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作者:罗红兵 更新时间:2010-09-21 10:3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检察职能;新农村建设;诉讼监督
【职称论文摘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结合检察职责,充分运用批捕、起诉、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诉讼监督以及综合职能,服务好新农村建设大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统筹全局、着眼未来,与时俱进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中央对新时期、新阶段农村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步骤,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使我国的农村改革和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绝大多数农民温饱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农村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广大农民的精神风貌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农村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地方基层政权、治保、调解组织软弱涣散,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封建迷信等社会陋习根深蒂固。基层检察院一定要对农村的形势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既要看到农村工作的成就,又要看到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诸多不利因素,从而找准服务新农村工作的切入点。立足检察职能、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措施,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处理涉法上访和突发事件等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的法制力量。立足检察职能,检察机关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建设平安“新农村”
  
  “安居乐业”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永恒追求,平安的社会治安环境是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为建设“平安新农村”提供保障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所在。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业务工作这个中心,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要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和谐。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注重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又注意为构建“和谐新农村”灵活执法,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农村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
  
  二、依法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建设法治“新农村”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国家对“三农”的财政支出逐年在增加,仅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用于“三农”的支出就达3397亿元。在给广大农民带来实惠的同时,少数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也对这些国家资金伸出了罪恶之手。检察机关作为法定履行打击贪污受贿职务犯罪职能的部门,更要充分履职,对利用国家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进行贪污挪用、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保障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依法合理使用。对侵吞挪用退耕还林补贴、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要一查到底,确保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的落实;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监督和查办金融、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机构在服务“三农”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贪污、贿赂、挪用、渎职等行为。同时,要结合查办案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地搞好法制宣传活动,以案讲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要把控申工作关口前移,积极探索新时期处理农村涉法上访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转变接待工作的观念,变上访为下乡走访,把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特别是要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的开展预防,做好专项预防工作。并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行业、单位、农村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贿赂案件和侵权案件中,一定要注意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在实践工作中坚决防止和纠正孤立抓查处贪污贿赂工作,割裂查办职务犯罪和发展大局的关系,偏离服务新农村建设大局;坚决防止和纠正离开法定的职能去“服务”新农村建设大局,借口“服务”新农村建设大局把什么事都包揽过来,甚至干一些明显超出检察机关法定职能的事,影响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把握好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私分等违法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正常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加强请示报告、调查研究,不轻易作犯罪处理。
  
  三、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建设公平“新农村”。
  
  温家宝总理说过: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农民权益,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侦查监督力度,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防止打击不力,又注重防止冤及无辜。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查处的涉及“三农”的案件,要注意发现,并及时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纠正,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涉及农民利益的案件,该抗诉的就抗诉,该纠正的就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开展对侵害农民和城市农民工等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监督,依法保障农民、农民工以及其他农村弱势群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涉农诉讼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注意在民行涉农抗诉时,把工作重心放在劝慰调解上,不断探索民行检察监督的新路子,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履行检察机关综合职能,建设和谐“新农村”
  
  和谐的农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障,要使农村和谐,就必须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要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从法律知识的普及开始,这也是农村对检察机关的需求之一。因此,检察机关须多渠道多方位地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和咨询,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刑事政策和反贪倡廉的决心,检察机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指导思想,从而为广大农民提供最直接的法律政策服务,使他们学会怎样用法律武器打击邪恶,保护自己,也使广大农民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同时创新社会管理新模式,指导建立“民主法制示范村”,选派检察官担任法制村长,主动参与化解矛盾和纠纷,解决农民法律诉求,保障农村和谐稳定,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了机制保障。动员党员干部与贫困家庭、困难学生“结对扶助”。积极做好驻村包点工作,积极配合驻村村委,为驻村村委在增强经济的自我“造血”功能上下功夫。组织干警参加公益捐助,为农民奉献爱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经济、物质、法律、组织方面给予农村大力支持,架起“检民共建、检民连心”的桥梁。充分发挥控申部门和乡镇检察室联系农民群众更方便的优势,面对面地服务群众;认真做好监外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的帮扶工作,定期进行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帮助其改善治安状况。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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