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兼职风险规避的对策研究(2)

作者:张丹 吕圣子 龚光雯 更新时间:2016-09-23 13:2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大学生 兼职 风险 规避
【职称论文摘要】
(三)高校和用人单位合作关系的缺失 在国外,大学生兼职的问题很早就引起政府、学校以及相关研究人员的注意。在美国,许多高校学生校外兼职渠道是由学校开辟的,由高校和用人单位合作,为各种专业的大学生提供不同

  (三)高校和用人单位合作关系的缺失
在国外,大学生兼职的问题很早就引起政府、学校以及相关研究人员的注意。在美国,许多高校学生校外兼职渠道是由学校开辟的,由高校和用人单位合作,为各种专业的大学生提供不同的职业训练机会,其中最著名的一个项目名为“卡迪拉克计划”,这种合作计划得到了校方、公司和大学生的一致认同,也从侧面消除了大学生自己外出找兼职所带来的风险。美国大学生兼职从家庭到学校,到用人单位,几乎全社会参与,这也为我们提供了相应的借鉴方案。我国高校学生兼职相对美国较晚,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研究也较晚,我国高校在大学生兼职方面,较少与用人单位形成合作关系,学校对学生校外兼职管理也还未成熟,学校勤工助学机构主要是针对校内兼职岗位,对校外兼职学生,没有一个系统的管理,仅仅是为学生提供兼职信息,另外校内勤工助学机构也没有对招聘单位进行准入设置,没有对招聘信息进行有效筛选和管理,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学校和相应勤工助学机构也较少能参与到维护学生权益当中来。
三、建立健全大学生兼职保护体系
(一)完善相关法律
1.确定立法保护:
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法律保护范畴,一直是我国法律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我们讨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大学生在校外兼职期间,能够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故不能生硬的划分法律保护范畴,而是应该根据大学生兼职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1)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解决校外兼职法律保护范畴的关键。首先,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生产要素为其产生的依据,他们之间是一种稳定的关系。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双方的范围较劳动关系的范围广:双方都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为其产生的依据,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只要提供简单的劳动,按要求完成相应的任务即可,同时也无权做出额外的要求。劳务关系因工作完成而解除,存续时间较短。
广义的劳务关系包括雇佣、承揽、行纪、居间、保管、运输合同等,而狭义上的仅指雇佣关系。
(2)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范畴。无论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还是劳务关系双方平等的地位,劳动者相对而言,没有掌握生产资料,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倾斜性保护,这也是设立专门劳动保障部门的初衷。而未踏出校园,社会经验缺乏的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中,处于更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也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大学生有多种兼职类型,应该根据不同的兼职情况,设定不同的法律保护。对于相对固定的用工方式,如大学生定期到麦当劳打工,实质就是劳动关系,首先大学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其次虽然大学生并非标准日志员工,但工作时间确实定期的,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再次一些学者认为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存在社会保险,这样才存在劳动关系,在此,笔者认为,社会保险只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后的附属,不应当作为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所以,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因是否存在社会保险为要。所以在此类兼职中大学生应当受《劳动法》的保护。相反,如果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完成一定任务,双方关系即为劳务关系,如发放传单,受民法和《合同法》的保护。
2.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保险范畴:
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种类繁多,很多兼职工种存在很大的人身危险性,比如在建筑工地兼职的大学生,很容易发生人身伤害。对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大学生兼职群体,可采用工伤保险补偿的方式进行保护。可以在工伤保险中设立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工伤保险资金池,针对大学生兼职群体,而非单个的兼职大学生,由单位统一缴纳,转款专用。另外对于其他存在劳务关系的兼职大学生,笔者建议,在意外伤害险种或类似险种中,增加针对兼职大学生的条款,或者在保险中设立兼职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针对兼职大学生群体设立,这样就能很好补偿大学生在从事高危工种时造成的人身伤害。
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是对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损害,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个人为了将利益最大化,并不与学生签订合同,也没有任何可以作为用工合同的证据,当损害发生时,大学生往往没有可以证明被侵害的证据,正常的诉求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二)增强对大学生的教育
要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
1.增强学校的主导作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传递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首先,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接收新生事物的时期,一些不良思想会影响学生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所以要加强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另外,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对学生法制知识的教育,尤其是劳动法、民法、合同法等,要学生知法、懂法,有正确的法律意识,会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学校应增强勤工助学机构的作用。从学校勤工助学机构的设置职能来说,除了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机会外,还应加强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管理,包括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时考勤的管理和学业成绩的管理,加强勤工助学机构对大学生校外兼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设立校外用人单位准入制度。

        2.加强对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监管: 

  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尤其是各行政机构,因为在诸多校外兼职学生中,部分学生权益的侵害来自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非法中介机构,这部分机构存在不具有合法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对此部分机构,应加强查处力度,另一部分中介机构虽然是合法的,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学生缴纳了中介费却没有真正为学生介绍兼职工作,用种种借口搪塞学生的疑问,拒不退还学生缴纳的费用等,对这部分中介机构的行为,应当建立专门的举报查处制度。用人单位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看中大学生吃苦耐劳的精神,但却不尊重大学生的劳动成果,拖欠工资、扣发工资等现象屡见不鲜,对这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举报查处惩罚制度。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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