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业引入市场机制的思考

作者:戚小倩 刘召 更新时间:2015-02-03 14:2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民政事业;公共服务;市场机制;政府职能;治理
【职称论文摘要】
民政事业引入市场机制是民政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重要尝试。治理理论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为该议题及相关实践提供了学理支持。引入市场机制提供民政公共服务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民政公共服务效率的提升,但民政事业价值导向的特殊性以及公共服务的地区差异性,决定了在民政事业引入市场机制时必须审慎,同时务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治理合力达到最优。南通市在民政事业引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若干探索,取得了许多成绩也面临不少问题,剖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1-0076-08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为深化民政事业体制机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公共事务正在面临公共需求多元化与服务内容多样化的挑战。由于民政公共事务大多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属性,紧靠政府一己之力难以保证公共需求的有效满足,因此引入市场机制与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民政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但必须指出的是,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市场机制有其局限性,甚至会产生“市场失灵”,因此民政事业在引入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强化政府责任以规避市场失灵,确保民政事业保障民生的根本目标得以实现。
  一、民政事业引入市场机制的理论阐释
  (一)治理与福利多元主义
  治理理论缘起于20世纪90年代。治理是一种强调协作和参与互动的模式,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也未必是政府,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1](p.5)。治理不同于传统的统治,它强调政府不是也不应当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其他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乃至公民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治理的中心。治理的本质在于建立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目标认同的伙伴关系,因此其所依赖的管理机制更多是合作网络的权威,而不只是单一的政府权威。在多元主体的网络架构下,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大机制在不同的领域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同时又相互学习、彼此促进,以此满足公共需求和实现社会秩序。与治理理论相呼应,在社会政策领域出现的是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该理论强调,应当整合民间的资源与力量来推行各项社会福利方案, 政府不应该是福利的唯一提供者;福利的责任应该由公共部门、非营利部门、营利部门、家庭社区等共同承担<sup>[2]</sup>。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还主张,政府角色应由福利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转化为福利服务的购买者、福利服务的规范者与激励其他部门参与福利服务供给的制度设计者。
   (二)市场机制及其作用范畴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伴随一国经济进入现代化发展时期,其生产社会化的程度日益扩大,面临的国际竞争也愈加激烈,市场机制能够更为有效地配置资源和促进生产效率的提升。所谓市场机制是指通过市场主体的利润追求、市场价格的变动以及供求关系的变化,调节经济运行的机制,是市场运行过程中价格、供求、竞争等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机理。政府与市场是人类社会进行资源配置的两个基本手段。政府依赖其对暴力的合法化垄断,可以有效配置各种公共资源,提供用以满足单一化、规模化需求的公共物品。相对于政府机制,市场机制更擅长于生产私人物品和提供私人服务。市场机制对于价格、供求、竞争以及风险等要素具有准确的感知性,这使它能够自觉、及时、高效地配置资源,更好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此外,根据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市场机制及其内在的趋利性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增进社会福利和实现社会秩序。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市场机制自然也有其弊端,主要有市场信息的不完整性、市场信息真伪的难以辨别性以及缺乏前瞻性与超前性等。市场自身的局限性有可能会引发市场失灵,导致公共物品供给乏力、外部效应无法消解以及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这些问题则是政府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地。
   (三)民政事业与市场机制
   民政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概念,它是国内行政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工作内容可以看出,民政事业主要涉及政治性与社会性公共服务,这些服务带有很强的公共物品属性。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概念,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排斥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其二,消费的非竞争性,即增加一人消费不会减少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数量与质量。完全满足上述两个特征的一般称为纯公共物品,如公共安全、国防外交等。政府对于纯公共物品供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完全不满足上述特征的即可视为私人物品,交给市场提供。部分满足上述特征的为准公共物品,如仅具备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特征。准公共物品由于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此可以考虑以政府、市场乃至社会协作的方式供给。民政类公共事务的非排他性特征非常明显,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管他来自哪个地区、哪个民族都可以享受民政部门提供的服务。相对而言,其非竞争性特点并不突出,一般而言,伴随服务对象的增加,民政服务需要投入的成本也在不断加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也会受到一定影响。由此可见,民政公共事务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对于准公共物品,尽管政府仍然是提供主体,但其供给方式的选择有了更多可能,可以由政府直接供给,也可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间接供给。按照公共物品的属性特点,我们把民政公共服务划分为三个类别,每种类别的供给方式有很大不同(参见表1)。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些民政公共服务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由政府直接供给转变为间接供给,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责任。相反,在主体多元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下,民政工作保障民生、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对政府责任尤其是监管责任的要求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政府扮演的角色是“掌舵”而非“划桨”,但其“掌舵”能力会直接影响“划桨”效果,甚至决定其成败。

       表1 民政公共服务的特征及其供给方式
  民政事业的工作内容公共物品属性特征供给方式
  减灾救灾、社会救助、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
  带有一定纯公共物品性质
  既具有非排他性又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
  政府公共财政兜底为主
  局部领域的市场引入:在灾害保险,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层面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社会救助对象的发现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等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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