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文化语境下的网络恶搞及其双向归置(6)

作者:鲍海波 更新时间:2010-10-13 10:5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媒介文化;网络恶搞;仪式;娱乐狂欢;双向归置
【职称论文摘要】
黄氏解说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充分显示出作为媒介文化内容的网络恶搞作品所具有的巨大的经济价值。这种巨额的商业价值不仅可以通过恶搞作品本身获得,也可以通过恶搞作品的衍生品获得。众所周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黄氏解说”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充分显示出作为媒介文化内容的网络恶搞作品所具有的巨大的经济价值。这种巨额的商业价值不仅可以通过恶搞作品本身获得,也可以通过恶搞作品的衍生品获得。众所周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让名不见经传的普通人胡戈一炮而红,一时间言“恶搞”必称“馒头”。2006年2月24日,苏州一家公司一次性注册了包括“胡戈”馒头、“胡戈”花卷、“胡戈”咖啡饮料等在内的30个类别的商标,并授权给餐馆叫卖。在陈凯歌与胡戈的恶战中,陈导说:“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胡戈说:“人不能无趣到这样的地步”。而苏州这家公司别出心裁为“胡戈”馒头所创作的广告语是:“馒头不能好吃到这个地步。”由此可见,网络成就了“胡戈”这一品牌,成为商家竞相赚钱的工具。
  还有,在网络恶搞中,各大门户网站竞相开辟网络恶搞专题,搜罗各种网络恶搞作品供受众欣赏,它最根本的目的并不在网络作品本身,而是欣赏网络恶搞的受众,受众越多,网络的点击率就越高。就在受众享受网站提供的恶搞作品的同时,受众数量的多寡,使用和消费媒介的类型以及消费何种讯息与资讯的统计数字,即媒介的收视率、收听率、阅读率、点击率才是真正的关键,才是真正的商品。此时,媒介经营阶层将会依托传播技术和资源系统控制信息生产过程,导致信息的专业创作直接指向对“率”的追求,在实现了内容的商品化和消费主体的商品化后,他们将目光锁定网络恶搞创作者身上。如果说胡戈前期的作品如《一个馒头引发的惨案》的创作初衷仅仅是为了博大家一笑,《鸟笼山剿匪记》则是胡戈商业化之路的开端。他将这部片子“以10万的价格授权‘六间房’网站独家首发两天”,“六间房”网站也获得了超值回报,仅是首播当天“六间房”就遭遇了“当机”,“现在打不开网站,正在紧急维修”,“六间房”网站负责人说,他们已经动用了网通和电信两个骨干机房的全部带宽,“但还是没想到有这么多人”。自此,一个完整的商业链条出现在我们眼前,作为媒介文化的一部分,网络恶搞的“商品”性通过其内容的商品化、消费主体的商品化以及生产过程的商品化体现无疑。
  网络恶搞的初衷是为了抵抗“父辈文化”,恶搞主流、恶搞精英、恶搞经典、恶搞传统。但是主流意识形态的归置作用充分说明,恶搞若想要生存,就必须在主流意识形态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此一来,商业化、娱乐化就成为网络恶搞的又一选择。这样,作为媒介文化产品的网络恶搞从“内容的商品化”、“消费主体的商品化”以及“生产劳动的商品化”三个方面体现其“商品”的存在形态,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当蔓延世界的商品经济把恶搞的文化符号转化为利润丰厚的商品时,我们原来所追寻的意义又在哪里?当反抗褪下了自己的外衣而成为纯粹的娱乐时,文化在商业的收编下溃不成军。”
  
  四、网络恶搞的多维反思
  
  网络恶搞作为一种新兴的青年亚文化现象,从它横空出世的那天起,经历了“前恶搞时代”、“恶搞 时代”,已经过渡到“泛恶搞时代”。“泛恶搞时代”的最大特点并不是体现在其数量的庞大,而是指“恶搞”已经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融入以青年人为主体人群的日常生活之中。但在人们的视界中,恶搞似乎只重摧毁而无心建设。恶搞者们敢于对当代社会提出质疑甚至着力去抵抗和批判“父辈文化”,致力于对文本及其意义的后现代式的解读,但对文本得以产生的社会语境的忽略使其批判只停留在表面上。在此,难免要质疑:网络恶搞的“去中心化”、“去精英化”的力量到底有多大?在抵抗主流意识形态的同时想要构建怎样的文化秩序等问题,似乎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
  综观目前的网络恶搞作品,对其担忧与质疑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恶搞的低俗化问题。不能否认,在当今的众多网络恶搞作品中,低俗之作随处可见。这在持“娱乐原罪”的传统价值观念中,将以“狂欢”为目的、以“拼贴”等为表达方式的网络恶搞视为娱乐的、低俗的,理应遭到唾弃。这虽有精英思想在作祟,但其对网络恶搞所同时寄予的美好期盼值得充分肯定。换而言之,网络恶搞作品自然应该和其他媒介文化产品一样,既要有娱乐的精神,更需要有相对纯粹的娱乐情趣,使其成为广大受众所喜闻乐见的并负载一定精神价值的媒介文化文本。
  2.网络恶搞的法律边界问题。对名人的恶搞、对经典作品的恶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从走红的那天起就伴随着对胡戈的“道德问题”的质疑与知识产权的维护。的确,许多网络恶搞作品确实存在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方面的问题。但是,要通过法律程序对恶搞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也是难切实际,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决定了恶搞主体的不确定性,恶搞者仅仅是一个代号而已。再者,网络恶搞往往巧妙借用被恶搞对象的部分内容,融入自己的创意对其进行“变脸手术”,这样的做法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不好判断也难以判断,仍然需要不断的探索与研究。
  3.恶搞的道德底线问题。对恶搞道德底线的拷问主要集中于恶搞的目的与企图、边界与范围、方式与方法、品位与风格、意蕴与境界、效果与影响等多方面。纯正的目的与企图、适当的边界与范围、理性的方式与方法、高雅的品位与风格、隽永的韵味与境界、良好的效果与影响将被视为正途。洞穿道德底线的恶搞无疑会在观者的斥责声中退出舞台。
  4.恶搞的过度商业化问题。商业利益对恶搞的归置削弱了其本身抵抗的力度与色彩。试问:在商业化的狂潮中又有哪种文化能够幸免?好在“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新消费行为都是以打破人们的审美习惯为前提的,面对这个新的现象,除了使用现成的消费原则进行适当的分析之外,我们更应自觉运用人类最根本的精神对之展开分析,从而看到新消费中的新人文表达方式”。网络恶搞既被视为“新的人文表达方式”,就应该充满人文精神,遵从于属人的生存与发展,而不是对商业利益的疯狂追求。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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