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角下基层检察机关提升社会沟通能力的路径探析

作者:杨瑞霞 更新时间:2014-07-11 12:2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新媒体;社会沟通能力;路径
【职称论文摘要】
以互联网、微博等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社会舆论空间,也使得各级检察工作不断面临新情况、新机遇和新挑战。基层检察机关不断提升媒介素养,做好正面宣传与舆情应对文章,补齐综合素质能力“短板”,探索提升新媒体视角下社会沟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践行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强化检察工作效果、提升检察队伍形象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媒体迅速发展,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思维、诉求表达的途径和方式。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孟建柱同志对新时期下政法工作首次提出了要“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1]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新媒体环境下的社会沟通能力亟待解决。
  一、新媒体背景下社会沟通能力解读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新兴媒体形式借助网络、信息和数字技术支撑形成新的媒体形态,如博客、微博、微信、易信、虚拟社区等,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类传统媒体相比,形成“新媒体”。
  但是,新媒体之“新”绝不仅仅在于其基于一种崭新的数字信息和网络技术,还在于其开创了一个“社交媒体”或称为“自媒体”的时代。它改变了以往媒体“一对多”的传播方式,模糊了媒体与受众之间的界限,鼓励人们参与、评论、反馈和分享,它消除了空间和时间的差异,使人类重新“部落化”。在以即时性、多元性、交互性、虚拟性为主要特征的新媒体时代,作为群众关注热点的检察工作时常登上“头条”,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社会沟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言而喻。
  笔者认为,社会沟通能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即是其作为社会主体,与群众、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主体进行交流、信息共享等活动,以获得理解与支持的能力。在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强调的是一种平等、交互的对话关系,使得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可以快速进行信息的分享与反馈,并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方面体现出以互联网为核心技术载体的新媒体对传统媒体信息传播方式的颠覆,同样也表现了新媒体视角下检察工作在公众关注下的积极互动、开放包容。
  新媒体背景下的社会沟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社会沟通不等于宣传。宣传,在西方本意是散播哲学的论点或见解,现在通常理解为宣布传达、散播说教,强调单方面的强制与说服,一般不考虑受众,不关注互动。那么,在以多元互动为特征的新媒体时代,宣传仅仅只是社会沟通的一个方面。
  2.社会沟通不等于禁言。社会沟通强调的是一种平等的对话。因此,检察机关舆论主动权的把握不以禁止公众和媒体的评价与监督为基础,相反,在保障公众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搭建平台,有效回应民生,才是社会沟通的本意。
  3.社会沟通的本质强调公共关系的维护。公共关系是指一个社会组织用传播手段使自己与相关公众之间形成双向交流,使双方达到相互了解和相互适应的活动,这正是社会沟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那么,从这个意义而言,社会沟通能力主要包括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应对两大部分内容。因此,检察机关要提升社会沟通能力,首先就是要处理好言论自由与公正执法的关系,正确把握好新媒体影响检察工作的合理界限,最大程度抑制网络民意对检察工作的消极影响,从而达到双方的相互适应和理解。
  4.社会沟通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新时期基层检察机关的社会沟通,强调了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社会大众的交流、沟通,倾听群众的意见,主动的信息共享,坚持了以人为本原则,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是新时期践行群众路线、做好基层群众工作的有效载体。
  二、基层检察机关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的挑战与困境
  当前,社会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增多,基层社会治理面临新的形势,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新媒体时代无孔不入的监督,将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放入四面透明的玻璃房中,检察工作细微的偏差和瑕疵都有可能成为舆论对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不信任的导火索,从而引发大范围的舆情。这对检察干警在职业道德、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服务意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在新媒体无所不在的环境中更好地开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而提升社会沟通能力与水平也面临不少问题。
  (一)对于社会沟通能力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部分干警思想上对社会沟通能力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尚停留在“关起门来办案”的认识阶段,没有意识到新兴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处置应对的重要意义,对于社会沟通不主动、不积极,简单地将办好案件与做好检察工作等同,将履行职能与群众沟通等同,忽视对社会公众关切的回应,没有意识到网络等新媒体也是民意沟通、疏导情绪的有效平台和便捷渠道,缺乏进行社会沟通的主观意识。
  (二)欠缺社会沟通方面的技巧、方法。我国80%以上的检察院在基层,80%以上的检察工作任务在基层,可以说,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工作的基础。而且由于基层检察机关离群众最近,与群众联系最为密切,关注度自然也高,但也因此最为繁忙,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忙于应对各类执法办案工作,而忽视了对于舆情传播规律、媒体应对技巧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新媒体知识缺乏,政治敏锐性欠缺,应对舆情还停留在简单的封、堵、删、捂等被动应对方式,沟通的能力与技巧不足。
  (三)缺乏专业的队伍和机构建设。案多人少矛盾的突出是绝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共同面临的难题。尤其是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全部要求出庭、刑事和解案件增多,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监外执行刑罚监督等新增职能的履行等等,使原本突出的矛盾更为加剧。基层检察机关无力在专业的社会沟通宣传机构与队伍建设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原有的宣传干部往往身兼数职,平时缺乏舆情应对的培训与研究,关键时刻应对可能力不从心。

     上述存在的问题,暴露出了基层检察机关在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方面“软”、“硬”件的缺乏,成为影响其提升媒介素养、提高沟通能力的掣肘之因。
  三、基层检察机关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的路径举措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应把提升社会沟通能力作为践行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牢牢把握新媒体的特征和要求,不断深入探寻提升媒介素养与社会沟通能力的路径对策。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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