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发展:从言语行为理论到交往行为理论

作者:朱慧敏 更新时间:2010-10-14 11:4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言语行为;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
【职称论文摘要】
摘要:言语行为理论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首先提出,后经美国分析哲学家塞尔的继承和发展,成为语用学的支柱理论。哈贝马斯在批判地继承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以普遍语用学为哲学基础,创立了交往行为理论,进一步推动了语用学的发展。本文从言语行为理论的提

20世纪下半叶以来,无论是在全球范围内还是在一定区域内,人类的交往空前频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交流日益加深,不同语言群体之间进行交往已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人们在进行交往行为的时候,仅仅具有语言能力是不够的,还应具有建立主体间交往关系的能力。本文仅以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观为视角,就交往行为理论对言语行为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及其语用学意义和交往行为理论对构建当今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作多维度评析。
  
  一、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及其局限性
  
  20世纪,人们对语言及其意义的研究已逐步从语义逻辑结构分析转向语言使用上来。其中,最有影响的莫过于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一个词的意义就在于它在语言中的使用”,也就是“意义即用法”。为了阐释这一观点,维特根斯坦提出了“语言游戏说”。“语言游戏说”将语言各种各样的运用形式比作语言游戏,将语言的使用看作一种活动或一种生活形式,而语言的意义就显现在各种具体的活动或生活形式之中。维特根斯坦的学说对奥斯汀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此为基点,奥斯汀提出了将话语看作一种行为方式的言语行为理论,把言语行为看成是意义和人类交流的最小单位。奥斯汀研究的重点是施为句,他认为施为句不描述、报道、断言任何东西,没有真假之分。说出一句话,就是实施一种行为,或者是实施某种行为的一部分。后来奥斯汀发现施为句和表述旬并不能很容易地区分开,因为有些施为旬像表述旬一样也有真假之分,施为句的适当性与表述句的真假性不是一个绝对的对立关系,中间还有程度的差异。他还发现有些句子既不属于施为旬也不属于表述句,而是表示对听话人的影响或带来的某种结果。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奥斯汀继而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他把人们说话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说话行为,表示言之发,指用话语来表达或传达某种思想的行为;第二,施事行为,指说话人通过话语来实施或完成某种交际目的或意图的行为;第三,取效行为,表示言后之果,指用话语来取得事后效应的行为。奥斯汀假设施事行为和施事动词一一对应,可是又无法列举出所有的施事动词,因此他根据以言行事行为的语力把施事行为分为五大类,即判定式、执行式、承诺式、阐释式、行为式。他同时还强调完成各种言语行为的“适当条件”,也就是说,话语的意义不仅与有关的言语行为相关联,而且与这个言语行为完成的语境也密切相关。由于奥斯汀注重对语言运用过程中的行为特征的研究,因而他的语言及其意义研究有了一种新的视角,也改变了当代西方哲学的研究方向和整体特征,使六十年代之后的英美分析哲学和欧洲大陆哲学都不同程度地带有言语行为论的色彩。
  但是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言语行为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标准之间有重叠现象,而且分类过于繁琐;二是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动词等同起来,分类中列举的动词类别也有重叠;三是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的重点是说话人的施事行为,对说话人的取效行为研究不够,忽视了交际活动中听话人的作用,因而也就难以解释社会交往中的语言功能。
  美国哲学家塞尔在继承、修正奥斯汀理论的基础上,把对言语行为理论和对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塞尔对奥斯汀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分类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奥斯汀的分类只是对施为动词的分类,而不是对行为的分类。塞尔对言语行为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考察和研究,把以言行事行为重新分为五类:即断定式、指令式、承诺式、表情式、宣告式。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一大特征就是强调语句的意向性概念。他认为意义是内在意向和外在言语行为规则相结合的产物,话语的意义不仅在于说话者的意向,还在于规则、约定、习惯等因素。继而塞尔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即通过一个言语行为间接实施另一个言语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使人们意识到语句的字面意义和话语意义不是一一对应的,一句话因语境不同可能同时具有多个话语意义,某一话语意义也可以有多个句子形式来表达。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语句的字面意义和说话人的言外之意的关系问题,同时强调了语境和交际者双方共有的知识在理解话语时的重要性。
  但是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分类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塞尔把言语行为的研究局限于人的心智,忽视言语行为是一种人类的社会交往活动的特点。尽管塞尔已经开始强调交际时说话者和听话者共有知识的重要性,但是忽视了言语行为的主体间性。第二,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分类主要是从说话人心理状态、适配范围和施事目的三个方面做出的,忽视了听话人和说话人的互动性。美国语言学家格赖斯(Grice,1975)进一步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格赖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提出了谈话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本质上就是使交际得以连贯、继续进行的原则,是交际双方配合的原则。它包括四条:(1)质的原则:只说真实的,或你认为是真实的东西;(2)量的原则:按要求说话,不多也不少;(3)关系原则:说有关的东西;(4)方式原则:说得清楚明白。违反合作原则的情况有两种,即非真实违反和真实违反。非真实违反有时是让听话人根据当时所处的语境,推断出表面上违反合作原则的隐含意义——即言外之义,有时是为了“礼貌”;真实违反表现为不配合和不合作,使对方无法明白其真实意图,交际无法连贯,导致中断。由此可见,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已经体现出交际者双方的主体间性,但是研究的重点还是放在说话者身上。由于奥斯汀、塞尔、格赖斯等对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导致了该领域众多流派的理论家在此基础上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主要人物于尔根·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行为理论。
  
  二、交往行为理论对言语行为理论的继承
  
  哈贝马斯在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交往行为理论。他从注重主体与客体关系、崇尚主体性的“意识哲学”转向了注重语言与世界关系、崇尚主体间性的“语言哲学”,他在《交往行为理论》(1981)一书中提出了系统的交往行为理论,从传统批判理论转向了交往行为理论。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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