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英国衡平法形成的基督教因素

作者:夏金梅 更新时间:2012-06-04 17:2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衡平法 教会法 基督教
【职称论文摘要】
基督教对英国的衡平法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作用。教权与王权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衡平法的产生;参与衡平法审理的很多法官都是神学背景;教会法中的许多法律制度和原则为衡平法所吸收借鉴,尤其是“良心”原则和信托制度。

  基督教在西方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自从罗马皇帝将其确立为国教以来,一直在历史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整个西方都有其发展的印迹可循,英国也不可能成为一个例外。基督教对英国整个历史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尤其是英国的法制在许多方面都受到了基督教的影响,尤其是衡平法在其形成时期受到了基督教的许多影响。
   一、教权与王权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衡平法的产生
   教权与王权的冲突,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衡平法在英国得以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十一世纪末,西方发生了影响深远的教皇革命,这一革命使得基督教得到了发展,其影响延续至今。宗教革命不仅使基督教的许多方面发生了改变,也影响了整个的社会生活。宗教革命使得教权与王权之间的关系有所改变,教权取得了独立的主导地位,在十二世纪到十三世纪初步形成了教会法和教会法庭的司法审判权。
   英王威廉一世在1072年发布的一件诏书要求将“上帝的事务”与“恺撒的事务”分开,上帝的事务由教会掌管,恺撒的事务由国王掌管。在这个时期王权和教权是分开的。但是,随着王权的式微,教权的不断扩张,宗教法不断地将世俗事务也囊括到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 国王也并不想将自己的权力拱手相让,十三世纪以后,王室法庭也试图把教会法庭纳入王权的统治范围,爱德华一世在1279年的一项诏书中表达得很明确:“……教职界与其他臣民一样,都处于国王的统治之下,教职界的世俗性地产以及大多数宗教性地产也受到国王的保卫与守护”。这样,教会的管辖权与国王的管辖权就会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着交叉甚至相冲突的地方,为了解决这样的冲突,王室法庭采取了颁发禁制令状的方式。
   该令状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发布的,因案件被告人就教会对争讼事件的裁判权能提出质疑,而禁止教会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的禁令。发布令状后,教会法院或者中止此案的审理,或者与国王的法官协商。假如协商后国王的法官裁定该案适合教会法院审理,那么,他们将通过“协商令状”授权继续审理而不管从前的禁止。假如教会法院不顾禁止令状或无视协商中的不利结局而坚持开庭,国王的法庭就会发布逮捕令,通知地方司法长官将教会的法官带到国王或其法官面前,看看他们为什么把持基督法庭里的诉讼而对抗禁令。虽然说在一定的程度上国王禁令起到了作用,但是该令状的颁布、执行程序相当繁琐,也很容易被教会法庭所规避。与此同时,教会为了捍卫自己的管辖权,也采取了相应的方法,如“宗教惩治”。教会法庭的宗教惩治主要针对两种人,一种是向王室法庭或大法官厅申请“禁止令状”的诉讼被告,另一种人是将“理应由教会法庭审理的诉案起诉到世俗法庭”的诉讼当事人。
   教权与王权之争,使得教会法和普通法的程序越来越繁琐,法律之间的抉择对人民来说也越来越难。同时,就当时而言,教会法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优于普通法,也正因为教权和王权之争,使得教会法不能很好的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这样使得当事人选择更为简便的起诉方式,比如向国王直接起诉,既简化了手续,又有利于当时人利益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促进了衡平法的产生。
   二、参与衡平法审理的很多法官都是神学背景
   随着英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快,普通法僵化带来的不便也越来越明显,为了寻求及时解决争议,人们向国王寻求帮助。在开始的时候,国王还能够自己亲自处理相关的案件,但是随着案件数量的越来越多,国王要审理所有的案子也力有不逮,因此将许多案件交由大法官审理。大法官则以国王赋予的最高司法权为依据,根据“公平”、“正义”等原则对案件进行独立的审理。随着案件的不断积累,传统的遵循先例的习惯又一次发生了作用,从而逐渐形成了一种不同于普通法的判例法形式和体系,这就是衡平法。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大法官在衡平法中发挥着重要的重要,因而,他们所受到的教育背景对于对于衡平法的形成来说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在衡平法的产生初期,这些大法官也基本上都是神职人员。大法官既是国王的大臣又是基督教的僧侣,既是国王“良心的守护人”,又是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由神职人员充当世俗法院的法官并非大法官法院的创举。在诺曼征服之后的数百年间,神职人员在国家机构中担任着诸多职务,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一方面充任国王的重要政治顾问,另一方面担任王国政府中的显要官职,成为王国官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大量的王室法院的法官。
   在西欧的第一所大学—波伦亚产生之前,整个西欧的教育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个是教会教育,另一个是包括宫廷教育和骑士教育的世俗教育,这两种教育制度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教会教育。教会教育机构在真正意义上滥觞于教会隐修院,教会隐修院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修行和宗教教育为一体的修院制。此外,主教区设有座堂学校(或称大主教学校),牧区设有堂区学校(又称村落学校)。英格兰的坎特伯雷学校,就是由主教创立的最早的一所座堂学校。学校教师均是神职人员,主教本人也任教。这些教育机构都会讲到基督教的教义、原则等,首先向他们的学生们宣扬的也是基督教的精神。因此,在这里培养出的知识分子无论今后在哪个领域从事什么样的工作,他们都会带有一定的宗教思维,当然从这里出来的大法官也是如此。
   其实大法官们的宗教背景还源于当时的社会状况,在中世纪的英国,基本上所有人都是基督教徒,大法官亦如此,所以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基督教因素就会自然而然的渗透。
   三、教会法中的许多法律制度和原则为衡平法所吸收借鉴
   衡平法构建在许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制度上,包括罗马法,普通法、自然法等,教会法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衡平法借鉴吸收了许多教会法上的制度和原则,其中为我们所熟知的有“良心”原则和信托制度。
   首先是“良心”原则。在人们向国王寻求帮助的时候就是希望国王依据自己的良心做出公正的判决,而在国王在案件转移给大法官的之后,大法官也要依据自己的良心做出判决。而依据良心做出判决这一原则是源自于教会法的。
   教会法强调“良心”原则:法律不仅可以在学究式的推理中发现,而且可以在立法者或法官心中求得。最早阐明审判中的“良心”原则是一本十一世纪的小册子,它主张,法官在审判被告之前必须先审判他自己,因为这样(据说)他就会比罪犯本人知道更多关于罪行的情况。这一原则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为衡平法所继承发展。衡平法不再只注重既定的程序和规则,省去了许多复杂繁琐的程式,更多的依赖于法官的学士内涵和“良心”去审断案件。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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