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劳务”范围扩大:营业税不能被忽略的变化

作者:于平 更新时间:2011-02-20 11:2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忽略,变化,不能,营业税,范围,扩大,境内劳务,
【职称论文摘要】
自8月以来,厦门市地税局掀起了一场封堵境外劳务付汇税收流失的行动,对发生境外销售佣金和单笔3万美元以下劳务付汇的企业是否扣缴税费进行检查,共发现2140户次企业存在问题,应补扣补缴税款1967.5万元,目前已入库税款1673.88万元。   厦门市地税部门严查境外劳务

厦门市地税部门严查境外劳务付汇税收流失的起因是一份税收审计报告。今年3月,厦门市地税局在审查企业递交的税收审计报告时发现,该市海沧区一家台资企业存在支付境外销售佣金未及时扣缴营业税的问题,其迅速成为厦门市地税部门加强境外劳务付汇税收征管的“导火索”。
  
  一份报告引发大规模调查
  
  今年3月,像往年一样,厦门市海沧区一家台资企业向地税部门递交了税收审计报告。在审查这份审计报告时,海沧区地税部门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2009年度以来支付境外销售佣金未及时扣缴营业税。随即,地税部门将这一情况通知了该企业负责人。
  经过仔细审核发现,该企业2009年度出口货物存在提取和支付境外佣金的行为。该企业2009年度实现营业额(销售额)16亿元,产品99%出口,其中提取并支付境外佣金的部分约占50%,佣金比例3%,全年支付境外佣金费用达2400万元。经过深入调查还发现,该企业的境外销售中介比较单一,主要是其境外母公司,双方确定的佣金比例也一直固定在3%。佣金提取比例在3%-5%之间属于正常市场行为,该交易暂未发现存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疑点。
  在税务部门的辅导下,该企业补扣补缴了2009年度其母公司应缴纳的佣金收入营业税及附加122万元,滞纳金3.9万元,并及时申报了2010年已发生的佣金收入营业税及附加12.4万元。
  厦门市地税部门意识到,企业支付境外劳务费未扣税不是个别现象,很可能普遍存在。于是,厦门市地税系统集中开展普查行动。考虑到一些对外支付款项不需要企业提供《税务证明》,是税收征管中的难点,厦门市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无须提交〈税务证明〉付汇事项监控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分局开展纳税评估审核工作,其中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企业被列为审核的重点。
  厦门市地税局有关人员向记者介绍,各地税分局接到工作通知后,立即将涉及的企业分解到各税收管理员,并组织开展专项纳税评估:首先下发《纳税评估异常提醒通知书》,要求企业对上述事项进行自查,并通过电话、邮件、下户辅导等方式向企业宣传解释相关税收政策,取得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共识;然后要求企业根据付汇事项报送相关的自查材料,再与名单和系统数据逐笔核对,最终确定未按规定扣缴税费的违规企业名单,要求企业按税收政策补扣补缴相应的税费。
  通过普查,一家家企业存在的问题被暴露出来。
  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是2007年9月成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在2009年1月-5月向境外支付25笔共36万美元的国际货代相关费用,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经评估,纳税人自行补扣补缴营业税及附加12.4万元。
  2009年以来,厦门某进出口公司发生无须开具税务证明、单笔金额3万美元以下外汇资金项目共计88笔,涉及金额74.7万美元;向境外支付3万美元以上进出口佣金项目11笔,金额62.5万美元,两项共计人民币895.7万元。经查询,发现存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情况。经过一番解释辅导,该公司自行补扣补缴相关税费45.2万元。
  由于该进出口公司系厦门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其被查后,引起该集团公司的高度重视,积极对下属各公司开展自查,共有6家子公司自行补缴入库相关税费合计201.3万元。
  
  “境内劳务”判断标准变化
  
  在上述出现问题的企业中,存在的共同问题是向非居民支付劳务费而没有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为什么这么多企业会发生同样的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内劳务的判断标准发生很大变化,而不少企业忽视了这项变化。”厦门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说。
  据厦门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2009年以前,按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的才视为境内劳务。因此,对发生在境外的销售佣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长期以来,人们对境内劳务的理解,停留在上述“境内”概念上。
  但是从2009年起,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内劳务”的判断标准发生了变化。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就被视为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新规定不再按劳务发生地而是按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所在地判定境内劳务,使境内劳务的范围大为拓展。这使过去发生在境外的、非居民提供的不需要在我国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从2009年起需要在我国缴纳营业税。由于非居民大多在我国没有办事机构,税法规定接受劳务的境内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业务,在向非居民支付劳务费的时候,应扣缴涉及的税费。”该人士强调,“众多企业接连产生上述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一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境内劳务新判定办法的理解仍然较为模糊。”
  “2009年以前这部分一直没有纳税,平日忙于工作,一时没有适应过来。”厦门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说。
  记者注意到,2009年9月,为了进一步明确“境内劳务”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文件列举了一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虽为条例规定的劳务但不征营业税的劳务项目,但类似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公司等单位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基本上都不在免税范畴。”厦门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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