邻帮忙,现在都改由专业施工队和饭店来筹置了。
  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劳动者向城市的流动,不仅使农户作为单一行动主体的预期收入提高,而且缩小了村社内劳动力合作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二者都会使村社合作的组织租减小。弱化村社内部的合作机制。
  以上因素导致了在一般的生产生活领域农户合作的组织租过小;当前农户的合作困境还在于:具有较高组织租的领域,多属于进入门槛较高、村内即使合作也难以克服瓶颈限制的产业或环节,即使集全村乃至乡镇之力仍然不能满足资产的最小分割要求,也就难以通过合作来获取。
  如果村社合作的组织租减少,则村社的组织性会趋于弱化,不仅个体化的农民维护收入权益的能力越来越弱,村庄治理也会趋于无序;而越是治理失序的村庄,越难以有效承接外部资源的注入,越是深陷在低水平的发展陷阱中难以自拔。如此恶性循环,不仅“三农”与“三治”问题将愈演愈烈,还将严重反作用于整体的社会稳定、粮食安全与生态可持续。
  反之,如果组织租的预期收益越大、来源越多,则村社内部达成合作的可能性越大:这种村社内部的合作和资源整合,可以有效降低村社内部整合的交易成本,进而降低村社治理成本,对全社会也将贡献多方面的正外部性。简言之,多维的合作培育多维的社会资本,多维的社会资本恰恰是稳定的社会运行内含的全面发展和多边治理的基础。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近年来,包括新农村建设在内的民生新政,充满着政府“善意”,但由于与分散小农之间的交易成本过高,往往难以落地成为政府“善治”,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外部主体与分散小农之间的交易费用过高,公共资源下移农村普遍遭遇精英俘获;另一方面。以往农村中累积的矛盾可能借机爆发。
  重视村社理性的积极作用,构建以村社为基本单元的多方合作框架,可以在恢复农村的广义生态环境和宏观社会资本水平,改善农村的经济基础,重建农村良治体系等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在农村去组织化的过程中,村级共有资产逐渐退蚀;在要素与剩余净流出、“三农”日益衰败的情况下,也难谈村社的稳定收益。因此,新农村建设中政府主导的针对村社多边合作的资源注入和有效制度供给就显得尤为重要。唯其如此,才能构成外部主体与农村2亿多兼业小农户之间的集体“谈判”条件,形成制度成本较低的“可维护契约”,正常市场经济和政府治理需要的信用社会基础才能逐渐形成。
  根据作者主持的乡建试验,当前最容易产生组织租的领域是农村留守人群为主的文化建设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此外,税费时代农民上访维权形成的组织,已经支付过了组织成本,低成本地实现了村庄资源的社会动员,可以成为对接政府财政资源的组织载体——这一过程也将使农民维权组织的政治诉求转化为经济诉求,有利于基层治理局面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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