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英国衡平法形成的基督教因素(2)

作者:夏金梅 更新时间:2012-06-04 17:2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衡平法 教会法 基督教
【职称论文摘要】
其次,信托制度自其产生之初至金都是英美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也是英国对世界法律的一个重要贡献。信托为一良心义务,为他人之利益,本于良心,自愿担任持有,或管理,或持有并管理财产,而受法律之约束。它是一项衡


   其次,信托制度自其产生之初至金都是英美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也是英国对世界法律的一个重要贡献。信托为一良心义务,为他人之利益,本于良心,自愿担任持有,或管理,或持有并管理财产,而受法律之约束。它是一项衡平法上的义务,约束一个人为了一些人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一位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或者是为了一个慈善目的,总检察长可以强制实施这个目的;或者为了法律已经承认的其他目的,尽管这些目的不可以强制实施。信托作为一项财产转移制度与教会法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当然在教会法中我们还不能将其称之为信托制度,一般称之为受益制。信托制度正是在收益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虽然直到1536年才有第一部《用益权法》,但是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利益而占有土地的做法早在1066年之前就已经存在,而教会与国王争夺土地的行为则促进了受益制的发展。在中世纪的英国,关于土地转让的规定是严格的,土地是不可以随便转让的,只能依法由继承人继承,这就在实践中就引起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宗教方面的。众所周知,在中世纪的英国,基本上每个人都是教徒,为了感恩、赎罪等宗教方面的原因,他们当中的许多人都希望在生前或者死后能够将财产捐赠给教会、寺院。在十三世纪左右的时候,教会拥有了大概英国三分之一耕地的地产,而教会作为一个特殊的社团组织,既不用缴纳税金,也可以永久的持有土地。这一点无疑严重损害了国王和封建主的利益,由此遭到了他们的抵制。1279年爱德华一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了将土地转移给教会团体而未经过国王或者诸侯同意的,要没收其土地。这种做法引起了教会和教徒的不满,于是他们就采用受益制来规避法律上的规定。
   但是,这一制度还是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问题,比如对第三人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而仅有道德上的。但是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由于其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普通法的相关规定而采用的,因此普通法不会对其进行救济。这样,人们就向国王以及之后的大法官求助,寻求衡平法上的救济。大法官许多也都是教士,因此许多都会从教会的角度出发,确保受益制作用的发挥,并且,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将其发展成为完善的信托制度。
   作为英国法中独具特色的衡平法,它的产生有多个方面的原因,基督教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基督教在许多方面影响了衡平法,对衡平法相关原则和制度的构建,以及衡平法之后的发展都产生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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